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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两高”发布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典型案例
01.依法严惩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最高检选编并发布6件典型案例
02.公安部公布10起典型案例
03.四川省公安厅发布十起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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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司法适用,统一裁判标准、细化办案流程、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1号),自2026年5月22日起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共计24条,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从适用范围边界、当事人权利保障、全流程诉讼程序、涉案财物处置、特殊情形程序转换五大核心维度,对刑事缺席审判司法适用规则作出系统性细化完善,为司法机关精准办案提供明确规范依据。
一、法定适用范围
刑事缺席审判严格限定于三类法定情形,严禁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具体适用规则如下:
(一)被告人潜逃境外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91条)
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潜逃境外且经追捕未果的刑事案件,分类适用要求明确:
1.贪污贿赂犯罪:适用刑法分则第八章全部罪名及关联定罪案件,无需层级核准。
2.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仅限情节严重、确有追诉必要的案件,须经最高检核准方可启动缺席审判。
3.数罪与共同犯罪:仅对符合条件的单项罪名适用缺席审判;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到案、部分潜逃境外的,可单独对境外被告人缺席审理,不影响在案人员审理。
(二)被告人因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96条)
审理全过程中,被告人因重大疾病完全丧失受审能力,无法参与庭审、行使诉讼权利的,可适用缺席审判。法院可结合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综合认定被告人出庭能力。
(三)被告人死亡特殊案件
1.普通审理程序:审理中被告人死亡的,原则上终止审理;证据足以证实无罪的,应当缺席审理并宣告无罪。
2.审判监督程序:再审、重审案件中原审被告人死亡的,可适用缺席审判,经查实原判错误的,依法改判纠错。
二、当事人权利保障规则
司法解释明确缺席审判案件权利保障刚性要求,落实程序公正底线,杜绝程序瑕疵。
(一)辩护权保障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委托1-2名执业律师辩护,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认证方为有效。
案件一律适用强制法律援助,未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正当理由拒绝法援律师的,给予5日自行委托期限,逾期未委托的由法院另行指派;无正当理由重复拒绝的,法院不予准许。
(二)近亲属诉讼权利
被告人近亲属享有代为委托辩护、参与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提起上诉等完整诉讼权利;多名近亲属参与诉讼的,推选1至2名诉讼代理人出庭。
(三)权利告知与文书送达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需依法告知当事人委托辩护权利及相关诉讼流程;法院立案后,需向境外被告人及近亲属送达诉讼文书、告知诉讼权利,敦促被告人归案。
三、全流程办案程序规范
(一)案件审查与立案处置
检法办案需重点核查案件管辖、主体信息、证据材料、核准手续、财物手续、涉外文书等核心要件。法院实行分类处置: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无适用条件、管辖错误的退回检察院;材料存在瑕疵的,限期30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回处理。
(二)境外被告人文书送达
遵循“常规送达优先、穷尽法定方式、最后公告送达”原则,可通过司法协助、驻外使领馆、机构送达、邮寄、电子送达、居住地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所有方式穷尽后可依法公告送达,保障被告人知情权。
(三)开庭审理与裁判标准
开庭30日前需完成文书送达及开庭公告发布,保障被告人应诉准备时间。
庭审流程与普通刑事案件一致,充分保障控辩双方、被告人近亲属诉讼权利。
定罪标准严格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与普通案件标准统一。
四、涉案财物处置与程序衔接
(一)两类程序衔接规则
符合缺席审判条件的案件,无需先行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可直接提起公诉并一并处置涉案财物。
审理中撤诉、案件终止的,检察机关可另行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处置赃款赃物。
已启动没收程序的案件,后续符合缺席审判条件的,可通过缺席审判一并处置剩余涉案财物。
(二)财物纠错机制
生效裁判对涉案财物处置确有错误的,法院依法启动纠错程序,通过返还、赔偿等方式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财产权益。
五、特殊情形程序转换规则
(一)审理期间被告人到案
审理中潜逃境外被告人归案的,法院终止缺席审判程序,检察机关重新起诉的,按普通程序审理,原则上由原审管辖法院继续办理。
(二)裁判生效后罪犯到案
裁判生效后罪犯到案的,依法交付执行;罪犯对裁判不服的,可在收到执行通知10日内书面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属实的,撤销原判、按普通程序重审。
(三)被告人恢复受审能力
审理中恢复受审能力的,终止缺席审判、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裁判生效后恢复能力并提出异议的,依法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四)审理期间被告人死亡
普通审理中被告人死亡的,除能证实无罪外一律终止审理;再审重审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可继续缺席审理并依法纠错改判。
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典型案例一
依法严惩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最高检选编并发布6件典型案例
2026年5月1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即将正式实施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共6件,涉及民营企业内部腐败、“一货多卖”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串通投标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坚定立场和工作成效。
