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
01.立案24.5万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6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02.时隔14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通过,2026年11月1日施行
【典型案例】
01.最高检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及10件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02.聚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新特点、新趋势,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热点关注一
立案24.5万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6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2026年4月2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6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图1: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人员按职级划分图)
2026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收信访举报96.8万件次,其中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26.4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57万件。立案24.5万件,其中立案省部级干部30人、厅局级干部1267人、县处级干部1万人、乡科级干部3.3万人;立案现任或原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3万人。处分18.3万人,其中党纪处分13.5万人、政务处分6.1万人;处分省部级干部56人,厅局级干部1125人,县处级干部8439人,乡科级干部2.5万人,一般干部2.5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12.4万人。
(图2: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占比图)
2026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37.6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19万人次,占总人次的50.5%;运用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处理14.9万人次,占39.7%;运用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处理1.9万人次,占5.1%;运用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处理1.8万人次,占4.7%。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立案行贿人员9066人,移送检察机关983人。
热点关注二
时隔14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通过,2026年11月1日施行
2026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将于2026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监狱法将条文数量扩充至121条,对旧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升级。本次修法在立法目的重构、刑罚执行程序优化、罪犯基本权利保障、教育改造体系完善以及未成年犯特殊保护机制等方面均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作为本次修法最具社会关注度的亮点之一,会见制度改革打破了长期以来仅允许律师与近亲属会见在押人员的传统限制。
一、核心变化
(一)人权保障正式入法
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罪犯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受严格保护,权利保障从“禁止侮辱”升级为“积极保障”。
(二)申诉不再认定“不悔罪”
明确罪犯依法申诉、控告、检举,不得作为不服从管教、无悔改表现的依据,彻底解决长期实践争议。
(三)探监范围大幅放宽
打破“仅近亲属可探监”限制,经监狱批准,可会见利于改造的非亲属;同步新增视频会见,便捷性大幅提升。
(四)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罪犯与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不被检查,完整保障刑事辩护权,筑牢司法公正底线。
(五)减刑假释程序更严更明
新增评审、公示环节,明确法院管辖层级,检察院全程监督,杜绝程序乱象与权力滥用。
(六)医疗对标社会医保
罪犯基本医疗的药品、服务、耗材目录参照本地基本医保执行,同步规范社保接续,保障基本健康权。
(七)死亡调查第三方鉴定
废除监狱“自查自鉴”模式,罪犯死亡由检察院到场监督,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程序公信力显著提升。
(八)新增特许离监制度
罪犯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家中发生重大变故,可特许离监处理,由民警押解,彰显执法温度。
(九)特殊群体保护升级
未成年犯专章扩容,新增心理矫治、学籍衔接、犯罪记录封存;新增外籍罪犯管理规则,填补涉外执行空白。
此外,新法还完善监狱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强化狱务公开与信息化建设、独立设置法律责任章节,构建规范、文明、公正、人性化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既坚守刑罚底线,又彰显法治温度。
二、新旧《监狱法》核心修改对比表
典型案例一
最高检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及10件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6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以下简称“白皮书”)并发布10件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白皮书全面介绍了2025年检察机关依法综合履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基本情况。据悉,2025年,各级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受理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341件25160人,起诉9135件19102人,不起诉5105人。此外,全国检察机关还办理知识产权民事检察案件1251件;办理知识产权行政检察案件1795件;受理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线索741件,立案612件。
一、知识产权检察刑事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受理审查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6220件10509人,批准逮捕3781件5709人,不批准逮捕4666人;受理审查起诉11341件25160人,起诉9135件19102人,不起诉5105人。
(一)依法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批准逮捕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1461件2273人,起诉3255件6915人;批准逮捕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439件2079人,起诉3743件7761人;批准逮捕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97件259人,起诉519件1291人;批准逮捕涉嫌侵犯著作权罪246件368人,起诉894件1710人;批准逮捕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70件90人,起诉162件343人;批准逮捕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40件89人,起诉71件156人;起诉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2件3人;批准逮捕涉嫌假冒专利罪2件2人,起诉1件3人。
(二)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
依法建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线索198件211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72件,监督撤案538件;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依法纠正公安机关漏捕113人,纠正漏诉787人;针对侦查活动违法问题,向公安机关制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947件;落实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机制,依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1556件。
(三)加强刑事审判监督
依法对刑事裁判开展法律监督,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71件。加强审判活动违法监督,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35件,同比上升95.7%。
(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审查起诉阶段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8784件18570人,认罪认罚适用率为85.3%。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15252人,人民法院采纳14697人,采纳率为96.4%。
(五)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涉及利用网络实施的有3408件,占比37.3%。部分案件形成无接触式生产、销售、下单、寄送等犯罪链条,惩治难度增大。
二、典型案例情况
2026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涵盖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同时体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体惩治虚假诉讼等职能,集中展现了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工作成效。
⨠ 案例一、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抗诉案
【典型意义】
