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公安部发布《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以来,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多轮整治枪爆案件专项行动,涉枪犯罪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赵春华、刘大蔚等案件,不断引发对于如何恰当适用1.8焦耳/平方米这一认定标准问题的思考。2018年,两高发布的《涉压缩气体枪支、气枪铅弹案件批复》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确定了“数量+情节”标准,实际上修改了《审理枪支弹药爆炸物案件解释》对此类案件的唯数量标准,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文延续《恒和信研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的认定要点与案例集成》(简称“前文”)一文,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刑法规定、立案量刑标准进行系统梳理,整理了关键认定要点,并针对1.8焦耳/平方米的具体理解做了详细阐释。与前文相同的法律规定、参考案例,在本文中不做重复罗列。希望本文能为涉枪案件辩护工作提供支持。
一、刑法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私藏枪支、弹药罪,将其置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其中并未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和罪名。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该罪调整至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了非法持有的行为,对罪状进行更改,罪名确定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二、立案标准与量刑规范
(一)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 修正)》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二)量刑标准
具体情节 | 量刑标准 |
军用枪支一支以上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 | |
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 | |
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 | |
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 | |
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 | |
手榴弹一枚以上 | |
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
军用枪支二支以上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 | |
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 | |
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 | |
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 | |
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 | |
手榴弹三枚以上 | |
达到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
三、认定要点
(一)什么是枪口比动能?
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距枪口50cm处的比动能,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距枪口30cm处的比动能。
(二)如何判断致伤力?
1.制式枪支、适配制式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曾经发射非制式子弹致人伤亡的非制式枪支直接认定为具有致伤力。
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e0≥1.8J/cm2
(三)怎么计算枪口比动能?
e0=E0/A
E0=1/2mv02
A=1/4πd2
E0:枪弹弹丸枪口动能,单位为焦(J);
m:枪弹弹丸质量,单位为千克(kg);
v0:枪弹弹丸枪口速度,单位为米每秒(m/s);
e0:枪弹弹丸枪口比动能,单位为焦每平方厘米(J/cm2);
A:枪弹弹丸最大横截面积,即弹丸在枪管内运动时速度的垂直方向上的最大面积,单位为平方厘米(cm2);
d.枪弹弹丸最大直径,单位为厘米(cm)
(具体测算方式,可以参考哔哩哔哩up主“chuai神”发布的《【顽强必看】1.8J焦耳/平方米到底是什么概念【土味科普】》链接:https://b23.tv/5xgMI6V,下图来源于该测算视频。)
(四)1.8焦耳/平方米标准的实验过程?
实验对象:11只重200斤左右的健康的长白猪(人体眼球组织结构与猪眼球高度相似)。
实验条件:在室内无风的屠宰猪场,使用直径0.6cm重0.9g钢珠弹,膛口弹丸比动能经过检测的分别为2.5J/cm2、1.5J/cm2、0.4J/cm2的手动式气枪,射距为10~20cm。
实验结果:枪口比动能在大于1.5J/cm2的情况下对人要害部位(眼睛)近距离射击可以造成伤残,考虑到无后效期作用时弹丸飞行中的速度衰减及不同口径弹丸对肌体致伤差异等因素,在1m内阈值钢珠气枪致伤下限值可定为 1.8 J/cm2。
参见季峻、张晓军、李松:《钢珠气枪及其发射弹丸的检验和鉴定》,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第3期,第181-185页。
(五)什么是非法持有?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持有包括随身携带,也包括置于家中或者特定场所中保存、藏匿、既可以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
(六)什么是私藏?
“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失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私藏实际上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
(七)未携带持枪证见携带枪支的处理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未携带持枪证件携带枪支的:公安机关扣留枪支,不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八)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处理
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非法持有与非法私藏的界限
非法持有是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可以将枪支、弹药隐藏起来,也可以对外展示和显露。往往不会对外公开。
(十)非法持有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凡上述范围以外的保存、控制的行为,应以非法持有认定。
(十一)非法持有枪支来源对罪名的影响
如果有证据证明枪支、弹药来源于行为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盗窃、抢夺而持有、私藏的,其持有、私藏系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再单独定罪,应当按照前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论处,不再单独认定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十二)如何把握明知的认定?
