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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政采问答|125期:采购人能否要求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供货方?

发布日期:2026-07-29

Q1:在包含货物服务的项目中,采购人能否要求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供货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供应商自愿组成联合体,牵头人由谁担任、如何分工,一般属于联合体各方的内部事务,由供应商在联合协议中自主约定。若采购人对联合体牵头人有要求,应当符合项目实际需要并与合同履行有关,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限制。

Q2:招标文件规定服务期限3年,合同“一年一签”,供应商是否能以经营战略调整为由拒不续签政府采购合同?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文件规定服务期限3年,合同“一年一签”,供应商予以响应,就应当按照响应情况履约。“经营战略调整”并非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供应商以此为由单方提出终止第三年合同服务、拒不续签合同的行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将面临行政处罚及合同违约风险。

Q3:某公办小学采购图形工作站用于教学使用,是否必须采购符合安全可靠测评要求的产品?

答:按照《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2号)第三条规定,乡镇以上党政机关,以及乡镇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在采购工作站时,应当将CPU、操作系统符合安全可靠测评要求纳入采购需求,其他单位可不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此项要求。公办小学属于事业单位,教学使用若其本身无安全可靠测评的实际需要,可以不要求投标响应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可靠测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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