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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研究 | 从AMC视角看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债权瑕疵风险——以一起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为切入点

发布日期:2026-09-17

在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业务中,AMC(资产管理公司)通常会重点关注债务人偿债能力、抵押物价值、查封顺位、处置难度等因素,而对债权本身是否存在法律瑕疵,则容易被“合同齐全、担保登记完毕、公证已经办理”的权利外观所掩盖。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项已经形成书面合同、完成担保登记,甚至办理赋强公证的债权,并不当然意味着其实现路径畅通无阻。尤其对于以抵押、保证等担保权益作为主要回收来源的不良资产项目,在担保设立过程中的内部决策文件、担保合同、基础交易文件与公证材料之间,要是存在实质性冲突,都可能在后续诉讼、执行程序中成为影响资产实际回收价值的关键变量。

因此,对AMC而言,债权尽职调查不能止步于权利是否已经登记,还应当进一步审查这项权利能否按照预期的方式、以可预期的成本实现。

本文结合一起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件,对不良资产处置中较为典型的债权及担保瑕疵类型进行梳理,并从AMC视角提出相应的风险审查思路。

一、担保登记完成后,抵押权为何未能顺利实现?

本案基础债权源于银行向九月公司发放的贷款,七星公司以其名下宗地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相关担保事项已办理赋强公证。此后,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予AMC。AMC受让债权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七星公司则以“抵押担保超出公司内部决议授权范围”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并进一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裁判结果几经反转:一审法院认为,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内容超出公司内部决议范围,对相应抵押物不予执行;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再审法院最终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涉案抵押部分作出了对AMC不利的最终认定。

从再审裁判所体现的审查逻辑看,本案至少反映出两个值得AMC重点关注的问题:

其一,担保金额与内部决议存在差异。公司董事会决议载明的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而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金额为1500万元。二者并非简单的文字表述差异,而是直接关系到公司对外承担担保责任的具体范围——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确立的越权代表审查规则,超出决议授权范围签订的担保合同,其效力最终取决于相对人(本案中即银行/AMC)是否构成善意,而“善意”的认定,恰恰以是否已经对决议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为前提。

其二,担保期限与相关基础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内部决议虽未明确记载担保期限,但结合贷款申请书等基础材料,可以对担保所对应的融资期限作出一定程度的判断,而抵押合同约定的主债权确定期间超出了相关基础文件所体现的期限。最终,涉案抵押权益未能按照AMC原先预期的路径实现,直接影响了后续债权的处置与回收。

这一案件对AMC的启示在于:不良资产的法律尽职调查,需要从单一权利凭证的形式审查,转向交易文件之间的一致性审查与实质审查。

二、债权瑕疵并不总是显性的

结合不良资产交易实践,AMC在收购含担保债权时,建议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担保决议与担保合同不一致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通常需要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实践中比较容易出现的问题,往往不是“没有决议”,而是有决议,但决议内容与最终签署的担保文件并不完全一致。

常见情形包括:内部决议载明的担保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决议载明的担保对象与实际债务人不一致;决议仅针对单笔贷款,但合同实际覆盖多笔融资;决议对担保期限存在明确限制,而合同约定期限更长;决议针对一般保证,最终合同却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决议形成时间晚于合同签署时间,或者决议文件本身存在签字、用印等形式瑕疵。这些问题在债权形成阶段往往不会立即暴露,但一旦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就可能成为担保责任范围乃至担保效力的核心争议焦点。

对于AMC而言,尽职调查不能仅在报告中简单记录“已取得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而应进一步核查:决议究竟授权了什么,最终合同又约定了什么,二者是否逐项对应。

(二)基础交易文件与债权文件之间存在矛盾

不良资产尽调中容易出现一种思维惯性,即将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担保合同、抵押登记材料分别审查、各自“过关”。但在争议解决阶段,法院往往会综合整个交易过程中的全部文件,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除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外,还应关注贷款申请书、授信审批材料、融资方案、展期协议、补充协议、催收材料及公证材料等关联文件。这些文件中的金额、期限、债务人、担保范围如存在明显差异,需要进一步查明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

换言之,尽调不能只问“有没有文件”,还要问“这些文件能不能相互印证”尤其需要留意合同文本中手写修改金额、期限等内容的情形,此类修改如未同步配套补充相应的内部决议,极易成为后续争议的突破口。

(三)赋强公证并不能替代实体权利审查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不良资产处置中较为常见的增信与执行安排。对于符合条件的债权,赋强公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后续执行效率。但需要注意的是,赋强公证解决的主要是执行程序层面的问题,并不当然消灭基础债权、担保权益本身可能存在的实体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对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或者存在实体争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后,仍可以裁定不予执行有关部分。如果公证过程中形成的询问笔录、申请材料与最终签署的合同存在明显冲突,或者担保人对担保金额、期限等核心事项的意思表示本身存在争议,相关问题仍可能在后续执行异议或诉讼程序中被重新提出。

因此,对于已经办理赋强公证的不良资产,AMC仍有必要对公证卷宗材料进行完整审查,而不能将“已办理赋强公证”简单等同于“担保权利不存在风险”。

三、法律审查应服务于资产定价与资产处置决策

从AMC角度看,法律尽职调查最终服务于资产定价与资产处置决策,因此对债权的法律审查,至少应当回答三个问题:

第一,是否存在这项权利。包括基础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债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债权金额是否明确、诉讼时效是否届满,以及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权益是否依法设立。

第二,这项权利能否对抗相关主体。例如担保人能否提出内部决策瑕疵、越权担保、非善意相对人等抗辩事由;抵押物上是否存在其他优先权利;债权转让是否已依法通知债务人等。

第三,这项权利最终能否转化为实际回收。即便法律上存在一项形式完整的抵押权,如果其实现过程中存在重大争议,或抵押物处置需经历较长时间的诉讼、执行程序,其实际回收价值就可能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明显偏离。

四、AMC收购及处置环节的四点审查建议

结合前述问题,笔者认为,在含担保不良资产的收购及后续处置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审查体系:

(一)对担保决议实行逐项比对

不要只确认“有无决议”,而应将决议与担保合同、抵押登记、公证材料逐项比对,重点核查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债务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及担保对象等核心要素是否完全一致。如存在不一致,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并结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关于越权担保、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评估其对担保权益实现的具体影响。

(二)建立全面审查思维

对于重大不良资产项目,应尽可能形成完整的文件链条:授信审批→贷款申请→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内部决议→登记文件→公证材料→展期/重组文件→催收及诉讼材料。通过完整还原交易过程,可以更早发现单份合同中无法体现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合同手写修改部分是否配套补充相应内部决议。

(三)对国有企业、地方平台等特殊主体加强审查

对于国有企业、地方国有平台公司提供的担保,除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外,还应结合具体项目情况,审查国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审批、备案文件是否与担保合同内容保持一致。在当前国资监管持续强化的背景下,担保事项的内部授权与外部监管要求都可能直接影响后续责任承担及权利实现。

(四)对已发现瑕疵的债权进行投资价值分析

尽调发现瑕疵,并不意味着该项债权就没有投资价值。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判断:瑕疵影响的是债权本身,还是部分担保责任?影响的是责任范围,还是实现路径?是可以通过补充证据解决,还是需要通过诉讼确认?

五、结语

不良资产投资的核心,并不是简单判断一项债权“值不值钱”,而是判断其风险与价值是否匹配,以及最终能否通过可预期的法律路径实现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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