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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是否中止对保证人的执行

发布日期:2022-06-08

1案情介绍

2020年3月,A公司向C银行申请贷款1500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H公司和K公司为A公司的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贷款期限届满后,A公司未能偿还贷款,C银行提起了民事诉讼。2021年12月,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还款义务,H公司和K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1年10月30日,人民法院裁定A公司破产;

2021年12月,C银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破产管理人认定了贷款债权本息,目前尚未进行财产分配;

2022年2月,C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将H公司和K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要求H公司和K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观点分歧

在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H公司和K公司是否应该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H公司和K公司的连带保证义务是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不受A公司的破产因素影响。

另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若H公司和K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鉴于A公司的对外债务较多,H公司和K公司再去进行债权申报受偿的可能性较小,对H公司和K公司不公平。既然C银行已经进行债权申报,应由C银行直接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3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第五十一条规定,担保人可以就已经代替债务人偿还的债务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就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的债务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因此,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案例,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支持第一种观点,即债务人进行破产程序后,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即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4实践建议

1.作为债权人而言,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应积极申报债权。若怠于申报债权,导致无法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这将导致保证人的利益受损,保证人有权在可以参与破产分配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2.作为保证人而言,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对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和判断,若债务人资不抵债即将破产的,应审慎提供担保责任,避免资金损失。此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积极以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就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的债务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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