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网络直播和短视频等新型娱乐依托于互联网的技术发展迅速崛起,网络达人作为新兴行业也逐渐为大众所熟知。为追求自身发展,网络达人纷纷选择与多频道网络(MCN)公司签约。但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实践中伴随激增的是网络达人与MCN公司的法律关系厘定问题,即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文试图通过解构司法案例中法院对于网络达人劳动者地位如何认定,采用类型化研究提炼出关键因素,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以期尽可能明晰双方权利义务的边界。
关键词:MCN公司;网络达人;劳动关系;法律风险
多频道网络(Multi-Channel Network,简称“MCN”)是一个与视频平台合作的组织,将关键意见领袖(Key Opinion Leader,简称KOL,以下均称为“网络达人”)的专业生产内容(Professionally-generated Content,简称“PGC”,互联网术语)联合起来,在资本的有力支持下,保障内容的持续输出,从而实现商业的稳定变现。克劳锐发布的2019年中国MCN行业发展白皮书称,MCN是新兴商业体,背后是整体网络结构化的改变所催生的商业组织;这是第一批拥有内容制作能力、红人孵化能力、流量获取和变现能力的组织。
一、网红经济与MCN公司的业务底层逻辑
(一)MCN公司成为网红经济产业链的重要组成
MCN诞生于美国,作为桥梁连接着YouTube和YouTuber。MCN公司不生产内容,只是签约众多分散且缺乏资源渠道的网络达人,通过专业化的团队为其推波助澜,最后再以一定比例与达人进行收益分成。近年来,随着哔哩哔哩、抖音、快手等直播、短视频网络平台的兴起,催生了“网红经济”,MCN公司数量呈现井喷式激增,从2015年仅为160家,至2020年已超过2.8万家,行业增长之迅速令人咋舌。在带动相关产业链发展的同时,也衍生了包括网络达人和MCN公司在内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纠纷。首先,凭借专业化的组织结构和多元化的变现能力,MCN公司获得了短视频内容平台的青睐。随着网络达人的群体愈发年轻化、大众化、普通化,单打独斗的网络达人难以凭借纯粹的内容吸引流量,在竞争越发激烈的短视频内容平台站稳脚跟。同时,渴望扩张的MCN公司也会大面积地对尚处于新人阶段的网络达人发出签约邀请。MCN最大的吸引力是品牌交易,尤其是那些具有特定流派和风格的公司,MCN在网络达人的职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网红经济产业链关系图)
(二)网络达人与MCN公司之间的合同类型
据统计,2018年93%头部网红选择与MCN机构签约或成立自己的MCN公司。大量网络达人为谋求快速走红,选择与MCN公司签约已经成为主流,但MCN作为新兴行业,公司与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实践中尚存在争议,大量法律纠纷随之涌现。MCN公司与网络达人签订的合同抬头种类繁多,像《经纪合约》《演艺经纪合同》《主播签约合同》《独家艺人合作合同》等。但在具体认定时,应当从当事双方的实际权利义务出发。笔者将实践中网络达人与MCN公司之间签约的合同总结归纳为三种类型:
1.广告投放和推广类型合同。此类合同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双方权利义务也相对清晰明确。此类合同往往是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达人在自有的社交或者娱乐媒体账号中,以视频、图文等多种形式植入品牌方所委托推广的产品或者服务,被网络用户戏称为“恰饭”。对于合同义务履行的层面,合作双方会以时长、推荐形式等因素进行具体约定,针对广告投放是否需要改变网络达人自身的内容风格或者该类型推广的植入采用“硬广”或者“软广”等方式,服务费用往往是一次性或者分期进行付款,由于网络达人自身存在一定的影响力,使得双方在法律地位上相对平等,由此产生的纠纷也相对较少。
2.签约类合同。此类合同是新型娱乐产业中争议最大、纠纷最多的合同。网络达人与MCN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形式与实质上的劳动关系,网络达人的收入来源基本是源于自身视频的浏览量、关注度,以及娱乐消费者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对其的“打赏”“充电”行为。从合同内容上看,主要是MCN公司帮助网络达人运营其在各平台上的账号,并为其寻找相关线上或线下演艺机会和活动。网络达人与MCN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所得收益进行阶梯式分成。
除合同签约的内容约定外,网络达人因没有大量资金、社会资源支持,合同签署过程中存在双方地位不平等,MCN公司会为签约达人设立一定考核期,若达人未产生约定数额的价值,可能会出现合同解除和扣除押金等情形,公司以此转嫁自身商业风险。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MCN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会对网络达人的平台账号所有权、产出内容方向和商业计划、制作图文和视频的著作权等问题进行实质性把控。由于公司方处于强势地位,对自身应承担的义务经常做出概括性约定,如商务资源投放、对达人的技能培训、流量推广等问题,使得网络达人难以维权,这也是此类合同纠纷频发的原因所在。例如,2020年广为人知的网络博主“林晨同学”因拒绝在其战疫视频中插入商业推广内容与其所在MCN公司产生争议,被公司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和巨额赔偿。
