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路易威登(LV)起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一案,以及遇见小面起诉渝见小面商标侵权一案,先后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这两场知识产权纠纷都陷入了舆论一边倒的传播困境,大众普遍质疑品牌过度维权,认为品牌是在“打压小微商户”或是“垄断公共文化”。鉴于目前相关案件的案卷并未完全披露且无生效判决,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从业者,我们秉持未知全貌、不予置评的原则,不对案件中双方的行为做道德和法律上的定性评价,也不对个案的裁判结果作预判,仅就案件引发的公共讨论中涉及的法律规则展开分析与讨论。
本文旨在剥离情绪与立场,从法律与实务视角出发,厘清认知盲区,探讨两起案件中,经由舆论发酵后可以讨论的法律议题。

-被诉侵权标识与LV主张的注册商标比对-
一、舆论观察:为什么公众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容易“一边倒”?
两起争议案件在舆论场中均呈现出“一边倒”态势,大多因为公众评判案件的标准往往并不依托法律条文和完整的法律逻辑,反而更容易代入“主体强弱、体量大小、情感道德”等因素。遇见小面案中,舆论选择共情线下个体经营的夫妻店;茉莉奶白案中,舆论转向同情本土新茶饮品牌,还进一步延伸出对“LV垄断传统纹样”的文化声讨。假设如果今天案件的双方都是国内企业,或是国内一线品牌标识被某外资品牌擅自作为商标使用,舆论的风向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法律逻辑的适用,难道应当因品牌国籍、所属行业、公众情感认同的差异,以及舆论评判标准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吗?当然公众并非刻意做出带有偏差的评判,评判错位的根源,本就在于公众对商标法律规则本身存在理解偏差。
二、逻辑厘清:公共图案何来“文化独占”与“抢占”

目前,舆论对LV商标案的最大质疑集中在一点:LV注册的四叶花卉图形,在自然界的花卉形态、苏州园林的传统窗花中都能找到相同造型。这类由大自然和人类历史共同留存下来的公共素材,凭什么能被单个企业垄断注册为商标?还有部分公众进一步认为,这是外国品牌“抢占了中国传统文化资源”。这一质疑在情感上极易引发共鸣,但在逻辑上存在明显矛盾。
在舆论的质疑声中,许多网友指出“自然界中本身就有花朵长成这个形状”,同时“苏州园林的传统窗花中也能找到同款形制”,以此来证明该图案是公共的。然而,基于同样的事实,部分舆论却得出了“外国品牌抢占中国传统文化”的结论。
既然公众都清楚这种花卉在自然界中普遍存在,在中国古代园林中也有应用,这就恰恰证明了它是自然与人类共有的公共素材,不存在所谓的“文化独占”。既然没有文化独占,将其作为商标元素使用,自然也就谈不上“抢占中国传统文化”。这恰好说明四瓣花卉纹样是全人类共享的视觉语言。
三、公共素材或者传统文化符号是否能被注册为商标,注册后的保护边界在哪?
