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恒和信·政采问答|119期:总公司中标后,能否以分公司名义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发布日期:2026-05-27

Q1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修订后,财政监督依据是否应当适用最新规定?

答:应当适用最新的规定。《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4月1日修订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名称为《四川省财会监督条例》。原《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财政监督范围也修改为了《四川省财会监督条例》第七条。在修订实施后的财政监督,涉及的监督依据、监督程序等,建议使用最新规定。

 Q2 .总公司中标后,能否以分公司名义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采购人必须与中标的总公司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以分公司名义替代。

 Q3 .四川省内的采购人在同一预算年度内有两笔上级部门的同一品目采购预算,即第一笔预算下达后采购人按照内控支付采购完成,后又下达了同一品目的一笔采购预算,两笔预算分别均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但总和达到了分散采购限额,第二笔预算采购时是否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答: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根据《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川财规〔2023〕9号)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是指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汇总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因此,若同一财政年度、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汇总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尽管第一笔预算已经完成采购,第二笔预算采购时也必须依法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image.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