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2026年9月10日凌晨,苹果公司在全球秋季新品发布会上正式发布了旗下首款折叠屏手机,将其命名为“iPhone Duo”。产品与广告发布后,语言学习平台多邻国公司(Duolingo)的官方账号随即在多国社交平台连续发声,以品牌吉祥物“Duo”的视角发布了“他们用我的名字命名了一款手机,还让它弯腰屈膝”“我的律师会与您联系”等内容,迅速引发了全球社交媒体的热议,引发了公众对跨界命名知识产权边界的广泛讨论。
一、事件基本情况
(一)相关主体与核心标识概况

苹果公司(Apple Inc.)是全球消费电子与科技服务领域的龙头企业,核心业务覆盖智能手机、个人电脑、可穿戴设备及配套软件生态,iPhone系列是其旗舰消费电子产品线,本次发布的iPhone Duo是其首款折叠屏手机产品。“Duo”取自拉丁语中“二、双”的含义,用来指代这款产品的双屏设计与折叠双形态。苹果公司此前曾在PowerBook Duo笔记本、MagSafe Duo充电器等多款产品中使用过“Duo”作为产品命名后缀。

多邻国公司(Duolingo Inc.)是一家总部注册于美国特拉华州的知名在线语言教育科技企业,核心业务为多语种在线学习服务。其核心产品多邻国公司(Duolingo)App于2012年正式上线,是面向全球用户推出的语言学习工具软件。该品牌的标志性吉祥物名为“多儿”,英文名“Duo”,基础形象是一只绿色的猫头鹰,设计初衷是因为创始团队认为猫头鹰兼具聪慧、神秘与洞察力的特质,和品牌理念高度契合。多邻国公司长期使用和宣传相关品牌标识形象,2025年2月官方宣布吉祥物多儿“去世”,该消息冲上微博热搜第一名,引发多个品牌互动评论,形成了广泛的社交媒体讨论,也带动了用户增长。
(二)相关类别上的商标申请注册情况
1. 多邻国公司
暂未查询到多邻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第9类智能手机设备相关商品服务上单独注册“DUO”商标的公开记录,其在第9类商品上持有的包含“DUO”元素的注册商标如下:

从商标布局来看,多邻国公司的核心经营类别为第41类教育服务,同时基于其主要依托app的线上教育模式,第9类的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应用程序,以及第42类的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等技术服务等为其核心类别,上述类别上多邻国公司进行了关于“duolingo”商标的布局。
从初步的检索分析结果来看,包括第41类在内的多个类别上或已经存在包含“DUO”元素的在先注册商标,一定程度上构成了纯文字“DUO”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这可能是多邻国公司或者苹果公司都没有在核心类别单独布局“DUO”纯文字商标的原因之一。
2. 苹果公司“iPhone Duo”
截至目前,经我国及WIPO检索查询,暂未发现苹果公司“iPhone Duo”“Duo”相关标识的申请记录。因该系列是9月10日发布的新系列,商标申请信息存在一定的检索时间盲区,因此无法断定苹果公司是否提前进行了相关商标布局。
3. 第三方在先“DUO”注册商标

经查,与智能手机直接构成相同类似商品的0907类似群组存在第三方主体注册的“DUO”文字或图文组合商标,目前合法有效;