案例一、刘某某、邹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原系某房地产公司首席副总裁。邹某某,原系某房地产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裁兼项目拓展中心总经理。
2012年至2022年,刘某某分管某房地产公司项目拓展中心(以下简称项目拓展中心)业务,其利用项目拓展洽谈、内部审核报批、合同签约等职务便利,个人或伙同邹某某等下属员工,收受多家房地产项目合作方给予的贿赂款。其中刘某某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亿余元,个人非法所得1亿余元;邹某某收受贿赂共计1.177亿元,个人非法所得3770万元。
2024年2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下简称浦东分局)以刘某某、邹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浦东检察院)对刘某某、邹某某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25年2月、6月,浦东检察院分别补充起诉刘某某漏罪事实。2025年9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被告人邹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决已生效。
此外,浦东检察院另起诉某地产公司内部腐败系列案关联受贿人员8人,行贿人员15人,行贿企业11家,相关案件已陆续判决或在法院审理阶段。
【典型意义】
(一)落实依法平等保护理念,高质效办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针对该类犯罪中常见的“幽灵辩解”,检察机关应充分引导侦查取证,注重调取手机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流水等客观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对于涉案财物金额巨大、权属复杂的案件,要强化涉案财物公诉职责,全链条查明犯罪数额、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帮助企业追赃挽损。
(二)持续做优检察服务供给,深入推进企业内部反腐治理。检察机关在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时,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注意深挖遗漏犯罪事实及关联犯罪,并及时补充起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二、陈某、孙某等7人合同诈骗、挪用公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基本案情】
自2011年4月起,陈某在上海先后控制4家贸易公司,开展铝锭现货贸易。因经营亏损,2017年陈某雇佣孙某担任总经理,扩大铝锭期货与现货贸易,并开始“一货二卖”。后因对市场行情误判,经营亏空持续扩大。2018年11月起,陈某伙同孙某在明知实控公司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注册并实控5家贸易公司及收购2家仓储公司,安排赵某担任实控的宁波港某仓储公司负责人,并与外地仓储公司负责人(另案处理)合谋,实施铝锭“一货多卖”。陈某、孙某以支付约15%保证金等为诱饵,以宁波港某仓储公司等仓库存储的铝锭为标的,通过赵某、董某某、严某某、张某等人出具虚假提货单、入库单等单证,骗取客户货款,用于弥补亏损、期货投机及个人高消费等事项。截至2022年5月案发,陈某、孙某等人通过“一货多卖”方式,造成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国有企业等41家单位实际损失68亿余元。
另查明,2020年1月至案发,陈某、孙某伙同潘某某(另案处理)挪用某国有投资公司7355万余元资金进行铝锭期货交易。2021年6月至案发,陈某伙同赵某在公司铝锭仓储经营业务中,给予某贸易公司总经理助理汪某铝锭过户费回扣共计42万余元。
2022年5月,宁波港某仓储公司的货主单位因未能提取存储的铝锭而报警,后宁波公安机关对陈某、孙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2023年7月,公安机关以陈某、孙某等6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宁波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月至3月,检察机关以陈某、孙某等6人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汪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追加起诉。同年5月至12月,检察机关分别以陈某、赵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陈某、孙某犯挪用公款罪补充起诉。
2025年2月至4月,一审法院对陈某以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孙某以合同诈骗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万元;对赵某、董某某、严某某、张某、汪某依法作出相应判决。陈某、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8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围绕经营性合同诈骗犯罪认定难题,严把主客观证据标准。面对涉案企业“一货多卖”犯罪手段隐蔽性强、交易模式复杂等特点,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涉案企业财务账册、合同、银行账户明细等交易类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涉案企业在交易中出现的伪造单据、控制交易主体等异常情况,判断其真实目的;借助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审计,确定其资不抵债状况,以准确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节点。同步对收取货款流向的审查,区分资金是用于合法经营活动还是偿还旧债、高风险投机或挥霍消费等,查明其实际履约能力。
(二)全流程追赃挽损,维护被害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三、赖某某等人职务侵占、陈某某等人盗窃,温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列案
【基本案情】
珠海某电器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器公司)成立于1990年,主要业务为生产电动剃须刀、电动牙刷等日用电子产品,系荷兰某知名外企在华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之一。
