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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81期: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服务方案进行排名,并按名次予以赋分,可以吗?

发布日期:2025-02-19

Q1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采用扣分方法计分,即不满足评审要求的予以扣分,扣完为止,是否可以?

答:可以。法律没有规定评审标准应当采用赋分或扣分,因此两种方式均可以采用。但需注意,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对于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要求,评审因素的分项汇总分值应与总分值保持一致。
Q2物业服务项目中,招标文件中可以将物业服务人员是否为党员及退伍军人设置为评分项吗?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党员及退伍军人不宜设置为评分项。
Q3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服务方案进行排名,并按名次予以赋分,可以吗?

答:题干所述情形属于横向比较打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可以采取横向比较的方法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规定以横向比较方式对投标人赋分,其评分标准没有细化量化。其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评审委员会应当基于投标文件对采购文件评审因素的响应、符合情况,结合相对应的分值设置标准进行评分,而非基于供应商之间的投标文件比较情况进行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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