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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研究 | 我国境内企业以第三国转口方式购买芯片的主要法律风险分析与合规指引

发布日期:2026-09-02

在全球半导体产业深度分工与地缘政治博弈持续加剧的背景下,半导体出口管制、单边制裁持续收紧,芯片已成为各国出口管制与制裁措施的核心靶点,市场主体为规避各国出口管制许可、实体清单限制,普遍采用第三国转口模式开展高端芯片跨境交易,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成为核心中转地。

实务中,大量市场主体存在重大认知误区,认为仅通过更换提单、集装箱,由第三国中间商签约即可切断监管链条、隔离法律责任,忽视了多法域叠加监管的刚性约束。随着各国出口管制域外管辖权的扩张及执法力度的加强,第三国转口芯片交易的法律风险正以指数级上升。本文将系统分析第三国转口购买芯片的监管现状、交易模式、典型案例、法律风险,为相关企业提供合规指引。

一、境外出口管制最新动态

自2022年10月以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发布了一系列《出口管理条例》(EAR)修订规则,持续扩大管制范围与域外管辖效力,以限制先进技术流入中国为主;日本、荷兰等半导体关键国家亦相继升级其出口管制措施,形成了美国 ECRA、EAR 与 OFAC 制裁体系、欧盟两用物项条例、日韩半导体出口管制等多重监管叠加的局面,第三国转口芯片交易同时受多重法域管辖。

(一)美国

美国对芯片的动态封堵成为常态,管制标准随技术迭代不断收紧,从“事后管制”转向“事前预判”,厂商通过硬件参数规避的策略基本失效。2024年12月,升级FN5-FDPR规则,将AI整机纳入管制范围,同步扩大实体清单覆盖主体,实现从单一芯片到系统整机的全链路管控收紧。2025年4月,对H20、L20、L2等芯片实施“推定拒绝”许可政策;英伟达主流训练与推理芯片对华供应基本中断,算力供应链出现结构性缺口。2025年11月,Blackwell架构芯片(B100/B200/B300)上市即被纳入管制清单,新一代高端算力芯片从发布环节就被限制对华出口,封堵节奏进一步前置。2026年1月,H200芯片调整为“逐案审查”机制,并非全面放开,申请需满足最终用户合规、非军事用途等多项严苛条件,审批存在高度不确定性。

另外,依据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R),即便在境外工厂生产,只要生产过程使用了美国的技术、软件或设备,产品最终流向中国仍需获得美国商务部的出口许可,突破了传统的地域管辖限制。且管制范围不仅限于芯片裸片,搭载该芯片的服务器整机、算力模组、AI计算集群等下游成品,均同步纳入4A090.a管制清单,实现了从核心部件到终端产品的全产业链闭环监管。

(二)日本

日本作为先进半导体生产设备的主要制造和出口国,其出口管制事务的主管部门是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对于包括两用物项在内的出口物项,都需要向其申请出口许可,经其接受、审查后颁发出口许可证。2026年8月1日,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修订的第三轮对华半导体出口管制新规正式启动实施。本轮管制打破此前聚焦晶圆前道制造的管控逻辑,将矛头直指高端先进封装核心设备,完成半导体全链条封锁布局。新规明确,适配HBM高带宽内存、Chiplet芯粒、3D堆叠封装工艺的高端固晶机、超薄晶圆减薄机、高精度芯片分选机、晶圆激光隐形切割机、3D键合设备、TSV硅通孔工艺设备等先进封测核心设备,全部纳入管制目录。目录内所有设备对华出口取消通用出口许可,强制执行逐案单独许可审批制度,单笔交易需要独立提交资质与用途审核,常规审批周期达到3-6个月,面向AI算力芯片配套设备的出口申请驳回率接近八成。从产业实操层面来看,严苛的审批规则直接阻断日系设备稳定供货。此前,2026年1月6日中国商务部宣布加强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标志着中日之间的出口管制博弈进入新阶段。

