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存在形式瑕疵的遗嘱效力认定,主要存在两种对立立场:一是严格主义立场。法律对遗嘱形式要件的明确规定,核心目的在于保障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维护法律适用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在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不得随意突破或忽视形式要件的要求1。二是缓和主义立场。遗嘱虽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但法律设定要式性要求的初衷,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最大限度保障遗嘱人的最终真实意愿得以实现,对于形式要件存在轻微欠缺的遗嘱,若内容合法,且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其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可通过其他方式弥补形式上不足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2
在司法实践中,一份遗嘱往往同时存在多种形式瑕疵,法院通常会结合全案证据对遗嘱效力进行综合判断。为更清晰梳理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风险点,下文对遗嘱订立过程中易出现的典型形式瑕疵及对应裁判规则逐一展开分析。
一、常见遗嘱形式瑕疵
(一)遗嘱人未签名
1.签名、指印、印章全无
权威规范要求:自书遗嘱需满足全文手书、本人签名的核心要件。根据《黄薇解读》3(第80页)说明,自书遗嘱的全部内容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若存在部分内容由他人书写的情形,则不构成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即便遗嘱内容确为遗嘱人亲笔书写,若缺乏本人签名,将无法判断遗嘱人是仅完成了草稿书写还是作出了最终的处分意思表示,因此未签名的自书遗嘱应当认定为无效。《最高院理解与适用》(第561页)亦明确指出,遗嘱的所有字迹均需为遗嘱人本人亲自书写,这是自书遗嘱最核心的形式要件。
典型案例:(2023)川08民再16号
裁判摘要:案涉2012年自书遗嘱中对钟某遗产的处分内容无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遗嘱上的签名并非钟某本人签署,而是由共同遗嘱人王某5(钟某配偶)代签,该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因此遗嘱涉及钟某遗产处分的部分无效。
实务提示:
(1)签名与笔迹鉴定存在因缺乏足够、权威的比对样本而无法得出鉴定结论的风险,实践中需提前做好证据留存。
(2)在移动设备录音录像便捷普及的背景下,对遗嘱订立全过程进行同步视听记录,是补强遗嘱效力、降低形式瑕疵风险的核心措施。
2.指印、私章替代签名
权威规范要求:明确禁止以指印、私章替代签名。根据《黄薇解读》(第78页)的解释,印章具有可复制性,且存在被他人控制、支配的可能性;指印虽在身份识别上具有唯一性,但也存在遗嘱人无意识或死亡时被强按指印的风险,同时可能因缺乏遗嘱人生前留存的指纹样本而难以鉴定。特别是自书遗嘱不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若允许以盖章或捺指印替代签名,将大幅增加伪造遗嘱的风险。《最高院理解与适用》4(第562页)亦明确规定,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上应当亲笔书写自己的姓名,不得加盖人名章或捺手印替代签名。
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情形的裁判存在明显分歧:
(1)不认可替代签名效力。
典型案例:(2021)川01民终13246号
裁判摘要:成都市某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见证书》所见证的代书遗嘱,立遗嘱人处仅捺有指印,未签署本人姓名。法院认为,案涉遗嘱为代书遗嘱,因缺乏遗嘱人的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而认定无效。
其他类案:(2021)川0112民初3716号5、(2024)川1724民初3699号、(2023)川08民再16号
(2)认可替代签名效力。
典型案例:(2025)青02民终240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被继承人对代书人代其签名的行为未表示反对,并在代签的姓名上捺印,应视为对代签行为的认可。对于文化程度较低或因特殊情况无法书写姓名的遗嘱人而言,捺印是常见的意思表示确认方式,其目的与签名一致,应当视为对遗嘱内容作出确认的客观行为。若仅因未书写姓名而否定遗嘱效力,忽视其他能够佐证遗嘱真实性的关键证据,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及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的遗嘱继承制度本意。结合遗嘱代写人和见证人的身份、见证过程等事实,足以认定该遗嘱反映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他类案:(2021)渝03民终130号6、(2021)京03民终3612号7
实务提示:
(1)若遗嘱人因肢体残疾、健康状况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书写姓名,建议优先选择设立录音录像遗嘱或办理公证遗嘱,降低形式瑕疵风险。
(2)若遗嘱人系文盲,可引导其对照姓名范本自行书写,不得由他人代为书写或通过肢体协助书写。对签名过程应当全程录像,并在谈话笔录中对该情况特别注明。
(3)印章、指纹同样面临因缺乏比对样本而无法鉴定的风险,实践中不宜作为主要的意思表示确认方式。
