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着数千年传承的成都漆器是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代表。虽然是否运用、如何运用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尚存争议,但成都漆器基于自身存在、传承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探索自身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契合点,形成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关键词】成都漆器 非物质文化遗产 知识产权
2006年,成都漆器工艺入选首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代表之一。虽有此荣誉,但成都漆器发展依旧面临诸多困境,生存与发展前景依然不容乐观。成都漆器如欲重现旧日辉煌,需要一整套的保护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法律保护是不可缺失的关键一环。在更多的专门针对非遗保护的法律规范颁布并发生效力之前,如何利用现有的法律体系、尤其是知识产权体系保障成都漆器工艺的存续、促进成都漆器工艺的发展?
在讨论是否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成都漆器工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前,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成都漆器是否值得运用法律加以保护,即运用法律保护成都漆器工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正当性。事实上,成都漆器从历史上看,是蜀地文化在手工艺品上的一种具象化;从现实而言,成都漆器工艺可以为现代工艺审美的革新提供传统基础;并且围绕成都漆器的生产,已经或者即将产生利益的权属、交易与纷争,这使得成都漆器无论是从历史地位或是现实意义而言,都是具有鲜明特色的文化遗产,对这样兼具传承性与创新性的技术工艺、文化内涵亦非常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法律保护是一种应然与必然。法律的及时介入,规范与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无疑将为成都漆器工艺这一非遗项目传承与发展保驾护航。
一、非遗保护与知识产权的契合性
就我国国内法而言,我们已经颁布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显然,仅靠这部法律不足以支撑起整个非遗保护的法律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是差异化的文化,非常容易使人联想到各类知识产权保护法。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毕竟是两个存在差异的概念,能否运用知识产权保护非遗项目,还需要对非遗保护与知识产权的契合性进行审查,探寻二者之间的一致性与差异性。
(一)非遗保护与知识产权的一致性
非遗保护欲知识产权一致性最突出表现是二者所保护客体均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
成都漆器工艺是一种手工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这类手工艺,非遗保护的,并不是依照手工艺技术生产出来的工艺品,而是附着在这一工艺品上的、具有独特性的地方特色文化。虽然这种文化需要通过手工艺品这样的物质载体具体表现出来,但并不妨碍其作为非遗项目的非物质性,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使人们产生文化认同感的关键并非外在的物质载体,而是蕴藏在载体中的精神文化内涵,包括相应的文化群体间的精神文化交流与文化心理沉淀。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同样具有非物质性。并且与非遗相类似,虽然知识产权要求这种智力成果应当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表现出来,即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不是单纯的思想或创意,而是思想的表达与创意的发明,但单纯的载体本身,并非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客体的非物质性或者说无形性成为知识产权产生与制度设计的基础。
非遗保护与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即虽然需要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但保护的客体绝非这种物质形式,是二者契合性中最为一致的部分。这种非物质性也共同导致了二者对法律的依赖。没有法律的介入,进行权利的确认与交易的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保护的文化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智力成果,将非常容易获得、模仿、改造、玷污和抄袭,而非遗传承者或者知识产权人在创造与传播中所付出的劳动与投资,也很难获得社会荣誉性肯定与经济性回报。
此外,创新与传播双重价值观的平衡、权利内容兼具精神与经济双重属性等也是非遗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一致性的体现。
(二)非遗保护与知识产权的冲突
不可否认,除了一致性,非遗保护与知识产权也存在着差异与冲突。毕竟,非遗保护的设立目的是对文化多样性的承认与保护,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在于将智力成果商品化以便更好地交易与利用。知识产权对文化多样性的承认与保护,更多地是通过对文化差异性与稀缺性的承认来提升交易价值。这种制度设计动机上的差异,导致非遗保护与知识产权虽然在内容和价值追求上存在着相似性,但在制度设计上却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主要包括非遗权利主体的群体性与知识产权主体的专有性冲突、非遗保护历史长期性与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性冲突、非遗保护维护传统和知识产权追求创新的冲突等。这些制度差异使得人们质疑知识产权能否胜任非遗保护的责任。
虽然存在质疑,但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以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仍是十分有效的方式。鉴于非遗保护与知识产权在价值和内容上的一致性,以及在制度设计上的差异性,如果要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知识产权更为充分的保护,还需要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修正,使得二者更为契合。仅仅因为制度设计导致的差异性而否认以知识产权对非遗进行保护的正当性、另起炉灶创设一种新的权利保护制度,其成本与风险远高于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