(一)“第二含义”制度:通过经营获得排他权
不论是公共素材还是传统纹样,能否被注册为商标,及注册后的保护边界才是本案争议的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图形或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就是商标法中的 “第二含义”制度——商标是用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其核心功能就在于区分与识别。商标法保护的核心并非图案的绝对原创,也就是完全凭空创造,而是“显著性”与“识别功能”。自然界的花朵、通用的几何纹样、传统的文化符号,本身都属于公共领域的视觉元素,本身缺乏固有显著性,原则上不能直接注册为商标。但是,如果某个经营者将其作为商标长期、广泛、持续地使用,使之在消费者心中建立了看到这个图形就想到这个品牌的稳定对应关系,该图形就获得了第二含义,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及保护。
诚然,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商业品牌借鉴、吸收甚至“挪用”传统文化符号和公共文化艺术元素,是设计领域的普遍现实。人类几千年的文化艺术积淀,本就是后代创作者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公共素材库。商标法对此采取的不是简单粗暴“允许”或“禁止”的二元立场,而是构建了一套平衡机制:公共领域的文化符号大众皆可使用,但某个经营者通过长期、诚实、持续的经营投入,使某个符号在特定商业领域获得了超越原有文化含义的识别功能时,这种通过经营获得的商业价值也应当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仅是LV,国内外大量品牌都使用通用的或者公共文化艺术元素作为商标。苹果公司的Logo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苹果,从未有人主张苹果公司发明了苹果形状。但当苹果公司的logo长期使用在电子产品上时,它就在消费者心中建立了第二含义。他人售卖真实苹果不构成侵权,但在手机、电脑等相关领域使用该图案作为商标就会构成侵权。这恰恰说明,商标排他权与图案是否属于公共资源无关,核心在于它是否通过使用获得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能力。
“长城”是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但“长城”牌葡萄酒或汽车在各自领域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凤凰牡丹”是传统的民俗文化图案,但经过企业的长期商业使用,同样可以获得特定领域的排他权。范思哲(Versace)的商标是希腊神话中的“美杜莎”头像,星巴克的美人鱼标志源自古希腊神话中的塞壬形象,劳斯莱斯使用“飞翔女神”,爱马仕使用“马车”图案。这些国内外的神话人物和历史元素本属于全人类的文化瑰宝,但经过品牌百年的商业经营,获得了极强的指向性和商业识别力。文化是世界的,但基于经营产生的商业价值是私有的,这二者并不矛盾。
(二)保护边界:包含苏州园林、自然元素甚至人民币上的类似纹样的使用该被起诉吗?

答案非常明确:不应被起诉,即便起诉也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商标法保护的核心是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而非对公共图案本身的垄断。商标保护的边界主要由以下两条法律规则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性使用作出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如果他人使用相关图案并非用于指示商品的生产主体,就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根本不在商标侵权的讨论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正当使用抗辩规则:“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被诉侵权人为描述或者说明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善意合理地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正当使用。
也就是说,当公共领域的文化符号、传统图案被他人以装饰、说明、文化展示等非商标目的善意使用,且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时,就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网友提到的苏州园林窗花、装饰图案、人民币上的防伪或装饰纹样等,这类使用的目的是建筑美化、空间点缀或是公共文化展示;人民币上的图案本身是国家法定货币的防伪设计与公共装饰元素,具有法定性和公共利益属性,都属于典型的装饰性使用,并非发挥商标功能,也不会构成商标侵权。在司法实践中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民终801号“蒙娜丽莎”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明确认定,“蒙娜丽莎”的图案与名称均来源于公共领域,属于社会公共文化资源,被告将其用于装饰产品并作出相关说明的行为属于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又如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21021号“凤凰牡丹”图案商标纠纷案件中,法院同样认定,凤凰牡丹图案属于民俗文化的组成部分,仅将其作为装饰图案使用无法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三)本案中茉莉奶白为何会被起诉?