(二)日期不完整
权威规范要求:遗嘱签署的年、月、日三项要素缺一不可。根据《黄薇解读》(第78页)的说明,鉴于注明日期对于遗嘱效力认定的重要性,法律坚持将遗嘱人注明年、月、日作为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或所注日期不具体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最高院理解与适用》(第562页)明确指出,法律规定的“注明年、月、日”要求三个要素均需齐全,仅注明年或仅注明年、月的,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当认定为无效。
典型案例:(2023)川民申2896号
裁判摘要:案涉打印遗嘱仅有一名见证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虽主张案涉遗嘱性质为自书遗嘱,但该遗嘱系打印形成,且无证据证明系遗嘱人自行打印;同时,遗嘱人虽在立遗嘱人栏签名捺印,但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对遗嘱效力不予认可。
(三)增删、涂改
权威规范要求:遗嘱的增删、涂改内容需经遗嘱人本人确认方为有效。根据《最高院理解与适用》(第563页)的规定,遗嘱中涂改、增删部分有效的前提是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涂改、增删的内容系遗嘱人本人亲自所为、亲笔书写;二是遗嘱人应当在涂改、增删处签名确认,并注明涂改、增删的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2条第3款亦规定,私文书证存在删除、涂改、增添等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从司法实践来看,若涂改、增删内容不影响对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通常会认可遗嘱的整体效力。
典型案例:(2025)京03民终15667号
裁判摘要:虽案涉遗嘱存在三处涂改,但私文书证存在瑕疵时应当综合判断其证明力。当事人已提交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照片、心理健康检测报告等证据,足以佐证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遗嘱效力予以认可。
其他类案:(2023)黑01民终9127号8、(2022)鲁10民终3094号9
(四)见证人资格瑕疵
权威规范要求:《民法典》第1140条明确规定三类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最高院理解与适用》(第592页)进一步明确,此处的“继承人”指法律规定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只要属于遗嘱人的继承人范围,均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关于“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范围,可参考《继承法意见》第36条的规定,即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实践中基于家事信任、情感联结等因素,由近亲属担任见证人的情形较为常见,但该类情形通常因见证人资格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典型案例:(2021)川01民终15143号
裁判摘要: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见证人陈某3系被继承人陈某抚的兄弟,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见证人资格;另一见证人陈某4系陈某抚的侄儿,亦属于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同样不具备见证人资格,故案涉遗嘱因见证人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
其他类案:(2021)川1528民初2856号10
实务提示:
上述典型案例中二审法院虽回避了侄儿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的问题,但从“侄甥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来看,侄甥具有准继承人身份,实践中不宜作为遗嘱见证人。
(五)见证过程不符合“全程参与、时空一致”要求
1.未见证遗嘱人口述过程
权威规范要求:见证人需全程见证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的过程。根据《最高院理解与适用》(第594页)的立法精神,见证人见证的核心目的是保障遗嘱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保在遗嘱人死亡后能够证明遗嘱订立的完整过程,还原订立场景。因此,见证人必须亲眼看见、亲耳听到遗嘱人形成完整遗嘱内容的全过程,包括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根据口述书写遗嘱、遗嘱人打印遗嘱等核心环节。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要求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具有时空一致性,理想状态是遗嘱人口述、代书人听写、见证人在场全程参与的过程同步完成。
法院通常会结合是否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综合认定遗嘱效力:
(1)欠缺口述环节仍认定有效
典型案例:(2025)冀01民终5554号