2016年至2023年,为牟取非法利益,某电器公司运营总监、高级供应链经理赖某某、车间工人邓某某等48名公司人员相互勾结串通,形成若干相对固定犯罪团伙,利用各自职务或者工作便利,采取虚报冒领、虚假报废或秘密窃取等手段,非法侵占、窃取某电器公司生产的电动剃须刀、电动牙刷等产品及相关零配件、耗材,并陆续销赃给温某某、康某某等21名收赃人员,累计涉案金额达1亿余元。经查,赖某某利用分管仓储等职务便利,指使仓库主管孙某将价值1000余万元的电动剃须刀、电动牙刷等产品从仓库分批运出后,通过下属邱某某销赃给黄某某,获利690余万元;邓某某伙同领班艾某某、李某某等10人组成两个团伙利用物料申领审批权限,虚报冒领锡焊线,在运出公司后销赃给温某某,获利690余万元;邓某某另与仓库管理人员任某某等18人达成合作,其通过低价收购任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窃取的价值2100余万元的电动剃须刀、电动牙刷产品及配件,后再转售给康某某等16人的方式赚取差价;工程部实验室测试员罗某甲等3人利用领用、搬运物料的职务便利,窃取价值500余万元的电动剃须刀、电动牙刷及配件后,销赃给邓某某等5人;仓库拆料组人员陈某某与仓库上料组人员罗某乙等人共谋,在仓库操作员离开时进入操作台虚增电动牙刷头的出库数量,再安排拆料组人员王某某、上料组人员李某某等人将价值150余万元的电动牙刷头偷运出公司后由陈某某销赃给康某某。
2022年12月至2024年11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湾区检察院)对犯罪情节严重及“零口供”或有串供行为的赖某某等18人依法批准逮捕,对犯罪情节较轻或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李某某等11人依法不批准逮捕。为减少企业损失,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的房屋、股票、存款等财物共计价值1500万余元。
2023年7月起,金湾区检察院先后以被告人赖某某等19人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某某等5人犯盗窃罪、被告人温某某等11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分别判处赖某某等35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赖某某等8人先后提出上诉。2026年4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对赖某某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责令赖某某退赔被害单位某电器公司597万元。其他7人二审裁判也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同等保护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源头治理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在办案中应注意发现总结涉案企业管理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企业堵漏建制,降本增效,助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坚持全链条打击犯罪,依法分层分类处理。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涉案人员较多的涉企案件,应根据人员地位、作用、主观恶性、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情况等区别对待,分层分类处理。
案例四、张某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张某某以某机械租赁公司名义,以融资租赁、分期付款方式向某起重机械公司采购70余台塔机。某起重机械公司对塔机安装远程监测控制系统,以加强对分期付款采购塔机设备的管理,并约定买方若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卖方有权通过前述系统对塔机进行锁机。张某某在将采购的塔机出租给全国多个项目工地后,未依约及时支付货款,某起重机械公司依照合同条款对塔机进行锁机。此后,张某某联络被告人张某、刘某对被锁塔机解除控制,并支付每台2500元到12000元不等的费用。经查,张某、刘某通过剪除原有控制线、加装非法控制器的方式,对21台被锁塔机进行非法解锁,其中张某获利8万余元,刘某获利1.5万余元。张某某自塔机被非法解锁至案发,共计收取设备租金48万余元。
2024年9月,某起重机械公司发现案涉塔机设备失联,遂向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报案。同年11月,宁乡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5年2月,宁乡市公安局以张某某、张某、刘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乡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5年6月,宁乡市检察院以张某某、张某、刘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张某某等人五年五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平等保护财产安全,依法履职助力健康发展。
(二)准确判断行为性质,全面评价实质危害。注意全面评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危害后果,除依据犯罪所得数额或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危害后果外,还应从引发安全隐患、扰乱社会秩序等角度收集、固定证据,对危害后果作出全面、准确认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五、杨某某职务侵占审判监督抗诉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0年间,杨某某利用担任某港资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职务便利,在经某咨询公司介绍与某单位房地产项目合作洽谈过程中,借助某咨询公司索要项目介绍费的契机,向某房地产公司隐瞒真相,通过签订商业咨询协议的方式,虚增咨询合同标的额、虚构业务名目,致使某房地产公司对外支付9540万元资金,其中某咨询公司实际获得3000万元,其余6540万元被杨某某非法占有。后因该房地产项目最终未达成合作,房地产公司经审核发现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合同签署及付款存在问题,并要求杨某某追回公司已付资金,但杨某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致使公司资金无法追回。
2013年4月,某地产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北京市公安局于当月立案侦查,并对杨某某刑事拘留。2014年1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北京市检三分院)对杨某某批准逮捕。同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将本案向北京市检三分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北京市三分院将案件移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朝阳区检察院)办理。同年11月,朝阳区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2015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后杨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原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7年5月,法院依法作出重审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八万元。杨某某再次上诉,二审法院以挪用资金罪改判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2023年12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市检察院),对二审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法)提出抗诉。后北京市高法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二中院)对该案再审。2025年9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重审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八万元。