本案中,LV起诉茉莉奶白,原因在于茉莉奶白的使用场景与苏州园林、人民币等存在本质区别。茉莉奶白作为商业茶饮品牌,将与LV涉案标识近似的四叶花卉图案用作商标,并将该图案使用在奶茶杯、包装袋、门店装潢等各类商业活动载体上。这种使用行为很可能已经超出了普通装饰性使用的边界,构成商标性使用,甚至落入驰名商标淡化的范畴。本案讨论的是LV单独的四叶花图样是否达到驰名商标保护标准,茉莉奶白对该四叶花卉图案的使用,是否已经超出普通装饰性使用的边界,构成商标性使用或驰名商标淡化?如果该使用方式足以让消费者联想到路易威登,或是能够起到吸引消费者注意、彰显品牌调性的作用,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或是认定构成驰名商标淡化。这正是需要法院通过案件审理查明事实并依法作出判定的核心问题。
四、权利的边界:多种知识产权的区分与使用场景的定性
获得“第二含义”并不等同于“全领域垄断”。公众往往容易混淆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权这三种权利:著作权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传统文化图案因年代久远早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著作权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上富有美感的新设计,保护期限通常为十五年;而商标权保护的是能够识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志,只要权利人按期办理续展,就可以无限期存续。
LV的四叶花卉图形作为传统纹样是否受著作权保护,与LV将其注册为商标后获得的商标专用权是否受商标法保护,遵循的是完全不同的保护逻辑。一个商业标识可能同时具备三重法律身份,三种权利彼此独立,不能因为一个图案与传统纹样类似就否定它作为商标的可保护性,也不能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纹样,就推导出商标法也不应当保护该图案。
五、两套并行的商标保护规则:普通商标防范“混淆”,驰名商标防范“淡化”
我国《商标法》区分了普通商标的“混淆保护”与驰名商标的“淡化保护”。
如在遇见小面案中,适用的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混淆标准”。核心在于“渝见小面”是否会让消费者误以为是“遇见小面”,需要综合考量商标近似度、商品类似度、显著性等因素进行判定。
而在LV诉茉莉奶白一案中,目前看来可能也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反淡化标准”:“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具体化为三种形态:弱化(淡化)、丑化(贬损)、搭便车(不正当利用市场声誉)。也就是说即便消费者购买奶茶时清楚这并非LV生产,不存在商品来源混淆,但大量使用行为,仍可能导致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被稀释、品牌高端形象被弱化,仍然可能侵犯驰名商标作为独立无形财产的商誉价值。
六、回归诉讼本身:起诉权应当得到保障,被告也应当拥有合法答辩空间及方式
在舆论场中,原告反而常常被推到道德审判的被告席上。但必须明确:起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在法治社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本身就是将争议交由法院居中裁定权利边界、厘清是非对错的最正当途径。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无论诉讼请求最终能否得到支持,本质上都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该被舆论提前“审判”,更不该遭遇道德绑架。
(一)遇见小面案:维权本身没有错误,被告可以合法答辩,由法院综合判定是否导致混淆
遇见小面作为商标权利人,针对涉嫌侵权的标识提起诉讼,本身并无过错,不应被舆论道德绑架为打压小微企业。对于被告“渝见小面”而言,合理的答辩方向应当聚焦于阻却“混淆可能性”,比如可以主张“遇见”与“渝见”首字不同,而首字对商标识别有着关键影响,同时“渝”字带有明确的地理指向,是用来强调自身品牌为正宗重庆风味,因此二者在整体含义和品牌定位上都存在差异。即便最终被认定构成侵权,被告仍然可以围绕涉案商标对自身营收的实际贡献率等因素,请求法院酌情确定较低的赔偿金额。“渝”虽然是重庆的代称,本身缺乏固有显著性,但“遇见小面”本身并非通用词汇,作为一个整体经过长期品牌经营,已经获得了稳定的识别力;而“渝见小面”对“渝”字的使用是否构成地名的正当使用、二者在市场中是否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区分——这些问题的最终裁判,需要让判决结果和行为性质的尺度相适配。司法需要在保护商标权人商誉的同时,为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和市场良性竞争划定平衡边界,这才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二)LV诉茉莉奶白案:使用场景、显著性强度与上诉策略的多重解读
