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2日发生于白银市黄河石林景区的越野马拉松事件,遇难人数高达21人,超过参赛人数的10%,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害后果。社会舆论聚焦于极端天气预报、赛事组织筹备、应急预案与救援等问题,以期全方位还原事实、明晰责任。纵观整起事件,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值得深入探讨,“自甘风险”规则即属其一。
“自甘风险”作为侵权法中一项独立的免责抗辩事由,源自古罗马法中“对自愿者不构成伤害(volenti non fit injuria)”的法谚。《民法典》生效前,“自甘风险”并非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抗辩事由,但司法实践中却频繁引用该规则进行说理裁判,造成法律适用混乱。
一、“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颁布后,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尽管《民法典》将“自甘风险”规则明确限定在文体活动这一特定领域中,其适用范围略显狭窄,但“自甘风险”规则得到法律明确认可,仍值得肯定。
依据《民法典》对应条文释义及理论学说,“自甘风险”成立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行为人对风险存在认知
风险的实质体现为——损害发生的不确定。该种不确定可进一步细化为:1.致使行为人伤亡的随机事件发生与否不确定;2.损害发生的事件与地点不确定;3.伤亡程度与范围不确定。因而,风险可从“伤亡程度”与“发生可能性”两个维度加以评估与衡量。
在此基础上,此前有研究指出“对风险的认知是自甘冒险的标志”,而对风险存在认知的认定,主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是行为人“知悉并了解风险”,即行为人事实上知道其所要面临的风险。尽管该要件偏向于主观判断,需结合行为人年龄、过往经历、自身能力等多维度进行判断,但对“自甘风险”的成立不可或缺。
二是行为人“自愿介入风险”,即行为人面对不确定之损害,主观心存侥幸一赌其不发生,并在实际发生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益。同时,“自愿”的界定应把握以下要点:
1.行为人作出决策时依据的信息充分。此处信息专门针对特定风险,本次白银越野赛事件中的地形条件、气象条件等均属此类。
2.行为人基于自由意志做出决策。若非自愿而存在欺诈、胁迫、诱骗、强制要求等行为,则构成相应侵权行为,自无“自甘风险”之适用。
3.行为人存在其他选择。行为人可自行选择参与与否 ,可选择参与的具体形式、时间等诸多细节。没有选择,自愿也无从谈起。但应注意,此种选择一定发生于事前而非事后。
(二)风险现实化
“自甘风险”规则得以适用的前提,必然已发生现实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结果。“风险现实化”包含以下内涵:
1.已发生现实损害,既可是人身损害,亦可为财产损害。若无损害,则不存在侵权法律关系。
2.损害与风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损害结果并非风险所致,而是由于第三方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的,”“自甘风险””规则当然不存在适用余地,而转化为一般侵权责任关系。本次事件中,多人死亡的结果,即与无人区的复杂地形、极端天气等风险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损害在行为人自愿承担范围之内。虽然行为人自愿选择介入风险,且损害预估是一种大致判断,但并不意味任何损害都在行为人自愿承担的范围之内。如正常体育活动中,参赛人员自愿承担肢体遭受击打、受损等风险,但通常不包括致残、死亡等极端损害结果。
(三)活动风险并未被法律、法规禁止,亦未违反公序良俗
此项属否定性构成要件,主要功能在于将不法活动、违背公序良俗等活动,排除在法律的保护之外,以维护正常社会活动秩序。若行为人执意从事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活动,如徒步穿越无人区等行为,即便不存在违法情形,其本质仍属于个人自由行为,不受现行法律的保护。
二、本次事件的活动组织方,不适用“自甘风险”免责
此次活动主题为“2021(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暨乡村振兴健康跑”,由甘肃省白银市委、市政府主办,景泰县承办,符合法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之条件,存在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进行抗辩之可能。
依据上文所述,本次事件中的参赛者,若不存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其他参与者受到损害的情形,即可援引“自甘风险”规则抗辩免责,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但本次赛事的组织者却不享有主张“自甘风险”免责的权利。原因在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即活动组织者的责任认定,不在“自甘风险”规则的调整范围之内,其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任何降低乃至豁免事由。
根据现有报道,主办方在极端天气预警、无人区补给供应、强制装备要求、及时终止比赛、救援响应等诸多方面存在问题,尽管最终结论需待官方调查结果确定,但难言本次活动主办方尽到充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需补充的一点在于,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若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活动组织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同时,若活动参与者之间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进行抗辩时,一定程度上也可减轻活动组织者承担补偿责任的风险。
三、结语
白银越野马拉松事件,为当下如火如荼且形式各异的跑步活动敲响警钟,文章借此对民法典中最新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展开分析。
概言之,“自甘风险”规则在我国当下法律体系中,仅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并非任何存在风险的活动均可适用;主体仅限定于参加同一活动的“其他参与者”,观众等观赏者不在自甘风险规则调整范围之内,行为人单一的冒险行为更无适用余地。其他参与者若因一般过错造成他人受损害时,仍可依据“自甘风险”规则主张责任豁免;而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无任何减轻或者免责事由。
此外,从最大限度降低损失的角度出发,无论活动参与者亦或活动组织者,建议尽量事前配置相应的人身保险以防不测。
作者 | 顾德鹏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