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家具采购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材铜盐加速乙酸盐雾试验连续喷雾≥800小时等检测报告,是否没有给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预留必要时间,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答:不构成。基材属于家具的原材料或部件,供应商可以以符合该条件且具有检测报告的基材予以响应,即使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足800小时的,也不属于没有给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预留必要时间。但需注意,此类质疑投诉需要采购人说明相关参数及检测报告与项目实际需要及合同履行相关。
02物业服务采购涉及秩序维护服务内容的,采购文件是否应当要求供应商具有保安服务许可证?
答:不应当要求。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保安服务的,依法备案无须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故采购文件不应当要求供应商具有保安服务许可证,否则构成对供应商不合理条件限制。
03政府采购中“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是否仅指合同全部履行或服务期限届满?
答:不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法实施条例释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解读观点“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属于合同标的的行为,如交付货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支付价款等,从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从合同订立到合同实际履行有一个过程,在履行过程中能予以返还并恢复原状的,不能以合同已经履行而继续履行合同,如货物价款的返还。如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实际履行难以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认定合同已经履行”。
以上规定及释义观点,均可得出:“已经履行”包括部分履行、全部履行。合同是否履行建议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以及采购人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