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演员J女士与男友S先生之间的纠纷持续引发关注。据媒体报道,S先生以要求返还“彩礼”为由,将J女士及其父母告上法庭,涉案金额高达三千余万元。J女士方则公开回应:“过去,现在,未来,都不会为钱出卖我的爱情”,并称此事为“碰瓷”,表示相信法律。
作为一名婚姻律师,笔者不便对个案作出评判,但这一事件无疑将“彩礼”这一传统习俗重新推入公众视野。也引发诸多现实法律问题:巨额财产到底属于“赠与”、“借款”还是“彩礼”?在什么情况下必须返还?返还多少?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案例,就彩礼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
一、 什么是“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由男方(及/或男方父母)赠与女方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的《相关负责人就推进移风易俗,治理高额彩礼问题答记者问》(下称:《答记者问》)的理念,“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给付“彩礼”的法律行为性质,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所附义务是“缔结婚姻”,未登记结婚的,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撤销赠与,要求对方返还。
二、定性之争:是彩礼,还是“爱的赠与”?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之一,在于S先生支付的三千余万元款项是否构成“彩礼”。
S先生代理律师已明确主张该笔款项系“彩礼”,系通过银行转账至J女士及其父母账户,目的在于缔结婚姻。
那么,法律上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因此彩礼的认定要综合考虑给付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因素。其中,给付目的为“缔结婚姻”是核心要件。
如果认定为彩礼:彩礼依附于婚约关系,当婚约关系解除,双方未能登记结婚,返还即具有法律依据。
如果认定为一般赠与:“爱的赠与”例如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转账或节日红包,一旦支付,无权要求返还。
如果认定为借款:则需具备明确的借贷合意,例如“借条”、“微信聊天记录中表明借款或需要返还的意思表示”等相关证据。
司法实践中,双方已到谈婚论嫁阶段,大额转账被认定为彩礼的风险较高,而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礼物、礼金,通常不认为是彩礼。
【典型案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五则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之四:特殊纪念时点的礼金、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应认定为彩礼——魏某甲、魏某乙、黄某与陈某甲、陈某乙、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魏某甲与被告陈某甲经他人介绍认识确定恋爱关系,魏某甲多次向陈某甲微信转账或者发微信红包,后魏某甲与陈某甲按习俗举行订婚仪式,被告方收了原告方56000元礼金,订婚当天原告方还向被告方送了一只火腿、雪饼、水果等礼品,被告方回赠原告方亲友二十余双手工毛线拖鞋。后原告魏某甲与被告陈某甲因感情不和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原告方诉请被告方立即返还原告彩礼等各项款项,共计71161元。被告方辩称原告方提出的现金红包、改口费、火腿、雪饼、魏某甲转账给陈某甲的9041元不属于彩礼范畴,应当不予退还,且收到的彩礼已经用于购买办酒所需用品及嫁妆置办不应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彩礼金额的认定。原告魏某甲在与被告陈某甲恋爱期间为纪念特殊时点的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不属于彩礼;对原告方在订婚仪式当天送给被方未办理结告方的火腿、雪饼、水果等礼品,系原被告双方家庭在谈婚论嫁期间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也不属于彩礼范围;原告方主张的见面礼、改口费无证据证实,不予认定;原告方在订婚仪式上给付被告方的56000元系为缔结婚姻给付的大额礼金,属于彩礼。第二,被告方返还彩礼金额的确定。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双方对于未能缔结婚姻具有过错,原告方愿意以被告方回赠的手工毛线拖鞋扣减6000元,应当返还的彩礼金额为50000元。最终判决被告方返还原告方彩礼50000元。
典型意义:
彩礼是中国传统婚嫁习俗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以习俗为依据确立的彩礼返还规则,应当受公序良俗原则的检视。本案在认定彩礼范围时,按照《规定》反向排除几类常见的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节日、生日等具有纪念意义的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财物;表达、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支出等价值不大的财物,有利于倡导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平等、和睦、文明婚姻家庭关系。
三、 返还规则:若明确是彩礼,哪些情形应当返还?返还多少?
假设本案最终被认定为彩礼,分手是否必须全退?答案是不一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司法解释对于应当返还的情形进行了列举,但并非适用上的“一刀切”,法官仍须在个案中结合具体情节行使裁量权。
1. 未办理结婚登记(本案情形)
双方未领证,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答记者问》的规定和理念,即使未领证,如果共同生活过,法院会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使用情况、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比例。因为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收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因此,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应当考量各种因素确定是否返还。
【典型案例】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保护妇女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返还彩礼要适当——田某诉陈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已办理结婚登记还能否要求返还?