(三)新加坡

新加坡作为重要的芯片转口贸易枢纽,其监管态度对第三国转口芯片交易具有重要影响。《战略物资管制法》详细阐述了新加坡对于涉及战略货物或相关技术出口、转出口、转运、过境以及无形技术转让(ITT)等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必须遵循的许可证管理制度。

新加坡明确其无义务强制执行美国 EAR单边出口管制,但立法与行政层面明确绝不允许境内企业以新加坡为跳板规避美欧先进芯片管制,认为企业负有主动尽职调查义务,必须核查上游原产国出口限制、下游最终用户资质,明知中转将违反他国管制仍操作,属于新加坡本土违法行为,会同时触发新加坡刑事处罚和美国 FDPR 规则制裁。根据CNA的报道,新加坡贸易与工业部第二部长Tan See Leng在国会上表示,新加坡不纵容企业故意利用与该国的关系来规避或违反其它国家的出口管制。新加坡内政部门表态,将持续收紧半导体转口全链条监管,强化跨国信息协查,严厉打击利用本地贸易通道“洗白”管制芯片的操作。

(四)欧盟、韩国、中国台湾、荷兰等地

《欧盟两用物项管制条例》(EU Regulation 2021/821)同样设置了再出口管制规则,欧盟原产高端芯片、半导体技术经第三国中转,需要遵守许可义务。欧盟多国海关与美国 BIS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联合调查半导体中转规避案件,进一步强化了对芯片转口交易的监管力度。实务中,市场主体若涉及欧盟原产芯片的转口交易,需提前向欧盟相关部门申请再出口许可,确保交易合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引发处罚。

作为全球芯片重要产地,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均跟进出台高端芯片出口许可制度,对经由东南亚第三国转运至中国大陆的高端算力芯片建立预警核查机制。例如,韩国对14nm 及以下逻辑芯片、高端存储芯片的出口实行严格许可管理,要求出口商提交最终用户承诺书,明确货物最终用途,禁止未经许可转售至受限主体。中国台湾地区也对高端芯片的出口、再出口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对中转环节的核查,防止芯片通过第三国转口规避管制。

荷兰作为全球半导体设备制造的重要基地,其出口管制措施对芯片供应链具有关键影响。2025年9月30日,荷兰经济事务部长依据《商品供应法》冻结了安世半导体(Nexperia)的活动。2026年3月11日,荷兰外贸与发展合作部发布行政指令,明确将28纳米及45纳米节点所使用的深紫外(DUV)光刻设备列入全面出口禁令清单。2026年7月,荷兰政府进一步扩大了对先进半导体制造设备的出口限制,更多类型的先进制造设备出口将受到国家许可要求的约束。

总的来说,第三国转口芯片交易天然面临多重法域管辖竞合,一笔交易可能同时受芯片原产国法律、中转国海关法、目的国法律约束。中转国管制宽松并不代表交易安全,某一环节单证造假、信息隐瞒,会同时触发多国行政处罚、刑事调查,形成“一处违规、多国追责”的局面。

二、第三国转口芯片跨境交易模式

第三国转口(Entrepot Trade),在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中又被定义为再出口(Re-export),核心特征是货物不进入中转国国内消费市场,仅经过中转国保税仓库、物流节点进行短暂仓储、分拣、换柜等操作后,再次转运至最终买方所在地。芯片作为兼具民用与军事用途的两用物项,在出口管制语境下,第三国转口芯片交易呈现出特殊的风险特征。

(一)第三国转口芯片交易的常见模式

芯片作为两用物项,其第三国转口交易因货物流、资金流、签约主体等不同安排,形成了四类典型模式,不同模式的法律风险存在本质差异,实务中需精准区分、针对性防控。

1.直接转口模式

该模式是最为基础的转口模式,其交易路径为:原产国芯片供应商(以美国为主)→第三国中间商(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最终目的地买方(如中国)。原产国出口商将最终目的地申报为第三国,取得出口许可(或适用许可例外)后发货,第三国进口商收货后,再转售给最终目的地买方。芯片直接从原产国海运或空运至第三国保税仓,不进行任何实质性加工,仅更换集装箱、重新制作提单、修改货物目的地信息,随后直接发往目的地买方。目的地买方仅与第三国中间商签署购销合同,与原产国供应商无直接合同关系;资金由境内主体直接付至第三国中间商账户,中间商再向原产国供应商支付货款,形成“目的地买方—第三国中间商—原产国供应商”的资金流转链条。