3.孵化类合同。此类合同内容主要是MCN公司除了与一定影响力的网络达人签约外,也会培养一部分毫无影响力或尚未进入新型娱乐行业的人员,类似于以选秀的方式培养达人。在此类合同中,除了约定对收益部分的分红以外,一般还会约定固定薪资、工作地点、时长、管理模式等,二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合同性质为劳动合同。当然,并非所有的孵化类合同均为劳动合同,网络达人与MCN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还要结合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等具体事实条件加以认定,后文将对此重点讨论。
二、网络达人劳动关系的司法现状及法律认定
(一)网络达人劳动关系的司法现状
笔者以“互联网演艺”为关键词在alpha法律信息库中进行检索,截至2022年4月23日的相关判决书共有482篇,其中一审判决书370篇,二审判决书112篇。
1.案件数量
自2018年起,相关争议数量开始大幅度增长。2017年,相关争议数量仅为12件,2021年增至208件,整体涨幅高达17倍。
2.诉讼主体
MCN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为319件,占全部一审案件(370件)的86.2%。在MCN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中,98.4%的诉求均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网络达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为51件,占比13.8%。其主要诉求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被告支付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从数据上可以看出,网络达人这一方违约引起的争议占大多数,MCN公司一方主要为被动维权。这与通常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被动维权的情形有所不同。
3.案由
以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为358件,占全部一审案件的96.8%,值得注意的是其中36%的案件,法院对网络达人与MCN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了实质审查,可见,劳动关系的法律认定是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重要的因素。
(二)网络达人劳动关系的法律认定
1.网络达人与MCN公司是否存在人身的从属性
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人身经济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笔者参考了多份判决,综合得出法院认定网络达人与MCN之间不具备人身从属性的一般认定标准:
①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不固定。
②无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
③公司未对创作内容严格限制或干预。
但鉴于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被判断为网络达人对MCN公司具有人身的从属性,故而存在劳动关系:
①公司对网络达人的每日最低工作时长有要求,达不到时长则要扣除收入。
②MCN机构为网红主播提供工作场所及设备,甚至要求网红主播必须在MCN机构限定的场所内进行直播活动。
③MCN公司对网络达人的直播或视频、图文内容有明确要求的,如不能停播超过20分钟、视频内容必须按公司要求拍摄。
④在合同或其他文本里明确要求网络达人不得跳槽,不得未经允许在其他未指定平台开播或以个人名义创建独立账号的。
2.网络达人与MCN公司是否存在经济的从属性
在传统的劳动关系里,个人必须要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由单位产生收益,再按固定的规律向个人发放工资,个人对用人单位的依赖性很强,且只能与一个单位订立劳动关系。而网络达人与MCN公司之间多属于合作关系,甚至是兼职行为,他们可以同时在多平台签订多个MCN公司,其工作内容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收入没有明确计算依据,属于分成奖励性质。
笔者整理多份相应判决书中,发现法院认定为“合同纠纷”而非“劳动争议”的案件中,网络达人的经济来源多依赖于不固定的“粉丝打赏”和“带货分成”,其收入并非直接来源于MCN公司。这从一个方面佐证了现实中大部分网络达人与MCN公司之间无明显经济从属性。
3.网络达人与MCN公司公司是否存在确定劳动关系的合意
普通人想成为网络达人,准入门槛较低,只要有一台手机、一个账号,即可注册成为内容发布者,区别只是“粉丝”的多少。网络达人与MCN公司之间签署的合同性质绝大部分是合作合同,其中的核心内容是约定网络达人利用MCN公司资源形成的合作收入在二者之间如何分配。并且网络达人及MCN公司在各平台上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宣传,主要目的是个人获利,MCN公司为网络达人进行投资和培养,待网络达人的收益方式成型后,双方对网络达人的收入进行分成,双方是互利互益的关系,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合意。
三、风险防范措施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达人的权益保障仍存在较多灰色地带,保护机制尚不完善。若网络达人与MCN公司双方的利益得不到平衡,对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也不利。故笔者提出如下措施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根据公司业务战略发展正确选择不同的合作模式