此外,谷歌公司也在关联的第38类通讯服务、第42类软件服务类别上注册了“DUO”商标,该商标实际应用于其视频通话应用“Google Duo”。由此可见,上述第三方持有的商标均为对应类别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均可能构成“DUO”标识在中国市场的在先权利。
二、法律分析
(一)维权路径:目前本案主要可讨论的途径为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两条路径
1.一般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保护优先需基于“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因此具有明显的类别边界。多邻国公司的核心经营类别为第9类软件产品、第41类教育服务、第42类技术服务;本次争议中苹果公司iPhone Duo折叠智能手机属于第9类中0907类似群组,关联类别为第38类通讯服务、第42类软件服务等。因此,在主张一般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情况下,首先需要选择能够构成相同类似商品/服务的商标权利基础。
另外,除多邻国公司外,前文已经提到,第9类0907类似群组上存在第三方持有的“DUO”文字注册商标,该类别上苹果公司还存在与其他主体产生侵权争议的法律和舆情风险。
其次,目前来看,多邻国公司在中国大陆相关类别上仅持有包含“DUO”元素的“DUOLINGO”系列商标。“iPhone Duo”和该系列注册商标在整体呼叫、视觉呈现上存在一定差异,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仍存在争议空间。虽然民事和行政程序相互独立,但是参考行政确权程序中目前多方相关标识的注册情况,近似判定的结果或更有利于苹果公司一方。
2.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若多邻国公司主张对涉案商标进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则需举证证明其“DUOLINGO”或“Duo”标识在中国境内已达到驰名程度。因此,选择哪一个或哪些标识主张驰名、主张在哪类商品/服务项目上达到驰名状态,是诉讼过程中需要首先研判的诉讼策略,也会对案件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本文在此暂不进一步展开。此外,多邻国公司还需进一步证明苹果公司在该款手机上使用相关标识会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造成驰名商标权利的混淆或者淡化。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权利人在主张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时,存在高于一般商标侵权的举证难度。同时,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并非无限延伸、全面保护,除了知名度要求之外,也需要考虑相似度、混淆及淡化可能性、能否延及相关商品服务类别等。
3.反不正当竞争法
除了商标侵权,多邻国公司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Duo”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苹果公司的使用行为引人误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该主张不以注册商标为前提,但至少需提供证据证明:
(1)“Duo”作为吉祥物名称与品牌简称,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
(2)“Duo”与多邻国公司之间已形成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
(3)苹果公司对“iPhone Duo”的使用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
(二)“Duo”标识保护:显著性、商标性使用、合理使用
1. “Duo”标识的显著性
标识的显著性是标识保护的基础。而标识的显著性需结合商品服务类别,如“Duo”中文语境下易被作为“多”的拼音,拉丁语源下含义为“二、双”,用于描述折叠屏手机的双屏特征时,属于对产品属性的直接描述,固有显著性较弱。在教育、app等类别上显著性相对更强。
另外,商标标识的保护价值还可能来源于长期、持续的商业使用所获得的“第二含义”,即相关公众能够将标识与特定主体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就多邻国公司而言,需证明“Duo”经过其在语言学习领域的长期宣传使用,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获得了区别于词汇原有含义的显著特征和指向功能。
2. 商标权保护首先需构成商标性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性使用的核心标准是“用于识别商品/服务来源”。苹果公司将“Duo”作为iPhone产品系列的型号名称,用于区分不同产品线,从形式上看具备识别商品系列来源的功能。
3. 合理使用抗辩
苹果公司仍然可以主张在折叠屏手机上使用“Duo”作为系列产品后缀,直接对应折叠屏手机“双屏、双形态”的物理特征,属于对产品功能属性的客观描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描述性正当使用,需从使用对象是否属于公共领域描述性信息、使用人是否具有攀附注册商标的故意、使用方式是否超出合理必要限度、是否会造成公众混淆等方面综合考量。
(三)商品类似性与混淆可能性
1.商品/服务类似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智能手机属于第9类0907群组(通讯导航设备);多邻国公司在第9类注册的“DUOLINGO ENGLISH TES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含0907群组,但具体商品项目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若以0907群组上的注册商标主张权利,还可能存在该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风险,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因权利基础商标未实际使用可能产生的赔偿障碍。
因此,基于商品服务类似性的判断不仅依据区分表,还需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综合判断,多邻国公司还可以主张其实际使用在App上的第9类、第41类、第42类等其他实际使用的核心商品/服务与智能手机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但需从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进行证明。
2.混淆可能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判断混淆可能性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结合多维度因素综合判断,包括但不限于:近似程度、商品/服务关联度、相关公众重合度、权利人知名度、主观意图等。
综合上述分析,本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多个环节均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将决定案件的不同走向。
三、事件延伸
(一)多邻国公司的选择与风险边界
1.路径选择
多邻国公司可基于自身权利基础、维权方案研判与商业利益平衡等制定不同方案策略。与此同时,一般知名企业之间发生的侵权争议,既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确认权利边界,也可以通过社交媒体互动的方式实现品牌传播,甚至通过商业合作的方式解决争议,互利共赢。
2.维权的商业价值
从品牌资产管理角度,多邻国公司此次发声具有法律层面和商业层面的双重价值:一方面强化“Duo”标识,防止被通用化、稀释化,维护品牌与消费者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另一方面向市场传递品牌保护的信号,威慑潜在的仿冒与搭便车行为;商业上更是在事件热度下实现品牌曝光,进一步强化品牌在公众中的认知。
3.风险及边界