该模式操作流程简单、成本较低,成为部分市场主体规避出口管制的首选,但也是各国监管重点打击的典型规避架构。货物流连贯无中断,无任何实质性加工环节;交易各方刻意隐瞒货物原产国、真实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规避原产国出口许可要求;单证存在明显瑕疵,如提单信息与实际流向不符、缺少最终用户承诺书等,极易被监管机关识别。

2.多层转手连环转口模式

在直接转口模式基础上,交易链条进一步复杂化。芯片可能经过多个第三国的多次转手,涉及多层中间商、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公司实体,最终才抵达最终用户。其交易路径为:芯片原厂→A国贸易商→B国中间商→C国中转商→目的地买方。这种模式常采用离岸公司(如注册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作为交易主体,通过多层交易结构掩盖真实的货物流向和最终用户信息。该模式层层转手,拉长贸易链路,分割交易单证,模糊货物最终目的地,试图通过多层交易隔断监管溯源。实务中部分交易甚至设置4-5个中转环节,涉及多个离岸公司,每一层均更换提单、调整货物信息,部分环节还会进行短暂仓储,最终由最后一个中转国将货物发往目的地买方。资金流随交易链条多次拆分,各层中间商分别收取货款,形成复杂的资金流转网络。

该模式的特点是交易链条长、参与主体多、信息不透明,给监管机构的溯源执法带来困难,但也因此成为执法机构重点监控的高风险领域。尽管多层转手看似能规避监管,但各国海关、商务部已建立大数据跨境协查机制,通过货物流、资金流、单证流的交叉比对,仍可追溯至交易源头。同时,多层交易导致单证碎片化,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极易引发整个交易链条的风险暴露,且责任划分模糊,后续争议解决难度极大。

3.加工转口模式

该模式是指芯片或含芯片的设备在第三国进行加工、组装或测试后,再出口至最终目的地。例如,将裸芯片在第三国进行封装测试,或将芯片组装入服务器、通信设备等终端产品后出口。实务中,芯片运抵第三国工厂或保税园区,宣称进行组装、封装、测试等加工操作,对外主张货物经过“实质性改变”,改变原产地属性,随后销往最终目的地。该模式试图通过“加工”名义规避原产国出口管制,是实务中较为常见的违规操作方式。

该模式在实务中存在较大风险,单纯组装、贴标、测试、换柜等简单加工操作,未改变芯片的核心性能、参数及原产国标识,不属于国际法下的“实质性转变”,无法改变货物原产地属性,也不能豁免原产国出口管制义务。美国 BIS、中国海关、欧盟均已在多起芯片案件中明确认定,仅物理分拣、测试、封装等简单操作,不构成实质性加工,货物仍受原产国出口管制约束。以美国FDPR(外国直接产品规则)为例,即使芯片在第三国经过加工,只要其生产过程中使用了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该产品仍可能受美国EAR管辖。

4.技术转让与服务模式

除实物芯片的转口外,还包括通过第三国进行芯片设计、制造技术的跨境转移,或通过远程技术支援、软件更新等方式间接实现技术输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交易模式:原产国将芯片设计、制造技术许可给第三国壳公司,再由该第三国主体向最终目标公司二次转让、再许可;派遣技术人员常驻第三国,在当地完成芯片研发、工艺调试,再将形成的技术成果输出至目标境外主体;在原产国完成技术研发,将技术资料上传至境外第三国云服务器,由目标境外主体跨区域调取使用。