裁判摘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案涉代书遗嘱欠缺立遗嘱人口述环节的主张,法院认为《民法典》第1135条并未明确将口述环节规定为代书遗嘱的必备形式要件,且该条款的立法原意是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代书遗嘱在与立遗嘱人核实时,立遗嘱人多次回应确认,并已签字认可,故对该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2)欠缺口述环节认定无效
典型案例:(2024)京01民终331号
裁判摘要:代书遗嘱的核心是遗嘱人口述、他人代为书写。案涉遗嘱订立过程中,遗嘱人具备清晰的表达能力,但遗嘱内容并非由其口述,而是代书人根据提前准备的草稿抄写而成;同时,见证人、代书人均未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即便有视频资料能够证明遗嘱订立过程,也无法弥补遗嘱在法定形式上的缺陷,故认定遗嘱无效。
2.未全程参与见证过程
权威规范要求:见证人必须在场全程参与立遗嘱的全过程,不得事后补签名替代在场见证。根据《黄薇解读》(第83页)的说明,见证人若仅见证了遗嘱人在已书写完毕的遗嘱上签名或按手印,而未全程参与遗嘱的书写过程,不属于《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合法见证,仅能作为证明遗嘱人签署姓名的证人,不具备见证人的法律效力。《最高院理解与适用》(第594页)进一步明确,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形式要求见证过程满足时间上的同步性和空间上的同一性,即遗嘱人的口述、代书人的书写、见证人的见证行为应当同时或基本同时发生,且在同一地点完成。
典型案例:(2025)内08民终1965号
裁判摘要:案涉遗嘱并非见证人当场书写,也未在立遗嘱人在场的情况下现场完成,并非一次性形成,无法客观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视频资料来看,遗嘱人仅手持事先写好的遗嘱宣读了部分内容,未能完整反映代书人、见证人见证遗嘱人表述财产处分意见的全过程,不符合代书遗嘱关于时间、地点一致性的要求,故认定遗嘱无效。
其他类案:(2021)吉24民终159号11、(2021)辽06民终2875号12、(2025)川1102民初444号13
实务提示:
(1)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均强调“在场见证”的要求,公证遗嘱同样适用该规则。
(2)“在场见证”“时空一致”的法律要求较为严格,实践中极易出现瑕疵引发争议。部分裁判观点甚至要求打印遗嘱的见证人必须全程见证电脑录入、打印机输出的全部过程,对见证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
3.签名、日期标注瑕疵
权威规范要求: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和日期必须齐全、一致。《最高院理解与适用》(第566页)明确,与原《继承法》规定不同,《民法典》要求代书遗嘱的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不仅要签名,还要各自注明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否则遗嘱无效。
典型案例:(2021)浙06民终3084号
裁判摘要:案涉打印遗嘱缺乏两名见证人的签名,虽事后相关人员出具声明书,但代书人未表明其见证人身份,另一见证人无法明确陈述遗嘱的涂改及形成过程,且均未在遗嘱上签字并注明日期,无法证明立遗嘱人与见证人之间的空间同一性,故认定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归于无效。
其他类案:(2023)吉01民终7017号14
(六)见证人出庭作证瑕疵
权威规范要求:见证人不仅需要现场见证遗嘱订立过程,还需在事后能够出庭接受询问。《最高院理解与适用》(第569页)明确,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代书人应当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完整、如实陈述遗嘱订立的全过程。
典型案例1:(2024)川3427民初1107号
裁判摘要:三原告对案涉遗嘱均不认可,被继承人已去世多年,且遗嘱中的见证人亦已死亡,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印证遗嘱真实性。同时,案涉代书遗嘱仅载明一名见证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故认定遗嘱无效。
典型案例2:(2021)川03民终651号
裁判摘要:虽然两名见证人对案涉遗嘱订立的具体时间及签字顺序陈述不一致,但遗嘱订立于2003年,距诉讼时已达十八年之久,见证人对细节记忆模糊符合人类记忆规律,不因此否定遗嘱效力。
其他类案:(2022)川0114民初2713号15、(2020)沪01民终11037号16
实务提示:
(1)建议在法定最低见证人人数(两名)之外,适当增加见证人人数,并优先选择身体健康、年龄较轻的人员担任见证人,降低后续因见证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出庭作证的风险。
(2)对遗嘱订立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可作为见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补强证据。
二、律师遗嘱见证风险
权威规范要求: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形式要件要求。《民法典》并未将律师见证遗嘱规定为独立的遗嘱形式,律师在协助当事人订立遗嘱时,仍需依托《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各类遗嘱形式,严格按照法定要件操作,不得自行创设遗嘱形式,否则可能导致遗嘱无效。相关具体规范包括:
1.《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民法典》第1140条:明确了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范围。