MCN公司根据公司发展阶段、规模和整体规划,采取不同的合作模式,同时也要根据网络达人的不同情况最终确定合适的方式。针对公司早期阶段,以合作模式较有利于公司发展,一方面可以激励网络达人,另一方面可以帮助公司节约成本,以便公司有更多的资源来开拓市场。针对于发展期与成熟期的公司则可采取合作与劳动相结合的方式,合作模式一般针对网络达人本身已经具有相当价值,本身自带有一定的流量,公司与网络达人存在着资源互补的情况,此时合作模式较有利于公司与达人的发展。同时也可以采取劳动合同方式,此时注意合同中激励制度对合同的影响,需要专业的合同规划。
以网络达人为视角选择合作模式。针对成熟期的网络达人,为了实现资源的最佳组合,实现价值的最大化,网络达人如果并没有自己的法人主体,此时则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合作,采取合作模式,则不用劳动合同模式较好。如果网络达人是自然人主体,与MCN公司可以采取灵活的合同模式,当网络达人没有社保等时,此时以劳务合同关系或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较好。
(二)谨慎制定适合于合作模式的合同内容
与网络达人在前期合作磋商过程中可以基于各自的目的及需求进行充分协商,并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尤其是上文提到的“孵化类合同”,网络达人与MCN公司之间的委托或居间合同关系有所淡化。在此趋势下,网络达人与MCN公司之间更需要明确自身需求和目的,从而确定选择建立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作关系或劳动关系。
如果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则应尽可能量化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对收益分配方式、知识产权的权属进行清晰的约定,并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在实际合作中,MCN公司要尽量避免对网络达人采取考核、考勤、奖惩等明显具有用人单位管理特征的措施。同时,MCN公司应注意收入分配尽可能不与工作时长、出勤天数直接挂钩,而与工作成果或收益等关联。
如果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则应当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MCN公司应当依法制定配套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对网络达人进行管理;同时,MCN机构也应当履行作为用人单位的其他法定或约定义务。
(三)实现均衡动态合同管理
MCN公司针对合同模式实现动态合同管理。第一,从时间维度上实现合同动态管理,因公司发展阶段不同,公司从合作为主的模式转化为合作兼劳务模式或劳务为主模式,关键注意到公司战略转化时间节点,首先要学会主动转化公司战略,然后再针对战略定位,调整合作模式。第二,从空间维度上实现合同的动态管理,同一时间的合同存在合作与劳动两种类型的,重点注意两种类型合同适用的场景和范围,精准性的适用合同,同时注意合同内容转化的管理。第三,从合同权利义务维度,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同时注意管理制度的原因与灵活性,衡量管理成本与效益,避免管理成本过高影响到公司的发展,同时注意利益分配的方式,用正确的激励制度来让不同资源发挥不同作用。
(四)制定完善的违约制度
1.制定可执行性的违约金条款
由于网络达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给付义务,并不能强制要求其履行,因此现实中MCN较为常见的做法是通过双方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追责。由司法实践可见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需要具备合理性,具体关联因素包括:投入成本、剩余合同履行期限内的预期利益损失,网络达人自身的偿付能力等。另外,如果双方签订的是普通民商事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则需要考虑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相应的诉讼费用将按照诉讼请求按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因此,MCN机构主张违约金额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当前司法实践在同类案件中支持违约金的大致幅度,从而合理提出诉求以降低维权成本。同时,违约金条款内容的可执行性,要结合公司业务投入资源,以及财务数据来完善,比如通过完善的财务制度来提高违约金条款的执行力度,还可以通过原始合同等类型来加强违约金制度的证据支撑。将违约金的实际损失以量化证据形式提高可执行性。
2.制定可转换解除制度
因网络达人形成的无形财产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但人身属性的价值形成是由多方资源积累而成。作为合同解除制度之外的合同履行制度难以适用,因人身属性的合同具有无法执行的风险,往往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就通过合同解除制度来解决了纠纷。故在合同制定时,加强合同解除制度的约定,对协议解除的类型和内容针对公司业务内容来设定。
(五)侵权风险防范及合规管理
MCN公司应重视公司资质,在变现过程中留意所涉及行业是否需要相关行业的资质或许可;留意培育账号是否存在违规内容;在收集相关信息和统计数据时,需注意是否触及隐私红线;广告内容也不得违反平台及法律规定。作为网络达人,要注意内容创作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短视频、直播、图文不得侵犯他人视听作品、音乐作品、录音录像、表演者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字体、商标和字号、图像或外观专利等权益。
作者:陈艺玮
恒和信专职律师
作者:王子叶
伯明翰大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