这种模式更为隐蔽,但同样受到出口管制法规的约束。实物芯片转口会经过海关报关查验,但技术、数据、远程服务属于无形出口,不产生货物报关单,不经过口岸通关,企业极易误认为不属于“出口”。针对该模式,监管识别主要依靠合同审查、服务器日志、邮件记录、人员往来记录、云传输留痕等电子证据,不以合同名称是“技术咨询”“售后维护”“联合研发”作为豁免依据,管制判断主要看技术参数与最终用途,不看交易名义。

(二)转口模式的演变趋势

随着各国出口管制措施的持续升级,第三国转口芯片交易模式也在不断演变。2025年1月,美国BIS通过临时最终规则引入“代工厂/封装测试厂尽职调查”机制,将台积电等前端代工厂与封装测试厂推至先进芯片管控的第一道防线。这一机制要求代工厂或封测厂在交付16/14nm及以下节点芯片时,推定该芯片属于ECCN 3A090.a先进芯片,需遵守相应管控要求。这意味着,即使芯片通过第三国转口,代工厂和封测厂层面也面临审查压力,传统转口模式的运作空间被进一步压缩。

与此同时,2025年9月,美国BIS发布“关联方规则”(即BIS版50%规则),将实体清单、军事最终用户清单的限制自动延伸至其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合计持股达到50%及以上的境外关联企业。2026年4月,美国众议院推动《多边硬件技术管制协调法案》(MATCH Act),要求联合盟友共同限制先进半导体设备与技术流向中国等受关注国家。该法案旨在通过建立相关机制迫使美国盟友同步限制对华出口。5月,美国BIS进一步收紧先进计算芯片管制,将7纳米及以下先进制程逻辑芯片、定制ASIC、FPGA等纳入更严格出口管制范围,重点防范通过第三国转移至中国。

美国对芯片管制持续升级,秉持穿透式原产地审查原则,原产地审查正在从“文件审核”进入“供应链验证”,从“查申报文件”变成“查供应链真实性”。对于原产地的认定,美国认定封测不构成实质性改变,以流片地定原产地;中国同样认定流片地定原产地,2025年,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发布通知,明确流片地即原产地,建议“集成电路”无论已封装或未封装,进口报关时的原产地以“晶圆流片工厂”所在地为准进行申报 。1

(三)合法转口与非法规避型转口核心区分标准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转口贸易本身是合法的商业模式,广泛应用于全球供应链优化、物流效率提升和关税筹划等场景。然而,在出口管制语境下,第三国转口芯片交易呈现出特殊的风险特征。合规离案转口模式下,允许受控芯片在取得全套许可文件的前提下,经第三国中转至最终目的地,是唯一具备合法性的转口路径。实务中,合规转口贸易需严格遵循各国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合规风险。

芯片作为高度敏感的两用物项,其转口交易往往并非基于正常的商业物流需求,而是意图通过第三国“洗白”原产地、规避原产国或消费国的出口管制措施。这种以规避管制为目的的转口行为,正是各国监管机构重点打击的对象。而且,以规避出口管制为目的搭建的第三国转口交易,贸易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一旦发生货损、货款拖欠、货物被扣等纠纷,各方无法依靠合同获得完整法律保护,巨额资金、货物损失难以通过仲裁/诉讼追回。

合法转口与规避管制转口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履行完整的合规义务,其核心要件包括:一是完整披露货物型号、原产国、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等关键信息,不隐瞒、不虚构;二是依法向原产国、中转国履行再出口申报、许可义务,取得相关许可文件;三是不存在隐瞒、伪造单证等违规行为,所有交易单证真实、完整、连贯;四是交易链条各方完整留存最终用户承诺书及其他相关合规文件。

实务中,很多贸易主体混淆正常转口与违法规避的边界,导致合规风险频发。二者的核心区分标准直接决定交易的合法性,也关系到相关主体是否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具体可从以下四个主要维度判断:

1. 主观层面:是否存在刻意隐瞒最终目的地、虚构终端用途、伪造单据规避出口许可的主观故意。若交易各方明知或应知货物将流向受限主体、用于受限用途,仍通过第三国转口规避管制,即可认定为非法规避。

