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对个别技术服务要求单独提供承诺函响应,供应商未单独提供承诺函,仅概括承诺响应所有实质性要求,是否应当作无效处理?
答:应当作无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若采购文件明确要求某一技术服务要求需单独提供承诺函,且该要求属于实质性条件,供应商仅以概括承诺方式响应所有实质性要求,而未单独提供该承诺函,则不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得通过符合性审查,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采购文件,将其作无效处理。
Q2.某供应商自身不具备采购文件要求的特殊资格证书未通过资格审查,能否以“另一家供应商同样不满足该证书资格要求”为由提出投诉?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或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质疑答复的,可以提出投诉。该供应商自身不符合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其他供应商的评审情况并不损害其合法权益,该供应商不具有就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的资格。
Q3.供应商被税务处罚,是否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
答:不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被税务处罚不符合该资格条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