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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密码:法官如何归纳争议焦点问题?

发布日期:2023-06-30

引言:归纳案件的焦点问题是庭审很重要的一项内容,能否准确地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考验法官业务能力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因为所有的庭审活动,都是围绕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展开的。有鉴于此,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法官在庭审中归纳的争议焦点就是该案的审判密码,它能直观反映出法官对该案的立场、观点,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即是案件审理的范围和方向,因此笔者以执业多年的经验,对法官归纳争议焦点问题常用思路、方法、顺序进行总结,让律师站在法官的角度提前预估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优化诉讼方案提供参考,实现庭审效果最优直观化的有效操作。

一、从争点整理的视角确定案件的审理思路

本文从案件的审理来推介争点整理在民事审判中的工具价值。因此,有必要简单介绍争点整理理论的内涵及构成,再一步推演其运用过程。 理论上,最广义的争点概念涵盖了当事人在诉讼标的、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上的争执焦点,各争点间并呈相互关联状态[ 邱联恭:《争点整理方法论》台湾地区三民书局2001年版第79页]。对应于以上争点之概念,本文所指的争点整理,即指争点整理之主体对民事诉讼当事人间就诉讼标的、法律问题、案件事实、涉案证据存在的争议予以总结、固定的行为。依以上的概念界定进行实务操作,面临的问题是,在一则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应从何处入手进行争点整理工作,之后的争点整理,又应遵循何途径,此涉及对三种类型争点间逻辑关系的把握。

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在此意义上,诉讼标的争点,即指双方对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争执点。逻辑上,诉讼标的争点对于法律、事实与证据争点而言,是一上位争点,诉讼标的确定,蕴含于其中的法律争点才能明确;只有法律要件明确,待证事实才能被确定;只有待证事实确定,证据争点才能呈现出来。

遵循逻辑关系分析个案,法官首先应审查原告所提出的诉讼标的是否已经特定,在诉讼标的已经特定的情况下,(例如原告以案涉赔偿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内容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笔者曾承办的案件),如被告对原告的诉求不认同,则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围绕合同是否具备可撤销性这一法律争点提出要件事实(实体法上规定的法律要件)。就原告所主张的要件事实,如被告部分予以承认,就承认部分发生自认效力,而对有争议的事实争点(即待证事实),应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围绕该证据争点由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如无直接证据,则由当事人主张依经验法则足以推定主要事实之间接事实,并据以提供间接证据。

以上的思维过程所反映的各争点间的逻辑关系,仅是一种常态,实际中的情况,并非如此单纯。考察实践中法官们的思维,他们有时是在事实与法律间进行“来回穿梭的观察”[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37页],一方面,法官必须依案件的法律争点去探寻事实与证据争点,另一方面,他们又必须从展现出来的事实与证据争点重新去检讨已归纳出来的法律争点,作一些扩充与限缩,之后,再返回对事实与证据争点补充分析。实践中,法官们所进行的是一种相互阐明的思考过程。

二、诉讼标的争点的固定性

    在采用处分权主义的诉讼架构下,法院不得超越原告所起诉的诉讼标的范围进行裁判,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此项原则的遵守,对原告而言,一方面能保证其实体利益(就原告所要求的利益进行审查、不逾矩,符合原告内心主观愿望),另一方面,亦保护了其程序利益。对被告而言,则可便于其认清攻击防御之目标,保护其防御权。因此,诉讼标的的确定(亦即审判对象与范围的确定)遂成为诉讼当事人间最上位的争点。实务中,关于诉讼标的争点整理的固定化,主要适用于以债权作为请求权基础的诉讼案件。此种类型的案件中,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可能成立二重或多重的债权关系(即所谓的请求权竞合情形),若不具体探明原告所据以提出诉求的原因事实,法官难以将案件的诉讼标的特定化,无从判别原告的诉讼方向,被告亦无法有针对性地进行诉讼防御,从而导致审判的散漫化。