2. 客观层面:是否依法向管制国申报再出口、取得对应许可证。合法转口需严格履行申报和许可义务,而非法规避型转口则往往未取得相关许可,甚至刻意规避申报。

3. 操作层面:是否存在销毁原始物流单据、涂改芯片序列号、更换包装掩盖货物来源等违规操作。合法转口需保持单证完整、信息真实,而非法规避型转口则常通过篡改信息掩盖交易真相。

4. 单证层面:最终用户承诺文件是否真实、连贯,是否存在阴阳合同等违规情形。合法转口的单证需相互印证、逻辑一致,而非法规避型转口的单证往往存在矛盾、缺失等问题。

三、典型案例及法律风险分析

(一)近期典型案例

1.应用材料公司韩国组装再出口芯片制造设备案(美国 BIS 2026年处罚)

美国的应用材料公司被指控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向中国违规出口芯片制造设备。其生产的受控半导体离子注入机先出口至韩国子公司,进行零部件组装(无实质性改变),随后未经 BIS 许可直接转运至中国实体清单企业中芯国际。

企业主张货物在韩国完成组装,已经转变为韩国本地产品,不再适用美国 EAR 管制,无需取得再出口许可。美国 BIS 经调查认定,仅简单组装、调试不属于“实质性转变”,商品依然受 EAR 管控,属于非法再出口。最终,应用材料与美国 BIS 达成和解,民事罚款2.52亿美元;企业需建立长期强制内部合规审计制度,相关高管被解聘。

2.新加坡中转英伟达 H100芯片走私案(美国司法部2025刑事起诉)

2022年,耿某和杨某注册了一家名为 ALX Solutions 的离岸公司,向美国供应商采购受管制的英伟达 H100高端 GPU,没有直接将货物发往中国,而是先将货物运到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更换包装与提单,由当地的货运代理接手,通过货运代理转运至中国多家科技企业。全程刻意隐瞒最终目的地,向美国出口商谎称终端用户为新加坡本地企业,未取得美国 BIS 再出口许可。因异常的资金来源被联邦调查局盯上,货物付款方并非新、马两个地区的公司,而是来自中国公司的多笔付款。后美国司法部表示,在 2022 年 10 月至 2025 年 7 月期间,耿某和杨某向中国出口了先进的英伟达芯片及其他技术,但事先没有获得美国商务部所需的许可证。2025 年 8 月 5日,美国司法部发布通告称,两名中国籍人员因涉嫌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向中国出口用于人工智能(AI)应用的高性能GPU芯片而被拘捕起诉。

3.东南亚转口英伟达 B200 芯片走私案(美国司法部2026年起诉)

据英国《金融时报》2025年7月24日报道,自美国4月加强芯片出口管制以来的近三个月内,英伟达先进人工智能(AI)芯片被从越南中转走私至中国。其中最大的经销商之一是安徽名为"时代之门"(Gate of the Era)的公司,自5月中旬以来,售出近4亿美元相关产品。这些芯片以现成的机架出售,每个机架包含八个 B200 以及直接插入数据中心所需的其他组件和软件。时代之门至少获得了两批货物,每批几百个 B200 机架,直接或通过二级分销商间接将其出售给各种数据中心供应商和其他公司。

据报道,B200 机架最初来自美国超微电脑( Supermicro ,简称“美超微”),美超微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服务器组装商,为数据中心提供系统解决方案。是全球最大的 AI 服务器制造商之一,英伟达的核心供应链伙伴。2026年3月,美超微的联合创始人 Wally Liaw 在加州被捕了,他被控的罪名是:把价值 25 亿美元的英伟达 AI 芯片服务器,通过东南亚的空壳公司走私到中国。最高刑期 20 年。美国司法部把这个案子,定性为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 AI 芯片走私案。根据起诉书,Liaw 和同伙安排了一家东南亚公司作为「白手套」,以自用名义向 Supermicro 大量采购装有英伟达 GPU 的服务器,服务器到了东南亚之后,工作人员撕掉原包装,装进无标记的箱子,发往中国。为应对美国商务部检查,在仓库造了很多外壳一样、没有芯片、有真货包装序列号贴纸的假服务器。

