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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部月刊72期|员工长期休事假,单位能否停止为其缴纳社保

发布日期:2026-05-26

本刊由恒和信劳动法律部律师整理编辑,梳理当月劳动法领域新法律法规及重点法条,并以劳动法专业律师视角对热点社会新闻进行解读剖析,对经典案例进行深度研讨。

❑新法速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稳岗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人民法院治理欠薪典型执行案例

◆重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印发《重庆市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签署《成都市劳动争议裁审衔接与类型化纠纷治理工作方案》】

❑重点法规

◆重庆市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热点案例

◆上班迟到路上出车祸是否能够认定工伤

◆屡犯禁烟规定,企业辞退员工并获法院支持!

❑专题探讨

◆员工长期休事假,单位能否停止为其缴纳社保?

❑经典判决

◆南京银某广告有限公司诉周某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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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探讨

员工长期休事假,单位能否停止为其缴纳社保?

(一)判例展示

⨠ 案例1.张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了长达半年的事假。公司批准事假后,为了节省成本,在未与张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停缴其社保。张某休假结束后回公司上班,发现社保已被停缴,于是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申请事假,经公司同意后,并不等同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依然存续的情况下,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公司擅自停保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张某长期未提供劳动,但公司以此为由停保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需为张某补缴社保,并承担因逾期缴费产生的滞纳金;同时,公司还需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案例2.林某某与某企业存在劳动关系,2000年4月开始至2022年3月期间林某某到某企业工作,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林某某自行缴纳。2022年3月10日,某企业向林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林某某要求某企业返还2000年4月开始至2022年3月期间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该案一审、二审均驳回林某某的诉讼请求。后林某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林某某与某企业均认可自2000年4月开始至2022年3月某企业向林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为止,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林某某未到某企业处上班,原审依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实际处于中止状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2年3月10日,某企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与认定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并不冲突。林某某与某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缴社保保险协议》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劳动关系中止状态下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林某某请求返还社会保险费用不应获得支持,裁定驳回林某某的再审申请。

(二)点评分析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则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故仅以劳动者长期休事假未提供劳动为由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对于员工需要长期休假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能够通过中止劳动关系而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按照该规定,对于请长假人员,单位仍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同时,该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该规定引入了“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并初步界定了劳动合同中止期间权利义务关系,即“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在地方层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此以外,其他各地也出台了地方性规定或通知、会议纪要等文件,对劳动合同的中止作出了相应规定。

上述规定,虽然只明确了劳动者因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等纳入了劳动关系中止的情形,但结合目前的司法裁判,通常也认为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仍然可以中止劳动关系。

目前司法实践均认为,劳动关系中止,社会保险关系也中止。如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939号案件认为:双方形成“长期两不找”的事实,双方劳动关系中止,此后双方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8民终110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双方长期处于两不找状态,劳动关系中止,双方互不履行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4民终63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社保费用于法无据。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2民初389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处于“长期两不找”的情形下,对于劳动者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社保费用等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特殊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综上,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需要休长假的请求时,可以与其协商并签订合法的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在合理控制用人成本的同时规避相应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