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行政诉讼中,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能否直接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情形包括: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判决确认无效的情形为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Q2.行政机关拟对公司实施行政处罚时,发现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能否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根据前述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对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注销登记才是公司市场主体资格终止的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仅意味着公司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主体资格并未消灭,行政机关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不存在行政相对人主体障碍。
Q3.少数民族节假日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时效计算中是否应当扣除?
答:应当扣除。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期限的计算单位为“工作日”。地方性节假日属于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地方性休假日,放假期间不计入“工作日”,在计算质疑和投诉期限时应予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