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秩序规范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石,直接关乎群众人身安宁、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秩序稳定。在常态化扫黑除恶、严厉整治非法催收乱象的司法背景下,以暴力、软暴力方式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被列为重点打击对象,该类案件频发,且常伴随恶势力关联评价、罪名适用混淆等实务难题,司法认定争议尤为突出。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将扫黑除恶治理经验立法固化,有效解决了以往实务中以寻衅滋事兜底定罪、罪名适用混乱、量刑失衡的问题。团队近期承办多起涉催收类相关刑事案件发现,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核心争议难点:如何精准界定催收非法债务罪项下“非法债务”的认定边界、如何区分合法索债与非法催收行为以及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关联罪名的竞合适用规则。上述问题直接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关乎案件精准量刑,对司法精准办案提出极高要求。
基于此,本文结合办案实操经验与权威司法观点,聚焦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核心刑事实务认定要点展开梳理研究,厘清实务裁判规则、明晰司法适用逻辑,以期为同类非法催收及关联涉恶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
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二、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立案标准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尚未单独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出台独立的立案追诉标准。司法实践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对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行为的立案标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对“情节恶劣”“多次寻衅滋事”等的认定标准。
三、催收非法债务罪量刑标准

四、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刑事实务认定要点
1. 为什么要增加催收非法债务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二:一是严密刑事法网。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实践中对采用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赌债、套路贷等非法债务的行为,多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名论处,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部分严重危害人身权利的催收行为因未达到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标准而无法入罪;二是部分催收行为虽达到上述标准但被处以较重刑罚,存在量刑过重问题。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既填补漏洞又避免刑罚过重。
2.“非法债务”的范围如何把握?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所称“非法债务”,是指“高利放贷等非法产生的债务”,对该概念的理解,应把握三个层次:
第一,“高利放贷”具有独立的刑事认定标准。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高利放贷”不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高利贷”。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将“非法放贷”界定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以实际年利率超过36%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之一。”故刑事意义上的“高利放贷”,以实际年利率超过36%为限。
第二,“等”字应作“等外”理解。从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本意来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审议稿对催收非法债务罪进行了三次修改,前两次均规定非法债务的范围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债务或者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第三次修改为“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由此可见,修改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排除于催收非法债务罪名的规制,而是通过将“高利放贷等产生的债务”与“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统一于“非法债务”之下,这样既强调了高利放贷等产生的债务的非法性,又在文字上实现精简。因此,对此处的“等”应作“等外”理解,即根据实践中的情况,包括赌债、毒债等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
第三,“非法债务”不等同于“民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债务”应理解为债务产生的原因本身非法,而非单纯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如超过民法保护利率上限)所形成的债务。如赌债因赌博行为违法而属于非法债务;基于毒品交易产生的债务因毒品交易行为本身违法而属于非法债务。
3.“高利放贷”刑法和民法上的不同标准?
“高利放贷”在刑法和民法上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如,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放贷的界定是实际年利率超过36%,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利率为4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鉴于上述刑民司法文件的规制范围各不相同,因而刑法上的“高利放贷”宜以实际年利率超过36%为限。这既尊重了民间借贷法律保护利率的前置化,不违背民刑法秩序统一,也避免了刑法打击范围的扩大化,且兼顾了刑法内在体系的一致性。
4.赌债、嫖债是否属于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非法债务”?
赌债、嫖债属于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非法债务”。理由如下:
第一,从立法沿革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草案一审稿、二审稿中“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表述统一纳入“非法债务”概念之下,意在扩大催收非法债务罪规制范围。
第二,从司法解释的逻辑体系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7号)中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放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司法解释一直将“高利放贷”与“赌债”作同等对待,根据体系解释的一致性要求,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非法债务”也应遵循相同的解释逻辑。
5. 因行政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非法债务”?
对于因行政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如因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而产生的罚款、违法所得等,是否属于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非法债务”应从严把握。原则上,只有因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或者虽未构成犯罪但明显违反公序良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所形成的债务,方可纳入“非法债务”范围。对于一般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产生的债务,如普通行政罚款,不宜纳入催收非法债务罪规制范围,以避免催收非法债务罪适用的过度扩张。
6.催收合法债务能否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催收非法债务罪”而非“非法催收债务罪”。使用催收非法债务罪规定的相同行为催收合法债务(如合法民间借贷债务、合法的银行借款、信用卡欠款等)的,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更不能拔高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7.“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如何认定?
“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他人身体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施以威胁、压迫,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如威胁伤害被害人及其亲属;威胁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施以暴力;威胁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予以奸淫、猥亵;以披露被害人及其亲属的隐私相威胁;利用被害人处于危难或者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其服从等。
8.“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如何认定?
在我国,对逮捕、拘留、拘传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由专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都是非法的,应当予以惩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身份证件不让随意外出或者与外界联系等。根据本条的规定,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还需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如采取拘禁方式或者多次、以恶劣手段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等。如果实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如果不是以催收非法债务为目的,实施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可以依法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扣押、拘禁属于严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行为人为胁迫他人履行合法债务,而严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9.“侵入他人住宅”如何认定?
侵入他人住宅表现为未经住宅内用户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无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经住宅用户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如果实施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行为人侵入他人住宅,具有严重危害性的,则可依法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催收非法债务,且具有多次、恶劣手段等严重情节的,则可依法按照催收非法债务罪规定处罚。
10.“恐吓、跟踪、骚扰他人”如何认定?
