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货物采购中联合体享受价格扣除的条件是什么?
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九条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规定,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货物采购项目中是否能够享受价格扣除看小微企业制造商货物在合同总金额中的比例,如果联合体投标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按照小微企业享受10%—20%价格扣除;若小微企业制造货物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不足100%的,对报价给予联合体政策4%—6%的价格扣除,具体扣除比例按照采购文件规定。
0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加盖的公章名称与其营业执照上公司名称不一致(不属于使用曾用名的情况)的法律效果如何?
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等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规定,公司印章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同。招标文件资格及符合性审查证明材料等均可能涉及要求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投标无效。据此,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加盖的公章名称与其营业执照上公司名称不一致,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其投标应当作无效处理。
03.投标文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后果如何?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根据前述规定,投标文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