本罪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持有、私藏的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弹药。具体来说,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问题时,可以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比如,枪支的来源是正常渠道以正常的交易形式取得,还是从非法交易市场上获得,如果是前者需要进一步结合其他情况考虑,如果是后者可能直接认定具有非法持有、私藏的故意。又比如,枪支的用途和行为人取得枪支后的行为,是用来玩耍、自用,还是从事非法活动,如果是前者,可能需要进一步判断,如果是后者一般可以认定具有非法持有、私藏的故意;再比如,行为人的经历、认知水平等,如果行为人具有专业知识,对其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以其认知水平为准,如果行为人是买来玩的一般人,则对其注意义务要求应该更高。枪支的来源、用途、行为人取得枪支后的行为等多个方面综合判断。总之,对于主观的判断,是一个综合的判断过程。(参见胡云腾:《刑法百罪疑难问题精析》(上)第43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
(十三)多次持有枪支能否累计计算持有数量
行为人多次持枪,不能够累计计算,否则会出现甲借乙枪玩耍,每一次玩两天归还,长达一年时间借过100次,案发后认定其持有100把枪的荒谬情节。因此,行为人尽管多次持枪,但是每次只是一支枪,其多次持有的次数问题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但是不能累计计算为枪支数量。
(十四)能否直接适用《涉压缩气体枪支、气枪铅弹案件批复》不认定“情节严重”?
因《涉压缩气体枪支、气枪铅弹案件批复》的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对能否直接适用《涉压缩气体枪支、气枪铅弹案件批复》不认定情节严重存在认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涉压缩气体枪支、气枪铅弹案件批复》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确定了“数量+情节”标准,实际上实质性修改了《审理枪支弹药爆炸物案件解释》对此类案件的唯数量标准,故可直接适用《涉压缩气体枪支、气枪铅弹案件批复》不认定情节严重,那么就不需要适用法定刑以下核准程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种意见认为,《涉压缩气体枪支、气枪铅弹案件批复》是政策性规定,对数量达到《审理枪支弹药爆炸物案件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要降档必须在法定刑以下报核。有的地方法院持第二种意见,并通过法定刑以下核准程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同意第一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所以出台《涉压缩气体枪支、气枪铅弹案件批复》,就是因为枪支标准作出调整后,一些实际致伤力较低的枪支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很多行为人被科以重刑,罪责刑不相适应。故《涉压缩气体枪支、气枪铅弹案件批复》明确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低致伤力枪支、气枪铅弹犯罪案件,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不应唯数量论,而应综合考虑有关情节追究刑事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直接适用《涉压缩气体枪支、气枪铅弹案件批复》不认定情节严重符合司法解释目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编写:《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刑事审判实务(上册)》第125-126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版)
四、参考案例
1.行为人将非法持有的弹药赠与他人,他人持该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行为的定性
案例名称:周某山非法持有弹药案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
入库编号:2026-16-1-048-001
案情简介:2017年,梁某以打猎为由多次向周某山索要子弹。同年秋季,周某山在自家仓房内找到一盒用于口径枪发射的三角牌子弹约40余发,以及猎枪子弹五六发,并将这些子弹全部赠与梁某。2019年3月25日下午,梁某持购买的枪支并使用周某山送其的三角牌子弹,先后将五人杀害。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梁某作案时所驾驶的车辆中发现一个三角牌子弹包装盒,盒内装有4枚“普通级三角牌5.6mm运动长弹”。同年3月27日,周某山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山无罪。宣判后,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对被告人周某山宣告无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指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本院(2020)内05刑终12号刑事裁定和开鲁县人民法院(2019)内 0523刑初44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某山无罪的判项;原审被告人周某山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裁判要旨:行为人非法持有的弹药数量未达到相关入罪标准,但是将弹药赠与他人,致使该人利用弹药实施违法犯罪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形,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论处。
我国法律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管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更不得随意处分。行为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数量未达到入罪标准,但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也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论处。这里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仅限于枪支、弹药走火等导致的,还包括行为人随意处分,如赠与他人,被该人用于违法犯罪所导致的。
2.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枪支的,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可以大幅度从宽处罚。
案例名称:于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
案例来源: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刑事审判实务(上册),第125-126页。
案情简介:于某系退伍转业军人,有正当工作,一向表现良好。2016年,于某经人举报被公安机关从家中搜出9支枪形物,经鉴定5支系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2.6焦耳/平方厘米、2.8焦耳/平方厘米、3.4焦耳/平方厘米、2.4焦耳/平方厘米、5.6焦耳/
平方厘米。于某自供以上枪支均系十年前以300~500元的价格从网上或小店作为玩具枪购买,查获枪支时还查获了部分枪支的说明书。最后,综合考虑涉案枪支发射物为BB弹,枪口比动能均较低,据于某供述,购买枪支时鉴定标准尚未修改,于某购买和持有枪支的目的是收藏,未造成危害后果,于某一向表现良好,可认为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最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
参考意义:对于已经达到立案标准,但是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枪支的,要结合行为人的个人经历、日常表现情况、工作情况、案发原因、枪口比动能大小,枪支来源、枪支正规情况、购买价格、发射物种类、造成实际危害与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价其社会危害性,认为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做无罪化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