【典型意义】
(一)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与矛盾化解并重。检察机关应敢于、善于运用刑事抗诉手段,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纠正涉企错误刑事裁判,依法打击涉企犯罪,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二)积极探索境外补证,推动涉外司法实践。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境外取证的有效路径,针对不同类型案件、不同法域特点,制定差异化的取证策略,认真研究不同法域证据规则差异,通过有效转化境外证据,保障案件妥善办理。
案例六、某建筑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系某央企下属子公司,注册经营地位于江西省。2024年9月,某建筑公司陆续收到江西省多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发出的《串通投标行政立案通知书》。其中,某地住建局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60万余元,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8万余元。某建筑公司为此全面开展自查,并确认从未在该地参与任何工程投标活动,经向相关部门查询,发现公司名下多出一个用于投标的由认证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副锁,办理地为上饶市,公司怀疑系他人在上饶市伪造了数字证书副锁,并冒用本公司名义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上进行串通投标活动。2024年9月24日,某建筑公司以其被伪造投标数字证书为由报案,侦查机关未予立案,也未作书面回复。2024年12月,某建筑公司认为侦查机关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进行刑事立案而未立案,遂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西省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
【典型意义】
(一)充分调查核实,高质效开展法律监督。对于侦查机关不立案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行使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调取相关书证等各项职能,加强调查核实,立足于最大限度还原客观事实,着力于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着眼于高质效达成监督效果,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二)依法一体履职,强有力护航企业发展。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刑事立案监督中,对于企业立案监督诉求虽不能实现但确有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违法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时,应及时将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对于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的处罚决定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强化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查明的客观事实,并移送相关线索和证据材料,依法提出纠正建议。
典型案例二
公安部公布10起典型案例
近年来,国家禁毒办多次发布通告提醒相关企业和个人谨慎向境外销售可制毒物品及新精神活性物质,防范境外法律风险。然而,国内仍有部分不法分子向境外贩运列管或非列管前体化学品及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敏感化学品,并逐渐形成化工“黑灰”产业链,造成重大涉毒风险。
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多轮次部署开展打击管控专项行动,破获一批重点案件、整治一批问题企业、惩处一批犯罪分子,全力消除涉毒风险隐患,整治网络营商环境,保障我国化工行业健康发展。2025年以来,共破获相关刑事案件2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7名,缴获毒品720公斤、新精神活性物质1.3吨、兴奋剂0.9公斤,查扣非列管前体化学品27.7吨。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公安部5月15日公布近年来公安机关侦办的典型案例。
一、汤某某等走私制贩新精神活性物质案
2025年12月,公安机关侦破汤某某走私制贩新精神活性物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缴获毒品31.89公斤、新精神活性物质1.01吨,查扣各类制毒原料15.4吨,捣毁制毒窝点和前体生产窝点各1处,冻结涉案资金692万元,行政处罚化工企业3家。经查,汤某某通过搭建2个网站向境外发布化学品广告,待境外客户下单后,在国内多地委托研制客户订购化学品,通过国际货代公司向境外国家走私贩运,收取境外买家虚拟货币货款。2026年1月,汤某某、陈某某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依法批准逮捕;于某某、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被依法批准逮捕;另有8名涉案人员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伍某等贩卖毒品案
2024年以来,伍某利用名下公司长期在网上发布化学品广告信息,境外客户联系下单后,由高某某供货,向境外贩运敏感化学品。2024年至2025年间,伍某伙同高某某向境外贩运尼美西泮(第二类精神药品)1公斤、波玛唑仑(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3公斤。2026年1月,伍某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依法批准逮捕;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三、初某某等制造毒品案