本案中,若认为LV涉案商标存在抢占公共文化资源等问题,茉莉奶白可针对LV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强弱以及对应的保护范围提出质疑。具体而言,如果主张LV的四叶花卉图形固有显著性较弱,属于对公共文化资源的抢占,茉莉奶白可以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等行政程序,从根本上挑战LV的权利基础。在诉讼策略层面,则可以采用行政程序与民事侵权程序交叉并行的路径,一方面在民事诉讼中,就涉案标识是否应当获得跨类领域的排他性保护进行抗辩,另一方面通过行政程序否定涉案商标的权利基础。这种“行民交叉”的攻防策略,在复杂商标纠纷中十分常见。此外,对侵权行为分类拆解、考量商标贡献率与保护强度等,也是茉莉奶白公司在二审中就判赔金额提出争议的可行方向。(鉴于本案目前尚处于二审阶段,本文并非对双方利益纠纷表态,在了解全部事实之前,不对辩论意见做深入探讨。)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目前案件公开可查询的信息,茉莉奶白在自行申请的相关商标因存在在先权利障碍被驳回后,仍持续使用该标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明知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仍继续使用的行为,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进而在侵权定性及赔偿数额的酌定中面临极大的不利风险。
(三)茉莉奶白上诉的法律和商业逻辑
法律上,上诉和起诉一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权利。在商标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一审败诉方围绕侵权定性、赔偿数额或者程序问题提起上诉,是十分常规且正当的司法救济途径。因此,茉莉奶白选择上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寻求二审法院居中裁判的行为。茉莉奶白可以在二审中围绕当前存在的争议提出上诉理由,交由二审法院作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
跳出法律视角来看,茉莉奶白在一审败诉后选择上诉并向公众公开告知,从法律层面看是争取改判的法定救济途径;但从商业运营逻辑,这一行为背后或许隐藏着更深层的策略考量:其一,公关价值与品牌塑造。借助上诉程序和当前的舆论热度,茉莉奶白得以在公众面前持续强化“本土新锐品牌对抗国际奢侈品巨头”的叙事逻辑,以此实现品牌声量与市场关注度的提升,获得常规营销难以企及的曝光度。其二,以时间换空间的商业缓冲。上诉程序客观上拉长了诉讼周期,这为品牌完成终端门店、产品包装以及营销物料上标识的全面替换和平稳过渡,争取了宝贵的缓冲时间,有效避免了一审判决立即生效带来的突发性业务停摆与库存损失。
目前不可否认的是,无论二审的裁判结果如何,茉莉奶白都已经在这场风波中获得了巨大的商业红利——它成功将一场被动的侵权诉讼,转化成了一个极具话题性的品牌传播契机。这种“诉讼营销化”的现象本身,或许比最终的判决结果更值得法律界与商业界共同深思。
七、延伸思考:法律面前一视同仁,知识产权保护不应因企业国籍而“双标”
如果把舆论针对本案的“文化声讨”逻辑推演到极端,一个值得警惕的趋势便会显现:当外国企业的合法维权可以被简单套进“文化霸权”“掠夺我国文化遗产”的叙事框架时,正常的商业逻辑就会被扭曲为一种对外企的文化绑架。
从我国全球化经济发展的宏观视角来看,这种局面将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我国正在深度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大量中国品牌正在走向世界——华为、大疆、字节跳动、比亚迪、希音——这些出海企业在海外市场同样高度依赖当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维护自身品牌价值。我国已加入《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条约,确立了对所有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如果我国国内的舆论生态默许甚至鼓励“以企业国籍否定外企合法权利”的逻辑,那我国出海企业在海外也或许面临同样的对待。
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核心在于规则的可预期性和主体的平等对待。国民待遇原则不仅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签订各类国际经贸协定时作出的明确法律承诺,更是我国企业能够安心走向全球市场的制度基石。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真正的文化自信,恰恰体现在我们能够以统一的规则、同一把尺子来衡量所有市场主体的行为。
八、核心法律议题:文化传承与商业私有化之间的边界
透过热点案件,真正值得深入探讨的核心议题,或许不是“谁对谁错”,而是文化传承与商业私有化之间的法律边界究竟在哪里?经营者经过长期经营积累的商业价值的保护边界应当如何划定?