(二)法律风险点及合规启示

(1)“第三国境内加工≠原产地变更”,单纯加工、组装、测试、仓储换柜,无法规避原产国出口管制。市场主体不能以“加工”为由,忽视原产国的再出口许可要求,货物仍受原产国出口管制约束,仍将面临违规处罚。判断货物原产地是否变更,需依据国际法和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2)第三国中转并非“安全港”,中转国管制宽松不代表交易安全,不能豁免原产国、目的国境内法律责任。通过第三国壳公司、代收代付、虚假贸易主体,美国BIS可通过资金流、物流、技术使用痕迹等追溯至中国实际控制方。且新加坡等传统的中转枢纽,正积极打击利用其通道规避出口管制的行为。

(3)中国企业的多层架构或协议控制等交易结构仍存在被美国执法机构穿透与追溯的风险。离岸公司、VIE架构、多层境外持股、壳公司都不是保险方案,只要中国主体实际出资、控制、受益,则就存在可能被认定为最终用户。在东南亚投资、设厂、设立公司等以阻断风险的方法,需要谨慎处理,简单设立一个海外公司不能有效避免追责问题。

(4)美国执法机构会根据实质控制穿透原则穿透关联主体,中国购买方的母公司、子公司、兄弟公司、实际控制企业,均会被纳入核查范围。跨国企业母公司、海外子公司对再出口链条负有连续尽职调查义务,母公司需加强对海外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确保子公司的转口交易符合各国监管要求,避免因子公司违规操作引发母公司的法律风险。

(5)不只是公司承担责任,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业务负责人具备独立刑事责任风险。美国司法部以及BIS对违反美国出口管制规则的违法企业高管和实际经办人将追究法律责任,最高可处20年监禁及个人巨额罚金。即便主体常年居住在中国,出境旅行、中转第三国都存在被抓捕引渡风险。此外,高管等相关人员可能被列入美国制裁名单,禁止入境美国、冻结美国境内资产、以及禁止与美企开展任何交易等处罚;可能会被永久禁止参与美国半导体、AI、算力相关行业的全球业务合作等。

四、应对策略与争议救济路径

(一)事前预防:合规体系建设

1.建立物项管制分级识别管理体系

企业需建立芯片数据库,每一类芯片交易启动前,全面核查三项基础信息,确保交易合规:

(1)芯片型号对应的美国 ECCN 编码,确认是否落入 EAR 管制范围。市场主体可通过美国 BIS 官方网站查询芯片的 ECCN 编码,明确管制要求,避免因不知情而违规操作。

(2)是否属于中国两用物项管制清单。及时关注商务部发布的两用物项管制清单更新动态,准确判断所交易芯片是否属于管制范围,若属于管制物项,需依法办理出口/再出口许可。

(3)中转国、目的地国家半导体进出口管制规则。不同国家的半导体进出口管制要求存在差异,市场主体需提前调研中转国、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交易符合当地监管要求。

禁止在未完成管制识别前启动转口操作,避免因盲目交易引发合规风险。

2.中转国本地合规调研及交易链路核查

首先,如选定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中转地前,聘请当地涉外律师核查中转国对于半导体再出口、保税仓储、货物中转申报的法定义务。部分国家要求中转敏感电子产品进行强制性申报,若未按要求申报,货物可能被当地海关扣押,引发合规风险。同时,了解中转国的税收政策、外汇管制政策等,确保交易符合当地相关规定,避免因违反当地政策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对涉及第三国的交易链条进行穿透式审查,识别潜在的危险信号,如异常运输路线、多层中间商、最终用户不明确等。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进行严格核查,建立严格的客户尽职调查(KYC)和最终用户认证程序。同时,也要对物流服务商、货代尽调,要求货代承诺不协助篡改提单、虚假申报。选择合规意识强、信誉良好的物流服务商和货代合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其合规义务,若发现货代存在违规操作,立即终止合作。

