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医院后勤及织物洗涤服务项目,采购文件规定后勤服务及洗涤服务费用均为总价包干,但若后勤服务人员变化的,后勤服务费用按照实际投入人员据实结算,但未要求供应商按照后勤、洗涤服务分开报价,也未明确后勤服务人员变化的具体计算方式,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供应商两项服务合计报包干价,若采购文件未明确后勤服务人员变化的计算方式,将可能导致供应商报价与费用结算不匹配,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Q2:医疗器械采购项目,是否可以要求验收后预留5%尾款作为保证金,待质保期届满1年后再支付?
答:不可以。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修订)》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应当自货物交付/验收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同时,《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预留5%货款作为保证金属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且尾款支付期限不符合前述强制性要求。
Q3:医院织物洗涤服务项目,有感染性织物洗涤消毒需求,采购文件将《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508-2025)列为实质性要求,并将隔离式洗衣机作为评审因素是否可行?
答:不可行。《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508-2025)4.4规定,有感染性织物洗涤消毒需求的,应配备卫生隔离式洗涤设备,并规定医用洗涤、消毒等用品与设备应满足工作需要,洗涤和烘干设备应选用经国家检测合格、有加热功能的专用洗涤和烘干设备。招标文件既然规定《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508-2025)为实质性要求,则该技术规范中的卫生隔离式洗涤设备也应该属于实质性要求,再将其作为评审因素会导致采购文件前后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