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恒和信·政采问答|122期:加处罚款决定是否具有可诉性?

发布日期:2026-06-24

Q1.当事人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加处罚款,加处罚款决定是否具有可诉性?

答:具有可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是行政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依法追加的额外义务。虽然其是原处罚决定的延续,但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对于单独作出加处罚决定或通知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对于在处罚决定中附带告知“逾期不履行将加处罚款”的,当事人对加处罚款的金额或计算方式不服,可以就该“加处罚款”的生效或执行问题提起行政诉讼。

Q2.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于没收违法所得是否应当扣除成本?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政府采购领域中没收违法所得应当扣除成本。但结合类似案件司法裁判,实践中往往更倾向于扣除直接履行合同的合法成本。具体成本认定范围,财政部门在工作中可适当参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Q3.行政处罚中应当告知听证权利但没告知,是否应当撤销处罚决定?

答:告知听证权利属于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重要程序,若应当告知但没有告知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属于程序重大错误,行政处罚决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具体哪些处罚内容应当告知听证权利,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同时,需要注意相关行业部门规定,以及地方规定。处罚决定发出后发现应当告知听证但未告知的,可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之规定撤销处罚决定后主动改正。

image.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