名称及标识的保护边界,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后才能进一步界定的问题。现阶段多邻国公司通过幽默互动,在表达自身权利主张的同时,也收获了十分显著的品牌曝光效果。
不过相关互动仍需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把控表达方式与传播尺度,若超出合理调侃的边界,出现公开渠道发言不当或使用素材违规的情况,就可能存在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甚至反向构成侵权的风险,进而可能引发苹果公司反诉侵害名誉权、不正当竞争或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相信苹果公司作为全球知名企业,既有需求也有能力对法律风险、舆情风险以及品牌调性与价值进行应对和把控。
(二)苹果公司法律层面的风险应对
1.在先权利障碍检索与侵权风险分析
一般而言,像苹果公司这类在全球范围内拥有重大影响力的头部企业,在核心产品正式发布前,一般会开展合规风险排查。
2.知识产权布局的必要性与落地
从长期品牌管理的角度来看,如果“iPhone Duo”会成为苹果公司的长期或者重要产品系列名称,苹果公司有必要提前对该名称进行商标布局,而从苹果公司名下iPhone其他系列产品的商标注册情况来看,苹果公司本身也确实有这类商标布局的习惯。
综合企业产品需求,在核心及部分强关联类别上进行布局,固化商标专用权,既防范第三方抢注,也可作为应对侵权指控的权利基础。作为全球化企业,另外还需要结合产品全球上市规划及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步推进全球主要市场的商标布局,利用优先权规则降低跨国权利冲突风险等(碍于篇幅,本文不对注册可能性做进一步展开)。
3.应诉与抗辩
(1)涉诉可能性:从目前公开信息来看,多邻国公司的发声主要集中在社交媒体层面的幽默互动,暂未可知是否正式进入法律程序,后续苹果公司的回应或将成为决定双方是否进入实质争议阶段的关键因素。
(2)合作共赢可能:知识产权争议并非必然走向对抗。在商业实践中,知名企业间的商标争议往往通过和解、商标共存协议、交叉许可等方式折中处理,甚至双方借势推出联名产品或合作营销活动。诉讼成本高、周期长且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和解往往是更具经济理性的选择。
(3)应诉预案:在存在涉诉可能性的情况下也需提前进行风险研判和证据收集工作,苹果公司主要抗辩理由可能包括:“Duo”用于描述折叠屏双屏特征,属于对产品功能属性的正当使用;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基础具体讨论在功能、用途、受众上是否差异显著,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服务;命名源于产品自身特征与苹果公司在先历史命名体系,且苹果公司品牌在消费电子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在看到“iPhone Duo”时能够清晰识别其来源为苹果公司,不会产生来源混淆,更无无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等。
同时,若后续进入法律程序,苹果公司一方面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商标行政程序从根本上解决权利基础问题,另一方面也可对多邻国公司的公开言论进行取证,评估对方是否超出了合理维权的边界。
而由于双方均为全球知名企业,若产生实质法律争议,很可能会衍生出横跨多个国家、涉及不同法律关系与不同主体法律地位的多起诉讼,双方都需要投入大量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且案件结果本身存在不确定性,这也是双方处理本次争议时需要重点考量的关键因素。
四、对企业的启示
本次头部科技企业与互联网企业的命名争议,直观展现了知识产权风险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一)建立产品上市前的全面风险检索分析制度
企业在重要新产品命名、新品牌推出前,需建立标准化的侵权检索分析流程,根据产品定位进行与之匹配的侵权风险检索:覆盖核心品类、关联品类、防御品类的多类别商标检索;排查知名跨界IP、第三方在先权利、未注册知名标识等潜在冲突;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出具完整的侵权风险评估报告,针对高风险名称提前调整方案或制定风险应对预案。
从本次事件也可以看出,即便是大型企业,也可能陷入舆论争议与法律风险,中小企业更应建立前置检索机制,避免产品上市后遭遇权利冲突。
(二)商标布局方案制定与落地
企业应结合自身业务规划与发展路径,配合经营方案制定分级分类的商标布局方案,尤其在我国商标遵循注册在先原则的制度下,提前布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针对核心品牌、核心产品名称,在核心类别、次核心类别、防御类别进行分层注册,构建完整的权利屏障;针对全球化经营的企业,善用马德里国际注册优先权等规则,同步推进全球商标布局,避免海外市场出现权利真空;定期开展商标权利监控,及时排查在先权利冲突与抢注风险,动态调整布局策略。
(三)完善纠纷应对预案与证据管理体系
企业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应急应对机制,实现法律风险与舆情风险的协同管控:提前制定纠纷应对预案,涵盖协商、投诉、诉讼、公关等多套应对方案,根据事态发展灵活调整;在日常经营中规范留存商标使用证据、品牌宣传证据、知名度证据等,一旦发生纠纷,能够快速完成证据梳理与抗辩体系搭建;在争议引发舆情时,统一对外发声口径,确保公关表述与法律立场一致,避免因不当言论影响后续法律策略。
特别声明:
1. 本文仅基于截至2026年9月10日公开渠道可获取信息展开分析,仅作法律层面的学习,既不代表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也不构成对任何一方立场的支持或反对。
2. 双方均为全球化企业,产品均在包括中国市场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上市销售,双方争议在不同国家存在不同事实情况和法律制度,本文主要就中国市场范围内,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该事件引发的法律争议展开客观中立的研究、学习和探讨。
3. 受公开商标数据库检索范围与信息公开程度限制,部分事实、商标详情、其他未公开信息无法核实。本文不代表对本事件事实的完整分析。本事件仍在持续发展中,双方的实际行为、官方声明及后续进展可能与本文分析存在差异,请以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4. 本文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