3.《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15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效力争议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遗产已处理完毕的除外。
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会议纪要》第37条:明确了打印遗嘱的性质认定标准,根据制作过程分别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
5.《黄薇解读》(第96页)指出,遗嘱见证人需在场见证遗嘱订立行为,并事后对遗嘱内容、订立情形作出证明,其证明内容对遗嘱效力具有重要影响。《最高院理解与适用》(第594页)特别强调,律师虽具备专业法律知识,但在订立遗嘱时不得自由创设遗嘱形式,仍需严格遵循法定要件。
典型案例:(2021)甘01民终4991号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打印遗嘱虽存在见证律师未在遗嘱上签名的形式瑕疵,但综合遗嘱订立全过程,确有两名律师现场见证,《律师见证书》与遗嘱构成整体,结合见证委托书、谈话笔录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遗嘱内容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尊重遗嘱人的遗愿。二审法院亦认为,虽遗嘱形式不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但结合全案证据能够证明遗嘱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伪造、篡改情形,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其他类案:(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926号17、“周某洁诉周某韬、李某继承纠纷案——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或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适用民法典有关形式要件规定”18
实务提示:
(1)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需充分评估风险:遗嘱见证业务存在遗嘱无效后被索赔等风险,存在风险与收益失衡的问题,建议谨慎承接。
(2)律师见证遗嘱并非独立遗嘱类型,实践中通常表现为“打印遗嘱”,需特别注意以下要求:
①见证律师属于法定遗嘱见证人,除在见证书上签名外,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完整注明年、月、日。
②应当对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代书人代书遗嘱、打印人打印遗嘱、遗嘱人确认遗嘱等全部过程进行全程见证。
③避免采用遗嘱人直接对提前制作好的书面遗嘱进行确认的方式办理见证,确保见证过程符合“时空一致”要求。
④建议对遗嘱设立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留存完整证据链。
(3)由遗嘱人本人委托并支付费用:“遗嘱见证律师费用应当由遗嘱人支付,尽量不要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利害关系人支付,否则律师作为见证人的中立性可能遭受质疑。”19
(4)根据“证人优先”原则,参与遗嘱见证的律师需要就遗嘱订立情况出庭作证,后续可能无法代理相关继承纠纷案件。
注 释
1.参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5)川110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3612号民事判决书。
3.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
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5.该案法院认定律师见证遗嘱无效,重要原因为受益人代签,指印不具备鉴定条件。
6.该案法院认为生理原因不能签名,捺印确认符合常理及法律规定。
7.该案法院认定律师见证遗嘱有效,重要理由为我国传统中捺印常作为不会写字或不擅长写字的人替代签名的意思表示确认方式。
8.该案法院认为涂改内容未导致意思表示产生歧义。
9.该案法院认为涂改不影响对遗嘱主要意思的解读。
10.该案中见证人之一为受益人聘请的保姆,另一见证人曾向受益人借款。
11.该案中医院探视登记本证明见证人未在场见证。
12.该案法院认定打印遗嘱无效,重要理由为见证人未全程见证电脑书写、打印机打印的全过程。
13.该案法院认定打印遗嘱无效,重要理由也是见证不符合法定要求。
14.该案中代书人未签名,其他见证人未注明日期。
15.该案中见证人不知道遗嘱内容且拒绝出庭作证。
16.该案法院认为因记忆规律导致的个别细节陈述差异,不宜过于苛责。
17.该案法院认为见证书是代书遗嘱的必要补充,两者构成完整遗嘱,律师在见证书上的盖章等同于在代书遗嘱上签字。
18.“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7-2-476-003。
19.邓雯芬、张博:“时空一致性的认定及对打印遗嘱效力的影响” ,《中国律师》杂志2025年第6期。当然,也有实务判例认为,“案涉代书遗嘱见证业务费用虽系许某1(遗嘱受益人)支付,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系管某与×律师事务所,原一审判决在未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推定见证律师与许某1存有利害关系不当。”,参见(2019)内民申158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