基本案情
原告田某(男)与被告陈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之后双方订婚。2022年1月,田某给付陈某彩礼12.8万元,并为陈某购买戒指、手镯等价值2万余元的黄金首饰。当月28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22年年底,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此时陈某已经怀孕,双方协商后陈某进行引产,支付医疗费5074元。因未能就彩礼返还问题协商一致,田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返还田某122926元(彩礼12.8万元减去医疗费5074元)。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彩礼返还需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了近一年时间,且陈某无稳定工作,又因怀孕而引产,彩礼必然存在一定的合理支出,改判陈某返还田某彩礼7万元。
典型意义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的情形,在此期间可能会出现女性怀孕生子或引产,大额消费等多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因此,本案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数额。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彩礼的数额、同居生活情况、彩礼消耗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及女方怀孕引产等情形,酌定陈某返还田某彩礼7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有力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
2. 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不代表彩礼就稳拿不退了。
彩礼是以合两姓之好、并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如果领证后“闪离”,且彩礼数额过高,法院同样可以判决返还部分彩礼。根据《答记者问》的理念,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甚至导致给付高额彩礼的一方因此返贫,对未来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典型案例】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八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之八:“闪婚”“闪离”案件,应综合婚育情况、彩礼数额、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彩礼数额。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郑某(化名)、陈某(化名)相识、恋爱;4月5日,陈某的母亲交付给郑某彩礼88,888.88元;4月6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为经济等问题发生纠纷,郑某因无法适应在陈某处艰苦的生活环境以及双方频繁发生矛盾,遂返回老家生活,双方在一起居住的时间不足一月。同年5月2日,郑某因宫外孕在医院住院治疗5天,陈某此期间仅支付了少数医疗费,且陪伴郑某的时间寥寥可数,对郑某不够关心,甚至怀疑郑某的怀孕并非其所致,导致双方矛盾再次升级,感情破裂,郑某、陈某从2023年5月初开始分居生活。郑某主张与陈某离婚,陈某则要求郑某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
合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陈某虽系自由恋爱,但是双方认识时间极短且相互了解不够,没有婚姻基础;婚后,郑某、陈某常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出现矛盾;郑某因宫外孕流产手术后,陈某对郑某关心不够,甚至怀疑郑某不忠于婚姻,导致双方矛盾加剧,郑某、陈某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郑某、陈某虽然办理了登记结婚,但双方在办理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极短,考虑到郑某经历了流产的过程,结合彩礼数额、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的过错等因素,法院酌定由郑某退还陈某彩礼25,000元。一审判决后,陈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属“闪婚”“闪离”情况,法院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郑某怀孕流产、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双方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彩礼数额,以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
3. 单纯借婚姻索取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若法院认定一方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支付彩礼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应全额返还。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之二:一方基于索取财物目的与另一方建立恋爱关系、作出结婚承诺,可以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王某诉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王某(男)与李某通过微信相亲群相识。同月下旬,李某向王某表达交往意愿,并提出在共同生活和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王某要给其25万元,王某表示同意,双方遂建立恋爱关系。自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李某多次以支付房屋租金、买首饰及其他生活消费为由,向王某索取12万余元。期间,双方一直异地生活,主要通过微信联络,李某主动与王某联系几乎均以索要钱款为目的,其余时间则以工作忙碌等为由拒接、忽视王某的电话,且其从未回赠过王某财物。因自2024年2月起李某拒接王某电话,对王某的领证提议采取推脱、逃避的态度,并多次表示“给够钱才领证”,双方产生隔阂,王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李某返还所得钱款12万余元。李某抗辩称,王某在恋爱中自愿赠与的财物不应返还。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恋爱中的赠与是指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主动、自愿赠与对方财物以表心意,且通常为互相赠与,若日后双方未结婚,赠与的财物一般无须返还。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一方为取得财物而与另一方建立恋爱关系、作出结婚承诺,给付一方通常是被迫而非自愿赠与财物。本案中,结合双方交往真实意图、给付财物态度、相处模式及感情状况等事实可以看出,李某对双方的感情持漠然态度,其与王某建立恋爱关系是为了利用王某对结婚的期待索要财物从而满足物质需求,李某的行为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李某应将王某给付的钱款全部返还。故判令李某返还全部12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李某在此段关系中名为恋爱、实为索财,其仅在有物质需要时才与王某联系。同时,李某虽表示可以结婚,但明确表示“给够钱才领证”,索取财物意图明显。尽管李某索要的单笔款项价值不大,但不能将王某的赠与行为视为正常恋爱中的赠与,而是认定李某借婚姻索取财物,按照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李某应全部返还。
四、名人效应背后的法律思考
J女士与S先生之间的这起“天价彩礼”案再次提醒我们:“谈钱”需明确款项性质并留存证据,恋爱期间为什么付钱?有无对价?是否需要偿还?都应当有迹可查,尤其大额转账,更应提前厘清性质、妥善保留凭证。
1、 若为彩礼,双方需清楚生效条件、返还条件,建议给付彩礼的一方在转账时备注用途为彩礼,同时建议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求对方给付符合习俗的特殊金额(如“66666”“188000”等)。若对方未备注,收到后也可通过信息回复“谢谢老公的彩礼等方式”;以文字形式固定款项性质。
2、 若为“爱的赠与”,建议接受赠与的一方通过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来明确款项用途,例如表达:“这是我今天收到的最有诚意的生日礼物”等;保留善意往来的痕迹。
3、 若为借款,建议出借的一方要求对方签署《借据》,若不便直接提出,也可以通过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留下借款意思表示的痕迹:“你先借去用,等你有钱了再还我就行”。
本案中,虽然J女士认为对方“碰瓷”,但若S先生转账备注了“婚约财产”、“结婚彩礼”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该三千万元是“彩礼”,在没有结婚以及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是应当返还的。反之,若缺乏相应证据,以双方经济能力及日常消费水平衡量,该大额转账很难认定为彩礼。
我们并非倡导在亲密关系中处处设防,而是提倡尊重事实、预防纠纷,养成审慎处理大额资金往来的习惯,避免事后为“是不是彩礼”这一本可事先厘清的问题产生争议。
五、结语
让彩礼归于“礼”,婚姻不是索取财物的手段。法律不倡导高额彩礼,也不保护借婚姻牟利的行为。当情感破裂,如何处理当初的馈赠,考验的不只是人品,更是对法律规则的敬畏。此案尚未开庭,最终判决如何,我们拭目以待。但无论结果如何,树立正确婚姻观、清楚法律规则、提高证据意识,才是为自己牟利的最佳“彩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