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招标文件约定由中标供应商支付招标代理费,中标人非因采购代理机构原因放弃中标,导致采购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是否应当支付代理费?
答:应当支付。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规定,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由中标人支付代理费的,该约定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财政部国库司在相关答复中明确:如果废标是由于已经评出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所导致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原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也有判决认定非因代理机构原因放弃中标,中标人应当支付代理费。若中标人放弃中标系其自身原因所致,并非采购代理机构服务存在瑕疵或采购人原因所致,采购代理机构已依法完成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代理服务工作,其收费基础已经具备。我们认为,中标供应商单方放弃中标的行为,不能免除其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义务,故其应当支付代理费。
Q2.供应商同时借用其他公司营业执照等资质围标,是否构成恶意串通?
答:借用资质的供应商构成恶意串通,但其他公司是否属于恶意串通,建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恶意串通或者串通投标案中,一个公司手持多个公司的资质围标比较常见。若资质借出公司只是借出资质但对借用公司是否投标或是否同时借用其他公司资质投标不知情,则可能该借出资质公司难以认定为恶意串通。但实践中委托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办理投标事宜比较常见,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予以处理处罚。
Q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是否必须没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的处罚内容系并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政府采购领域中没收违法所得应当扣除成本,但结合类似案件司法观点,实践中往往更倾向于扣除直接履行合同的合法成本。财政部门在办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应当查明该供应商是否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金额多少等,根据案件调查结果,考虑是否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