此外,也要进行股权结构审查。鉴于BIS 50%规则和中国版50%穿透规则的出台,企业应审查交易对手的股权结构,确认其是否与任何受限实体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联。

3.进行长期合规体系化建设

(1)设立半导体出口管制专项合规岗位,定期跟踪中美欧等管制清单更新。安排专人负责出口管制合规工作,及时关注各国管制清单的更新动态,确保企业交易符合最新监管要求。

(2)定期对业务人员、销售人员、高管开展常态化跨境出口管制法律培训,普及出口管制相关法律知识,明确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厘清个人刑事风险,增强合规意识。

(3)重大第三国转口新项目,交易落地前委托涉外律师开展专项合规法律尽调,评估交易风险,出具书面风险意见书,为交易决策提供依据。

(4)定期对存量转口业务开展全面的内部合规自查,及时整改存在漏洞的老旧交易架构,发现合规漏洞及时整改,避免合规风险。同时,建立合规考核机制,将合规情况纳入员工绩效考核,推动合规文化建设。

(二)事中应对:交易结构与合同设计

由于芯片出口管制与制裁已成为高度常态化的国际经贸背景事实,如果合同订立时相关监管趋势已公开存在,或处于行业已知的高风险区间,而当事人未在订约阶段完成必要的合规尽调、未将许可取得与合规放行作为履约前提、亦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清单变化、许可失败、合规审查延迟情况下的暂停履行、替代履行与费用分担机制,则其事后主张不可抗力或免责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在这种逻辑下,企业需要把出口许可、用途变化、制裁筛查等情形合同化,通过制裁与出口管制条款将许可义务的承担主体、信息披露与协作义务、暂停/终止触发条件、替代履行路径以及损失计算与责任限制规则写清楚;否则在争议发生后,守约方往往能够主张继续履行、停产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等一系列赔偿,而违约方将难以仅凭合规受阻在责任边界上取得优势。

建议所有跨境芯片购销合同嵌入以下标准化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防范合规风险:

1.管制合规承诺条款:各方承诺遵守中国、货物原产国、中转国、目的国全部出口管制法律,不实施规避管制行为。明确若一方违反该承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2.许可前置义务:约定如需出口/再出口许可证,由××方负责办理,未取得许可前无发货义务。明确许可办理的责任主体、办理时限,避免因许可未及时办理导致交易违约。

3.制裁履约障碍条款(区分不可抗力):如因政府管制、制裁导致货物无法转运,约定货物处置、风险分担、退款规则。单纯单边制裁一般不当然构成不可抗力,合同必须预先明确风险划分。若因单边制裁导致交易无法履行,需按照合同约定的风险分担规则处理,避免引发争议。

4.信息披露义务:约定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完整披露最终用户、货物流向,隐瞒信息构成根本违约。明确若一方隐瞒关键信息,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5.合规无效责任划分:明确因一方刻意规避管制导致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过错方承担全部损失。包括货物损失、货款损失、相关法律费用等,确保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6.争议解决条款选择:优先选择中立商事仲裁机构(CIETAC、HKIAC、SIAC),谨慎选择境外法院管辖;法律适用优先考虑兼顾中国强制性法律规定。仲裁具有保密性强、程序灵活、裁决可执行性强等优点,适合半导体敏感贸易纠纷的解决。

(三)事后救济:主要法律风险场景与救济路径

■ 场景1:货物在第三国中转港被海关扣押

1.立即固定全部交易单证,评估交易是否属于违法规避管制。收集合同、提单、发票、EUC文件、许可文件等相关资料,全面评估交易的合规性,为后续救济工作提供依据。

2.委托中转国当地海关律师,了解扣押法律依据。当地律师熟悉中转国的海关法律规定,能够快速了解货物被扣押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制定针对性的救济方案。

3.区分情形:若交易合规,可向海关提交相关许可文件和 EUC 文件,申请放行货物;若存在合规瑕疵,需根据具体情况,评估退运、变更目的地等方案的可行性,尽量减少损失。

