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认证证书,明确认证证书须覆盖的范围,供应商提供的认证证书认证范围未覆盖投标产品/服务,是否可以得分?
答:不能得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严格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若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已明确要求认证证书须覆盖投标产品/服务,则供应商提供的证书认证范围未覆盖的,不符合得分条件。
Q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受到了罚款42万元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资格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部门对特定领域有更高标准的除外)。供应商受到的罚款为42万元,低于200万元的“较大数额罚款”法定标准,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另此种情况也不属于不具有良好商业信誉情形,不影响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
Q3.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方案分评错的,是否应当赔偿供应商损失?
答: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错误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该赔偿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需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损失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要件。实践中,供应商因评审错误主张赔偿的主要损失类型包括投标响应文件制作费用、逾期利润等,尽管供应商有财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错误的投诉处理决定等认定,但供应商还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应当中标但因错误评审直接导致未中标。否则,难以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