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恒和信研究 | 长江流域“野钓”的常见行为边界与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26-06-24

垂钓娱乐自古以来是中国人的雅趣,如今垂钓活动已经逐步发展成近千亿级产业。根据中国钓鱼运动协会数据显示,全国钓鱼爱好者已接近1.5亿人,约每10个人中就有1位钓鱼爱好者。其中25至45岁的中青年群体占比接近50%,年轻化趋势十分明显。然而,处在国家环保理念转型发展历史当中的长江流域钓友们,稍有不慎可能触碰法律红线,轻则面临罚款,重则涉刑。从姜子牙“愿者上钩”的哲学境界,到今天必须厘清的“法者必守”的现实边界,钓鱼从未像现在这样,急需在千年雅趣与现代法治之间找到平衡。当休闲爱好与生态保护红线、刑法罪名产生交集时,“钓鱼佬”想读懂水域,不止要懂鱼情,更要懂法情。我们梳理了垂钓活动常见的三类行为边界及其法律风险,为长江流域的钓友们提供行动参考。

一、在禁钓区、禁钓期垂钓

长江流域实施“十年禁渔”的核心是打击生产性捕捞,但休闲垂钓同样受到严格的时空限制。根据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渔业法》第32条,个人娱乐性垂钓虽不属于捕捞作业,无需办理捕捞许可证,但必须严格遵守禁钓区与禁钓期的规定。

(一)哪里是禁钓区

禁钓区(亦称禁钓水域),是指在长江流域禁捕管理框架下,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禁止开展垂钓活动的特定水域。其划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法定核心禁钓区(必须禁钓)

根据水生生物保护需要,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以及经认定的重要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栖息地,依法严禁任何形式的垂钓。

2.地方划定禁钓区(常态禁钓)

各省(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水利枢纽管控区、行洪泄洪口、城市集中景观水域等纳入禁钓范围,并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牌。此类区域即便不在“禁钓期”内,也常年禁止垂钓。

以四川省为例,四川省禁钓区包括:

1.《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 号)中规定的4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如天全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宝兴河珍稀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仪陇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2.2024年1月12日省政府批复同意建立的大渡河上游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四川省阿坝州境内大渡河上游及部分支流);

3.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禁钓区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禁钓区范围);

4.今后四川省长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禁钓区范围。

(二)什么时候是禁钓期

禁钓期指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尤其是在繁殖季节)而规定的禁止捕捞作业的期限。具体时间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垂钓者需密切关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发布的通告。以四川省为例,《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及《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规定,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全省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禁止捕捞作业、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时间,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

(三)违反禁钓区、禁钓期规定垂钓的法律风险

1.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违规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执法部门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2.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实施游钓行为,执法机关首先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

(3)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4)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使用禁用的钓具、钓法垂钓

(一)行为边界

休闲垂钓普遍遵循 “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的原则。2021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要科学评估不同钓具、钓法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影响,规范钓具、钓饵类型,明确垂钓方式,制定准用钓具名录,限制钓具数量,严禁使用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及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鼓励使用人工钓饵或仿生饵。各地对使用渔具、饵料、方法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以四川省为例,规定如下,其他地方基本可以参照该规定:

1.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1根鱼竿、1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2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2.禁止使用国家和四川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

3.禁止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4.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5.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泥鳅、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

6.禁止使用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image.png

image.png

(二)违反钓具、钓法规定的法律风险

与违反禁渔(钓)区、禁渔(钓)期规定垂钓的法律风险一致,若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窝料、钓饵造成水体污染,同步触发《水污染防治法》相关处罚,额外承担生态修复相关费用。

另外,根据《刑法》第340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网具以及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捕捞,无论渔获物多少,均认定为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三、不加区分地处理钓获物

(一)行为边界

以《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为例,处理钓获物规定如下:

1.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2.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3.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二)不加区分处理钓获物的法律风险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等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网具以及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捕捞,无论渔获物多少,均认定为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立案标准: 

涉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总价值≥2 万元,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长江流域常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华鲟、长江鲟、白鲟、白鱀豚、长江江豚、胭脂鱼、川陕哲罗鲑、圆口铜鱼)

(2)量刑标准:

a.涉案保护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2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b.涉案价值20 万元以上不满 200 万元:认定为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c.涉案价值200 万元以上: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垂钓规范推荐查询渠道

长江流域跨十余省市,各省禁钓区范围、禁钓期起止、钓具限制、留获重量略有差异,且随新设保护区、新法施行(如2026年5月1日新《渔业法》)动态调整,切勿仅凭往年经验随意下竿,建议养成“出钓前查一查”的习惯。我们向各位钓友推荐以下查询渠道:

1.各省农业农村部门官方文件:长江流域沿线各省、直辖市出台的规范文件,如《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等;

2.属地垂钓小程序:渝钓通、云渔通等微信小程序,进行垂钓实名备案及申领垂钓码等;

3.现场公告牌:抵达现场后务必核对岸边禁钓公告牌,特别注意新设立的保护区(如四川大渡河上游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老钓点可能一夜变身禁钓区;

4.第三方工具:如钓鱼人APP等。

image.png

image.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