4.及时与上下游交易方沟通,说明货物被扣押的情况,协商变更履行方案,如延期交货、更换货物等,避免因货物被扣押引发连环违约。

5.谨慎启动诉讼/仲裁,避免司法程序中违规事实进一步公开。在货物被扣押的情况下,贸然启动诉讼或仲裁,可能导致违规事实进一步公开,引发更多监管风险。因此,需谨慎评估,优先通过协商、行政复议等方式解决问题。

■ 场景2:上下游产生货款、货损商事纠纷 

1.先行评估合同效力:如交易架构明显以规避管制为目的,存在合同无效风险,优先推动商业和解。若合同被认定无效,各方无法依靠合同主张权利,损失难以得到有效弥补。因此,优先通过商业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减少损失。

2.争议解决机构选择:相比各国法院,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更强,适合半导体敏感贸易纠纷。仲裁程序不公开审理,能够有效保护交易各方的商业秘密,避免纠纷公开后引发监管关注和声誉损失。

3.证据策略:严格筛选提交证据,避免证据材料直接作为各国监管机关查处企业的线索。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需谨慎提交证据,避免提交的证据被监管机关用作查处企业的依据,引发额外的合规风险。

■ 场景3:遭受美国 BIS 调查、OFAC次级制裁

1.适用《反外国制裁法》相关规则评估抗辩空间,根据《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评估自身是否符合抗辩条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慎重考虑和解协议(DPA/民事和解),和解协议通常附带高额罚款、长期合规监管义务。在与美国监管机关协商和解时,需仔细评估和解协议的条款,权衡罚款金额、合规监管义务等因素,避免因和解导致企业长期处于监管压力之下。

3.评估境内外资产隔离,制定金融替代结算方案。若遭受次级制裁,可能导致海外资产被冻结、金融服务被切断。因此,需提前评估境内外资产隔离情况,制定金融替代结算方案,确保企业资金流转正常。

4.高管谨慎前往美国、存在引渡条约的第三国,防范人身强制措施风险。美国可能对相关企业高管采取跨境抓捕、引渡等措施,因此,高管需谨慎前往美国及存在引渡条约的第三国,避免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 场景4:被交易相对方欺诈,遭遇“转口贸易骗局”

第三国离岸中间商诈骗主要情形为:收取货款后,以货物被海关扣押为由持续拖延交货,甚至卷款跑路;翻新造假,回收报废芯片清洗打磨、重贴原厂标签并伪造序列号;以次充好,用低端芯片伪装成高端算力芯片;工程样品冒充,将性能不稳定、无售后的ES工程版当作零售正式版售卖。

1.启动商事仲裁追索货款,同时向中转国警方提起商业欺诈报案,追究诈骗方的刑事责任,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2.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冻结对方离岸账户。在提起仲裁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的离岸账户,防止对方转移资产,确保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3.核查货代、物流信息,追踪货物真实位置,防止货物被二次转卖,若发现货物被二次转卖,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货物,减少损失。

五、总结

全球半导体产业出口管制体系日趋严密,各国监管机关借助国际情报协作、大数据物流追踪,持续打击通过第三国转口规避芯片管制的灰色贸易。实务已经反复证明,单纯增设中转国家、搭建多层离岸交易链条,无法真正隔离法律风险,反而容易造成单证断裂、责任链条复杂化,放大民事、行政乃至刑事风险。在大国科技博弈长期持续的大背景下,合规才是半导体跨境贸易可持续开展的唯一路径。

市场主体必须破除“第三国中转=安全通道”的错误认知,树立多法域协同合规思维。开展芯片跨境转口交易,应当坚持事前物项识别、对手方筛查、完整单证留存、依法办理各类进出口许可,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已经存在的高风险转口架构,尽快开展合规整改,完善合规管理体系,降低合规风险。当争议或监管调查发生时,企业应当区分不同场景,灵活运用商业和解、国际商事仲裁、行政陈述申辩、跨境司法协作等多元救济途径,最大限度降低财产损失与人员法律风险。同时,加强长期体系化合规建设,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提升合规管理能力,以合规经营应对复杂的监管环境,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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