“恐吓”有多种形式,如以邮寄恐吓物、子弹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故意携带、展示管制刀具、枪械;使用凶猛动物;宣扬传播疾病;利用信息网络发送恐吓信息;以统一标记、服装、阵势等方式威吓他人,使他人恐慌、屈服等。总体上,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就属于这里的“恐吓”。
“跟踪”即对他人及其亲属实施尾随、守候、贴靠、盯梢等行为,使被害人内心产生恐惧不安。
“骚扰”有多种形式,如以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摆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等。总体上,“骚扰”会对他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负担,形成心理强制,影响并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
11.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关于使用暴力方法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标准,可以参照适用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其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置于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之后,说明两者在规制对象上具有相当的契合性,均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对催收非法债务罪参照适用寻衅滋事罪的相应入罪情形,符合立法理辑。
其二,从行为性质看,与寻衅滋事罪的“无事生非”不同,催收非法债务行为背后,客观存在着债务关系,所以可以理解为,刑法在寻衅滋事罪之外单独设置催收非法债务罪,是为了避免以寻衅滋事罪这一重罪论处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因此,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刑罚配置明显轻于寻衅滋事罪。
12.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竞合如何处理?
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二者在行为方式上具有相当程度的重合:
第一,二者的区分标准。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催收”对象是否为“非法债务”。催收非法债务罪所规制的是催收非法债务过程中的暴力、胁迫、恐吓等行为;寻衅滋事罪所规制的是无事生非、肆意挑衅、逞强好胜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二,二者的竞合处理。刑法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系将其从寻衅滋事罪中独立出来,实现对此类行为的精准惩治。因此,两者之间是包容的法条竞合关系,催收非法债务罪包容于寻衅滋事罪,应该优先适用。
13.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催收非法债务的共同犯罪认定,应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需注意:
第一,主观上需有共同催收非法债务的故意。各行为人需明知他人实施的是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并具有共同实施该行为的故意。如部分行为人不知情而参与实施殴打、恐吓等行为的,不构成共犯。
第二,客观上需有共同的催收行为。包括共同实施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恐吓跟踪骚扰等行为,或者实施分工不同的共同催收行为(如部分人实施殴打、部分人在场助威、部分人实施言语恐吓等)。
第三,教唆犯与帮助犯的认定。教唆他人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构成教唆犯;为催收非法债务提供工具、场所、信息等帮助的,构成帮助犯。
14.单位能否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并未规定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法律规定为负刑事责任的单位的,才构成单位犯罪。催收非法债务罪条文未规定单位可成为犯罪主体,因此,单位不能成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犯罪主体。但需注意,司法实践中,部分催收非法债务行为是由公司、企业、单位组织实施的。对于单位组织实施的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形处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构成要件的,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的刑事责任。
15.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如何把握?
第一,催收非法债务罪是以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的方式催收非法债务的犯罪。结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上述行为要件、人身与公共秩序复合法益以及最高法定刑的设置,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基本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法条(交叉)竞合关系,以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三类行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直接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而不再认定为上述三罪。否则,将违背立法目的,导致定罪上的混乱。催收非法债务罪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的产物,是对多个刑事司法文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之整合,即一个催收的行为原本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但催收非法债务罪增设后,上述三罪对应的行为转入催收非法债务罪一罪。
第二,实施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同时触犯催收非法债务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财产犯罪的,应当从一重罪论处,不能因“事出有因”而排除财产犯罪的重罪适用,催收非法债务罪侵害的法益是个人生活安宁和公共秩序,不包括财产法益,这决定了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既遂标准只能是上述人身法益和社会秩序法益的危害程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是为了调节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关系,而非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其他所有犯罪的关系,就如同催收非法债务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杀人的,已超越了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构成要件和法益侵害,当然须适用更重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催收非法债务与“非法占有目的”不是互斥关系,“暴力”“胁迫”“恐吓”若达到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法益侵害程度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可以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6.2021年3月1日之前的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能定催收非法债务罪吗?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在催收非法债务领域的承接替代寻衅滋事的特别罪名,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2021年3月1日)之前的催收非法债务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审理的,应选择适用轻罪即催收非法债务罪。也正是基于这种关系,相同催收行为若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也不能再“退回”“拔高”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17.催收非法债务罪与民事催收行为的边界如何把握?
催收非法债务罪与民事催收行为的边界把握,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催收对象不同。催收非法债务罪限于催收非法债务;民事催收行为针对的是合法债务,包括合法的民间借贷债务、银行借款、信用卡欠款、消费分期等。
第二,催收手段不同。催收非法债务罪限于使用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恐吓跟踪骚扰等手段;民事催收行为通常采用电话、短信、律师函、诉讼仲裁等合法手段。
第三,法律后果不同。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民事催收行为如使用合法手段的,属于合法民事行为;如超过必要限度使用暴力等手段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其他犯罪。
18.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五、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相关法律规范汇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
六、参考文献
1. 刘艳红:《精准打击暴力催债 有效保障生活安宁》,载《检察日报》,2022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观点·案例》栏目专家评析(刊发时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
2.周光权:《催收非法债务与寻衅滋事犯罪关系》,载《法学》2021年第1期。
3. 周光权:《刑法各论》(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
4.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
5.梁健:《催收非法债务罪相关问题探讨》,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10期。
6.刘艳红:《催收非法债务罪“催收”行为的法教义学展开》,载《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2期。
7.刘仁文:《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益厘清与规范展开》,载《法学杂志》2023第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