2025年以来,初某某等通过网络渠道获知合成大麻素制备方法,购入相关化学原料和仪器设备,在制毒窝点非法制成非列管合成大麻素前体MDMB-INACA,通过境外网站发布化学品广告,并向境外客户传授制毒方法,打包售卖其制得的MDMB-INACA及其他制备合成大麻素所需化学原料,搭配售卖压片机、反应釜等设备发往境外。2025年11月,初某某等3人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依法批准逮捕;同年12月,孙某某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四、乔某某等制造制毒物品案
2026年2月,公安机关侦破乔某某等制造制毒物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捣毁制毒窝点2处,缴获非列管合成大麻素前体MDMB-INACA成品478公斤,查扣各类制毒原料1.15吨,扣押现金69.9万元,冻结涉案资金121万元。目前,乔某某等14名涉案人员因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王某某走私制毒物品案
2025年底,经公安机关侦查研判,王某某长期从国内多地化工企业大量采购敏感化学品,通过国际货代出口,存在重大走私制毒物品嫌疑。2026年1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行动,在多地查扣王某某准备向境外贩运非列管前体化学品10吨。当月,王某某因涉嫌走私制毒物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六、杜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2021年以来,杜某某及其名下公司在化工平台上发布化学品广告,向境外大量贩运非列管前体化学品及BMK酯类、PMK酯类等冰毒、摇头丸前体化学品,将境外美元收入非法转移入境,部分资金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兑换为人民币,共计收款人民币3240余万元。2025年9月,杜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七、万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万某某、苏某利用名下公司长期在网上发布兴奋剂广告信息,于2022年11月至2024年7月间向境内外买家销售庚酸睾酮、美雄酮等管制兴奋剂,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4.8万元。另查明万某某等于2022年3月前通过国际货代向境外贩运敏感化学品69笔共587.7公斤。2025年12月,万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依法批准逮捕;2026年1月,苏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八、刘某等诈骗案
2022年以来,刘某利用名下注册公司,在境外网络化工交易平台发布虚假广告,虚构能够销售国家管控精神类药物的事实骗取境外客户下单,收到货款后,以面粉、冰糖、味精等廉价物质冒充境外客户求购的敏感化学品,骗取境外客户钱款折合人民币达260余万元。2025年12月,刘某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安某某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左某某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王某某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九、高某某等诈骗案
2023年以来,高某某利用名下注册公司,伙同邢某某在网上以化学品图片吸引外国客户,虚构能够销售毒品的事实骗取境外客户下单,收到货款后,以不发货或发送普通化工产品冒充毒品方式实施诈骗,诈骗金额折合人民币10万元。2025年8月,高某某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邢某某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十、王某某、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0年至2025年间,王某某、邢某某分别注册多家公司,在境内外网站上大量发布化学品广告信息,境外买家联系下单后,从国内寻求货源,通过国际货代公司运输出境。相关公司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和赛拉嗪等兽药,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41万元。为谋取更大非法利益,王某某伙同邢某某利用名下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54万元。2025年5月,王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批准逮捕;2025年10月,邢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相关链接:公安部公布10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三
四川省公安厅发布十起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在第十七个全国公安机关“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来临之际,四川省公安厅对外发布近年来侦破的10起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一、成都市公安机关破获江某洗钱案
2025年3月,成都市公安机关侦破江某洗钱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经查,以江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为掩盖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设计错综复杂的资管计划,并以大量个人银行和公司账户作为非法资金“过路通道”,在短短数月内将近亿元违法放贷非法所得资金“洗白”。2025年12月,江某等3名犯罪分子分别被依法判处3至18年有期徒刑。该案打掉了一个隐匿的洗钱犯罪通道,切实守护了金融秩序的安全稳定。
二、自贡市公安机关破获“6.15”特大系列串通投标案
2023年8月,自贡市公安机关侦破“6.15”特大系列串通投标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1名,打掉职业围串标团伙1个,扣押违法所得5700万余元。经查,该团伙勾连境外黑客组织操纵控制评标专家库系统后行贿专家、对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围串标活动,案件涉及全省11个市(州)35个工程项目,涉案金额达110亿余元。截至2026年3月,涉案人员王某某、张某某等22人分别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所有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该案斩断了工程建设领域围串标利益链条,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三、泸州市公安机关破获“5.19”禽苗代养合同诈骗案