从法理上说,法律从来不允许将传统文化图案本身直接垄断。商标注册的保护范围有着严格限定:第一,它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产生排他效力,不能跨类别禁止所有主体的使用;第二,它仅禁止商标性使用,不禁止装饰性使用、描述性使用和文化研究性使用;第三,对于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其保护强度也会相应削弱,无法阻止他人在不构成混淆的情况下正当使用近似元素。
这意味着,文化的归文化,商业的归商业,两者之间的边界从来都是清晰的:公共领域的文化符号人人皆可使用,但当某个经营者通过长期、诚实、持续的经营投入,让某个符号在特定商业领域获得了超越原有文化含义的识别功能时,这种通过经营产生的商业价值就应当被法律承认和保护。
商标法的目标从来都是在保护商誉投资与维护市场竞争自由之间寻找动态平衡。保护过强,会侵蚀公共领域,阻碍正常竞争;保护过弱,会纵容搭便车行为,挫伤市场主体的创新投入。如何让判决的尺度与行为的性质、商标的显著性强度、市场实际状况相适配,是司法者永恒的考验,也是衡量司法公正含金量的关键标尺。
九、舆论干预司法的隐患:维权门槛过高带来的“回旋镖效应”
在近期的热点案件中,舆论的走向往往呈现出一边倒的态势。理解维权方的诉求,并不意味着要站队支持或反对某一方,而是应当警惕舆论被塑造成一种单向、不完整的诉讼评价体系。
将舆论设为维权门槛,本质是一把双刃剑。在遇见小面案中,舆论压力直接导致原告撤诉、道歉并赠予商标;在茉莉奶白案中,舆论普遍偏向同情本土品牌,却鲜少追问该品牌相关图形为何会被行政机关驳回注册申请,也很少深入分析LV商标的显著性强度,以及商标跨类保护的法定条件。
这件事更深层的隐忧在于“回旋镖效应”:如果合理维权被预设了极高的舆论门槛,维权者不仅要在法庭上完成举证质证的法定程序,还要额外在舆论场上“自证清白”,双重负担会大幅抬高整体维权成本。长此以往,部分权利人会直接选择放弃维权,市场中“搭便车”蹭流量、标识混淆的乱象会愈发猖獗。多年之后,当市场进入商品识别门槛抬高、消费者难以辨别真伪、行业竞争只能“比谁声音大”的局面,当初推动形成这一状况的每一股舆论力量,最终都要承受这枚回旋镖飞回的代价。舆论看似站在保护弱者的一方,实际上却在损害整个市场的透明度,以及全体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十、法治的闭环:以庭审与详实裁判回应公众关切
面对引发广泛社会讨论和认知偏差的商标维权案件,消除误解、弥合分歧的路径,或许并非单纯的舆论交锋,这也是提升全民法治意识的契机,公众自然会将目光投向司法与行政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裁判文书需要做到说理透彻、公开透明,这本身也承载着发挥司法裁判教育功能与价值导向作用的制度期待。
如(2021)川知民终2152号“青花椒”商标侵权案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二审公开审理与改判,清晰划定了调味品通用名称的正当使用边界,有效保护了小微商户的合法权益。这些裁判文书之所以能够起到社会指引与普法的作用,正是因为它们正面回应了公众关于公共资源能否被垄断的疑虑,用法律逻辑回答了社会关切。
我们也期待在本次等备受关注的争议案件中,法院和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能够以一场高质量的公开庭审或者一份说理透彻的判决/裁定,回应公众疑问,那将不仅是定分止争的履职尽责,也会是一次面向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法治公开课。我们有理由相信,当司法的说理足够充分、裁判的逻辑足够清晰,法理的力量终将穿透情绪的迷雾,让这场由热点案件引发的社会讨论,真正走向一个理性的闭环。
结语:
我们坚决维护我国的文化自信与艺术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全人类的宝贵财富,任何对其合理借鉴与创新发展的行为都应得到尊重与保护。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呼吁在探讨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时,必须兼顾法律规则与商业逻辑,理性、客观地看待问题。
起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本身就是让法院来居中裁定权利边界、厘清争议的最正当方式,不应当被舆论提前审判。商标区分来源的本质作用、“第二含义”的获得机制、装饰性使用与商标性使用的界限、平等保护的法治精神——这些才是热点案件背后真正值得公众关注的专业议题。面对争议,各方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法庭上举证质证、据理力争,而非在舆论场上“比谁声音大”,更不应动辄“上价值”、进行道德绑架或乱扣“文化霸权”“打压小微”的帽子。
让法律的归法律,舆论的归舆论,是对法治精神最好的践行。文化传承需要包容,市场竞争必须遵循规则。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与维权行为,均需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依规开展;而公众讨论回归法理逻辑,摒弃情绪化的偏见,才有助于形成稳定、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真正彰显大国法治的自信与担当。
注:本文系基于公开信息所作分析,文中涉及的争议案件目前均尚未出具生效法律文书,全案证据与事实情况并未公开,本文不对任何个案的裁判结果作预判或评价,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以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