依据本文前述所引案例,该案应探讨的是,原告在起诉时将对案涉协议的重大误解和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共同作为撤销协议的理由,是否分别构成不同的诉讼标的?一种意见认为,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分属《民法通则》(已失效)第59条规定的不同情形,要件事实不同,应属不同的诉讼标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两项理由均以撤销合同为目的,在实体法上应只有一个请求权,故仅有一个诉讼标的。此项争议涉及新旧诉讼标的说之争。依旧诉讼标的说,认为诉讼标的指的就是原告在诉讼上为一定具体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而依重大误解撤销合同与依显失公平撤销合同是根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提出的主张,故应成立两个诉讼标的;新诉讼标的说则认为,应当以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诉之声明来确认诉讼标的(二分支说)或以原告在诉之声明中向法院提出的,由法院加以判断的要求为诉讼标的(一分支说)[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520页],则显而易见原告就合同的可撤销性提出的诉请只涉及一项诉讼标的。

但纵使依据旧实体说(最高法院认可的观点),处于诉讼经济的考虑,法官也应当允许原告将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共同作为支持诉讼目的之法律理由,但法官应向被告释明原告的法律理由经固定有两项,赋予被告完整的抗辩权利防止对被告造成诉讼突袭。

例举本案例的另一原因是,本案需值得特别讨论的,就原告提出案涉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一节,审查的重点在于协议的约定赔偿金是否明显了违反公平原则,而此需对被告的法定赔偿责任作出判断,由此,本案出现了这样一个法律现象,即在一个诉讼标的之下还存在一个子诉讼标的。此项子诉讼标的又涉及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权之竞合,原告既可选择侵权损害赔偿,也可基于其与被告存在的酒店住宿合同关系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在原告未作出选择的情况下,诉讼标的的争点仍是不固定的。本案中,经法官释明,原告主张选择前者作为诉讼标的争点,之后被告的抗辩亦围绕前者展开,在保障当事人程序权的同时,案件审理有了清晰的方向。

三、法律争点审理顺序的确定

在一案审理中,诉讼当事人往往提出多项法律争点,各争点表面上各自独立,但若围绕案件性质予以全盘考虑,我们会发现各法律争点间实含逻辑关系,其解决存在先后之分。实践中,一些法官在归纳法律争点是缺乏逻辑考察,表现出较强的随意性。此种含混法律争点开示,一方面,导致案件的审理脉络不明,反而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另一方面,不自觉地降低了诉讼效率,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因此,无论从追求诉讼公平公正的角度,还是从防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及保证当事人程序利益的角度,都有依序合理排列法律争点以定审理顺序的必要。[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3.1条第2款及第1.4条第2款即规定:法院有权确定审理系争点的顺序。]

仍以上述案件为例:围绕原,被告诉请及抗辩主张,可以确定的法律争点有以下几项:(1)原告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2)该协议内容是否存在显示公平;(3)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原告各项损失的金额确定;(5)原告诉请撤销协议是否已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面对以上五项法律争点,我们首先应当厘清,各争点间的关系如何,并明确其间的先后审理顺序。

1、依被告之原意,争点(1)--(4)中包含的抗辩应属预备性之抗辩(即其真实意思为:若除斥期间抗辩不成立,始以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作为抗辩理由),因为,只有在对争点(5)先为审理的情况下,才能决定是否再继续审理争点(1)-(4),若对争点(5)先审理后,得出原告诉请撤销协议已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则争点(1)-(4)无须审查;若对争点(5)审理后,查知原告诉请未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则争点(1)-(4)才真正进入审查视域。如就争点(1)-(4)先为审理,则必涉及对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是否均成立的判断,花费精力就各构成要件、要件事实、要件证据审查判断,造成了诉讼拖延,间接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审级利益。

     2、在排除了被告关于除斥期间之抗辩后,争点(1)与(2)才进入我们的视野。表面上看,争点(1)与争点(2)是一种择一关系,原告只需在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二诉请撤销合同的理由中获其一项支持,即可达到其诉讼目的。但深入分析,从诉讼效率考虑,二者仍存在序位关系,重大误解之争点宜列于显失公平争点之前,理由是:如下文所述,显失公平的认定会涉及到对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认定,相较而言,其法律要件会比论证重大误解成立的法律要件更为繁杂,故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宜将重大误解之争点列于前,使当事人得以通过较便捷的方式获得诉讼利益。