2025年7月,泸州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利用禽苗养殖对农户实施合同诈骗的公安部督办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2024年9月至12月,以许某某、张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在泸州成立“泸州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打着“包技术、包回收、高收益、低风险”等噱头,吸引全国各地农户与公司签订“禽苗代养合同”,后通过提供劣质禽苗、有害饲料、误导养殖等手段,蓄意致使农户养殖禽苗大面积死亡,故意造成农户养殖违约,以此骗取养殖户家禽款300万余元。公安机关通过深挖扩线,最终拓展出涉及全国多个省份的职业犯罪团伙,涉案对象43人,涉案金额1200万余元,该案已于2025年8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该案一举摧毁了以“订单农业”为幌子的合同诈骗犯罪团伙,有力维护了广大农户的合法权益。
四、泸州市公安机关破获“9.25”集资诈骗案
2025年9月,泸州市公安机关破获“9.25”集资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经查,吴某等人通过虚构生猪养殖、乡村旅游等项目,以承诺2%-2.5%的月息为诱饵,针对老年人实施集资诈骗犯罪活动,并对集资诈骗所得资金进行非法转移“漂白”。该案已于2026年2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该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打早打小,有效防止了危害扩展蔓延,有力维护了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
五、广元市公安机关破获“1.1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5年12月,广元市公安机关侦破“1.1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3名,冻结涉案资金600万余元。2023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朱某、许某等人在柬埔寨多地,打着国家财政部的旗号,冒用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以实现“中国梦”“带领国民共同致富”为幌子,非法搭建“中国政企”基金网络投资平台,编造400余个虚假项目并发展人员购买“投资”,涉案金额9亿余元,案件已于2026年4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该案的成功破获,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彰显了我省公安机关打击传销组织、守护人民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
六、广元市公安机关破获“3.06”伪造货币案
2025年3月6日,在公安部和省厅的统一指挥下,广元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3.06”伪造货币案,捣毁2个伪造人民币犯罪窝点,抓捕犯罪嫌疑人6名,共收缴假人民币210万余元,扣押电脑、打印机、油墨等作案设备和原材料若干。2025年12月,徐某某等3名犯罪分子分别被依法判处7至11年有期徒刑。该案的成功侦办,有力打击了假币犯罪,彰显了公安机关维护国家货币安全和金融管理秩序的坚定决心。
七、内江市公安机关破获“1.02”骗取出口退税案
2024年4月,内江市公安机关侦破“1.02”骗取出口退税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6名,打掉骗取出口退税团伙2个、虚开犯罪团伙3个、地下钱庄团伙2个,查获作案用电脑26台、会计账目7000余本,涉案虚开金额3.8亿余元、骗取出口退税款4700万余元。经查,2022年至2024年,以王某某、刘某某为首的骗税团伙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票、变票方式虚构货物进项,又与下游出口企业勾连,获取他人真实出口信息,虚构出口业务,从而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目的。2026年4月,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其他嫌疑人分别被判处2至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系全链条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典型案例,对于整治买单配票、“黑中介”乱象具有重要意义。
八、南充市公安机关破获“10.10”非法经营案
2025年10月,南充市公安机关侦破张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抓获涉嫌场外配资的犯罪嫌疑人31名,追缴涉案资产200万余元。经查,2024年12月以来,张某某等人在南充市以某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义,在没有取得证券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搭建APP交易平台,非法开展证券场外配资业务,涉案金额7.6亿余元,该案已于2026年4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该案实现了非法经营证券犯罪全链条打击,有力维护了资本市场秩序,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九、南充市公安机关破获“12.05”保险诈骗案
2025年9月,南充市公安机关侦破“12.05”保险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4名,涉案金额200万元。经查,2024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等人大量购买并控制带运费险功能的网购平台店铺和买家账户,并通过“刷单”伪造“真实”网购场景逃避平台监管,再通过退货退款骗取运费险理赔金。案件已于2025年9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该案成功铲除了一个涉及全国10余省份的保险诈骗犯罪网络,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和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十、凉山州公安机关侦破“1.1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5年3月,凉山州公安机关侦破“1.1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犯罪分子刘某某、公某某注册成立木业产品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扣押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余份、虚假合同材料100余份。2025年11月,2名主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7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并处罚金。该案的成功侦破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税收损失,有力维护了国家税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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