新《公司法》修订对我国原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了全面重构,其中第十条为法定代表人的涤除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2025年2月10日《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诉讼到执行的道路已基本畅通,但权利受限的法定代表人(如被限制高消费)实现最终权利救济仍有最后一步。
01涤除登记的路径
笔者在Alpha平台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为案由,“法定代表人”“涤除”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截止至2025年2月10日共有2632起涤除登记案件,纠纷产生原因主要包括冒名、挂名、离职退出后未进行变更登记等。
新《公司法》施行前,法定代表人起诉公司要求涤除登记并无直接法律依据,实务中对此观点不一,主流观点认为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而不予受理,或个别法院虽予以立案但实体审理后,除了冒名及挂名情形外大都难以获得支持。直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再88号判决明确了此类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实务倾向才得以逐步改变。后因经济下行,大量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法定代表人为避免持续面临诉讼的法律风险、或已经因为公司执行不能而被限制高消费等,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的数量逐渐增多。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首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支持辞任董事涤除登记首案判决,明确法定代表人与董事或经理职务绑定,在公司内部救济失灵的情况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相关人员可以主张变更登记。1
新《公司法》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新规及上述案例共同奠定了司法实务对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支持涤除登记的观点,人民法院以是否穷尽内部救济及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是否有实质关联为审查要点。
(一)公司内部救济
正常经营的公司且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有真实委任合意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与公司管理具有实质关联的控制权型与公司有信任基础的挂名型)涤除登记,首先需辞去董事或经理职务,再结合公司章程等规定,配合选出新任法定代表人,最后由新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完成变更登记。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七十条2第三款、第七十四3条规定,原法定代表人应先向公司(工商登记地址或实际经营地)邮寄书面辞任通知,如该邮件未能成功签收,应继续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发送书面辞任通知。此时仅完成第一步,若原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及公司章程规定其对新法定代表人选任没有障碍的,则需对选任工作进行必要配合,否则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未穷尽内部救济途径而驳回涤除登记诉请,(2024)豫09民终1307号、(2022)沪0115民初53196号、(2021)渝0112民初36271号、(2021)苏0205民初665号等案件中法院均持此观点。此种情形下,由公司配合即可实现变更登记。
但实践中存在大量冒名及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拒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情形,此时则不再苛责原法定代表人以内部救济方式实现权利救济4,法定代表人应当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介入强制涤除登记。
(二)变更公司登记之诉
在实务观点已逐渐统一的情况下,诉讼中需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诉讼请求,需载明被告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所担任职务及可能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有过备案的其他登记事项,切勿遗漏。
2.对于正常经营的公司,应当举示包含上述穷尽内部救济程序的证据,尤其是具有公司董事、执行董事或股东身份的法定代表人,需举示就辞任、选任等问题是否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的相关证据,以证明无法形成有效救济;对于已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空壳公司等非正常状态公司,法院通常会认为无实现内部救济可能,举证难度相对较低。
3.无论是挂名、冒名或离职退出情形,均需举示与公司不存在实质关联的证据,此类证据需结合不同案情具体分析。如身份信息被盗用后采取了必要措施进行补救、名为委托实为挂名的协议、自身工作与被告公司不具有关联性或其他能够证明未实质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证据。
02涤除判决执行困境的疏通及后续操作指引
法定代表人通过诉讼取得生效判决后,登记机关应当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但在过往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实现,法院判决与工商登记之间未形成有效衔接。一方面因《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未对涤除登记作出相关规定,另一方面此时公司大都已无法形成有效内部决议选出新法定代表人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公司必备登记事项空缺,无法进行实际操作。
(一)《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明确登记机关应当协助办理涤除登记
新《公司法》修订通过后,为解决涤除难,回应社会需求,各地主管部门开始陆续出台配套规范文件以完善相应制度。《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一标四维”登记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及2024年7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均要求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配合办理涤除登记,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虽然彼时《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尚未定稿实施,但通过检索,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天津等多地登记机关已纷纷响应新规,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将登记内容变更为“依某某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涤除”、“协助法院执行:已涤除”、“已协助法院执行涤除”、“已涤除”等。结合各地政策及实务探索经验,2025年2月10日正式实施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5弥补了涤除登记在执行层面的法律空白。至此,涤除登记的生效判决实际执行已不存在障碍。
(二)被限制高消费的法定代表人救济指引
法定代表人涤除诉讼数量逐年增加的深层原因还有因经济下行导致大量公司在执行阶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三条第二款对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的,将直接限制影响已正常退出公司、冒名、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出行或其他活动。故而被限制高消费的法定代表人希望通过诉讼方式解除限制,但涤除登记诉讼与解除限高是两个独立程序,即便登记机关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并不代表限高已被解除。
1.解除限高路径
在复杂的执行程序中,解除限制高消费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如201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七、十八条,202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根据上述解释,解除限制高消费的程序应当为向执行法院提出纠正申请,若被驳回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在笔者与其他同仁探讨时发现,存在部分法院要求当事人以执行异议方式提出解除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是否解除的要点为:“申请人是否系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存在司法解释列举的其他可以暂时解除限制的特殊情形,如本人或近亲属就医、近亲属丧葬、重要考试等,但实践中极难实现。
在上诉司法解释到新《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的期间内,被限制高消费的法定代表人仅能在执行阶段通过举证证明自己不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负责人、不是被执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但因各地执行法院对此认定不同且审查口径不一,成为解除限制高消费困难的主要原因。如今,通过提起变更登记之诉,取得涤除登记生效判决,变更工商登记后再向执行法院提出解除限制高消费申请,形成了明晰且程序衔接紧密的路径,成为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途径。
2.特殊情形
需特别关注的是,针对冒名法定代表人这一特殊情形,法定代表人除通过提起变更登记之诉取得有权机关证明外,他人盗用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骗取行政许可的行为会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而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当发现自身身份信息被盗用或冒用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被冒名法定代表人亦可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登记的申请,由登记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确认属于虚假材料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可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03结语
目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已可以实际执行,但对于被限制高消费的法定代表人而言仍有最后一公里要走,且实务中有观点认为,解除限制高消费系独立审查程序,即使存在涤除登记的生效判决,执行法院亦不能当然解除限高。对此笔者认为,执行法院需进行实质审查以防止通过变更法代形式逃避责任,但应当区分具体情形,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判断,以维护原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
◎恒和信公司法律部部长。获有二级律师高级职称,担任四川省律师协会第九届维权委员会副主任及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企业联合会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权律师团成员,主要为政府单位、国有企业及民营公司从事常年法律顾问工作。
◎擅长重大项目决策论证、公司日常法律事务、大型工程项目法律风险成本控制以及资产并购、企业改制、金融证券、合同审查等重大法律事务。在二十余年的执业生涯中,张德平律师经办近千件诉讼案件和非诉业务,历任四川省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和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第八届维权委员会副主任等业内重要职务。2016年由四川省律师协会授予“四川省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先进个人”荣誉,在2018年被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评为“2015-2017年度四川省优秀律师”。
◎牛天律师系重庆大学法律硕士,从业以来为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隧道分公司等政府及企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办理多起民商事诉讼及仲裁,凭借深入专业的法律服务、强烈的责任心、治事勤敏的工作精神和务实严谨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客户的赞许和肯定。
相关注释:
2.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3.第七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2024)苏1311民初5096号
5.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