    3、在重大误解之法律争点经审查不获支持情况下,显失公平之法律争点进入审查范围,而欲审查协议是否显失公平,首先需确定原告依法所能获得的赔偿数额,再与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进行比较。争点(3)、(4),均是确定确定原告依法所能获得的赔偿数额的法定条件。在顺序上,责任确定应前置于损失金额的确定,只有在被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下,损失金额才有确定的必要。

四、事实、证据的争点整理

    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欲作出正确的裁判,必定在固定诉讼标的、框定法律要件基础上,先认定导致法律效果发生的各要件事实是否存在,而在复杂案件中,各要件事实是否存在,常又需借助查证的各间接事实、辅助事实予以判断。因此,一名负责的民事法官,应当充分行使诉讼指挥权,告知当事人主要事实、间接事实、辅助事实方面的争点为何,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缩小、撤回或避免提出没有实体利益或程序利益的事实主张,避免对当事人造成诉讼的突袭;另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明确举证的方向,清晰证明的对象,避免对当事人构成发现真实的突袭。

     证据争点的整理工作往往在法律争点、事实争点的整理之后进行,该项工作的任务有三:一为“判断有无审核该项证据之必要性”;二为就有争议的事实对其进行举证责任分配规范的阐明;三为在具体案件中,通过释明在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中何为有效率的争点,指导举证、质证行为。正确的证据争点整理,可明确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方向与责任,防止裁判突袭。

    围绕本文所列案例,可将各事实与证据争点罗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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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争点图的设计,有利于达到二重功效:一是有利于法官更科学地行使诉讼指挥权。有针对性地引导当事人围绕诉讼标的争点、法律争点主张要件事实、间接事实,并据此提供证据。就本案,围绕“基于显失公平撤销合同”诉讼标的争点,可确认核心的法律争点为“权利义务是否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此法律争点的子一级法律争点则为“被告是否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如要证明之,必有“被告是否放置防滑设施及是否有作安全提示”之事实的认定问题,此项事实,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需由被告提供证据证明,由此,法官需斟酌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在必要时,应亲自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将各争点进行设计排序列示,是案件的审理脉络清晰。二是有利于实现一种“值得信赖的真实”。司法实务中,民事法官在进行事实、证据认定时、常潜在地忽略当事人的充分参与,心证的过程往往具有封闭性,当事人则不得以只能像开盲盒似的摸索法官的心证形成活动,并面临可能受到法官诉讼突袭的尴尬境地。通过上面案例展示,在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情况列出争点图,通过对各种争点的科学排序、铺陈关联,便于当事人充分了解法官心证形成之作业过程,籍此保证当事人能积极参与审理过程中,提升当事人对裁判的信赖程度。此项审理方法,较之对单方当事人行使释明权,能避免法官偏袒一方的嫌疑。

五、结语

诉讼标的的固定于一案的审理至关重要,决定了案件的审理范围及案件既判力范围,是复杂民事案件审理中必须做的基础性工作,法律争点的位序性安排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决定了案件审理的法律脉络。对事实争点、证据争点图的列示如同公示出诉讼攻、防双方所应争夺的“要塞”所在,决定了当事人的诉、辩要点,掌握了法官归纳争议焦点的思维和方法,对于我们代理律师来说,能最大限度对案件中法官所要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做到较为精准的预判,才能有效的提高胜诉率,提升我们的诉讼实战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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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广宇律师

恒和信联席合伙人


张广宇律师于2009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执业,主要从事建设工程领域、执行异议领域以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擅长具有争议的诉讼事务处理,熟悉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尺度及裁判规则,具有极强的思维能力。

多年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领域案件上百件,代理过诸多复杂疑难的重大案件,形成极强的复杂问题处理能力和判断力,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深厚的诉讼案件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