商标、字号都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承载着企业生产经营凝聚的商誉。本案通过辨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与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在先使用”抗辩在立法目的、权利性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的本质区别,厘清了两者不同的法律适用标准,强调应当尊重商标和字号的历史演变及现实状况,妥善处理商标与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对于无抢注恶意、已形成稳定市场格局的注册商标,不宜轻易宣告无效,对于善意合法使用形成的在先字号权益,亦应保留其市场空间。
⨠ 案例二、付某某等4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
【典型意义】
作品登记证书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的关键证据之一。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作品登记仅作形式审查的特点,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捏造侵权事实提起虚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
⨠ 案例三、王某甲、王某乙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切实承担服务创新发展职责,主动加强与创新企业联系,紧密对接企业法治需求,依法惩治侵犯关键核心技术犯罪行为,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对于涉及配方、参数等特定信息组合形成的整体技术方案,应全面审查鉴定意见、相关领域公开文献和其他在案证据,必要时可以通过咨询行业专家、邀请技术调查官提供协助等方式,综合研判整体技术方案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注重审查技术秘密商业价值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与评估机构就方法选取、评估参数、计算依据等关键问题加强沟通,准确认定商业秘密价值。
⨠ 案例四、田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典型意义】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企业自主研发创新动力,威胁国家安全。准确把握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标准,重点关注经营信息从本质上是否可以反映成本控制、销售策略、发展路径等企业重要市场战略。全面审查密点信息所对应的原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载体,调查核实权利人对密点信息的管理、使用方式与所采取保密措施的适配性,审慎研判密点信息价值。针对境外机构通过境内咨询公司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应加强对境外机构的实质审查,研判论证境外要素的特征,深挖案涉信息泄密流向,依法认定名为商业咨询实为非法泄密的犯罪行为,筑牢更高水平安全屏障。
⨠ 案例五、众某绿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
【典型意义】
光伏产品是我国外贸“新三样”之一,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高端制造业的代表,应当依法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本案犯罪行为侵害光伏企业技术创新成果,侵权产品销往境外,损害出海企业合法权益。
⨠ 案例六、张某甲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
【典型意义】
“一药一码”医药赋码系统是落实国家药品追溯政策的重要保障,对确保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真伪可验发挥重要作用。销售盗版药品监管码赋码软件并破解技术措施的行为,不仅侵犯企业知识产权、阻碍产业创新,也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 案例七、万某玩具有限公司、万某某等3人侵犯著作权、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典型意义】
网络游戏系数字时代的新型文化业态,游戏中的原创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源代码等创作物,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对具有独创性的游戏角色形象,依法认定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对于将游戏平面角色美术作品制作成立体游戏角色手办的,如果二者在造型、线条、色彩、装饰等方面高度一致,尽管物理载体从平面变成立体,但角色手办并未形成新的、区别于平面美术作品的个性化表达,应当认定构成复制关系。
⨠ 案例八、王某、魏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典型意义】
家电品牌的注册服务商标能够发挥识别服务来源作用,承载着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重要价值。利用网络平台假冒家电服务商标犯罪,既贬损品牌信誉,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应依法坚决惩治。办理假冒服务商标刑事案件,应严格把握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区分是否依托商品提供服务的不同情形,准确认定假冒服务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
⨠ 案例九、周某某等24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制假售假多发领域,全链条打击犯罪行为,净化市场竞争环境,努力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消费者利益兼顾。针对侵犯商标权犯罪呈现出的链条式、产业化、跨区域团伙作案特点,以及采取“线下+线上”“按需生产”“人货分离”“产销分离”等隐蔽化、分散化作案方式,加强引导侦查取证,破解证据审查、数额认定、法律适用等办案难题,着力提升办案质效。
⨠ 案例十、“温县铁棍山药”地理标志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产品是地方特色产业的有力支撑,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载体。实践中,部分地理标志存在使用不规范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地理标志品牌价值,损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案例二
聚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新特点、新趋势,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2026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聚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新特点、新趋势,不断加强调查研究、统一法律适用,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指引作用,发布五件人民法院审结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一、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关联犯罪的新举措
(一)重拳出击,斩断个人信息泄露源头
人民法院聚焦源头打击,加强对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利用技术手段窃取个人信息,特别是行业“内鬼”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守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此次发布的博某软件有限公司、何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单位在为医院提供开发、维护网上挂号系统的服务过程中,非法获取挂号用户个人信息。陈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陈某某利用担任铁路车站客运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查询他人搭乘高铁的信息并贩卖。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判处刑罚,强化法律威慑与预防,从源头阻断黑灰产业链的发展形成。
(二)亮剑护权,筑牢政企数据安全防线
数据安全是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防火墙”。近年来,政企数据泄露案件频发,政企内部数据信息及其在提供互联网服务过程中收集的个人敏感数据遭窃取贩卖,严重侵害公民个人权益、企业商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次发布的黄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黄某某等人通过技术手段非法登录学籍学历查询的官方平台,获取公民学籍学历信息后贩卖给他人。人民法院加强对数据犯罪打击力度,彰显了维护政企平台信息数据安全的态度和决心。
(三)精准发力,严厉打击网络“开盒”违法犯罪
网络“开盒”作为新型网络暴力违法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网络上公开,被“开盒”的人往往会遭遇网民的侮辱谩骂、造谣诋毁,有的甚至会延伸到现实生活中,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网络生态,践踏公序良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此次发布的林某某、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二被告人非法获取数量巨大的公民个人信息,搭建“社工库”网站,非法出售牟利,还设立通讯群组通过“开盒”方式,发布侵犯隐私、谩骂侮辱等违法犯罪信息,依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网络“开盒”相关犯罪,切实筑牢清朗网络空间法治防线。
(四)全链打击,严惩个人信息关联犯罪
被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常常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或者为关联犯罪提供便利。强化打击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的下游关联犯罪,让窃取、交易个人信息的上游犯罪无利可图,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黑灰产业链条的蔓延。
此次发布的梁某某、王某某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梁某某、王某某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的HPV疫苗预约信息,又针对疫苗预约者实施精准诈骗。人民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凸显了全力守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坚定立场。
二、典型案例及意义
⨠ 案例一、依法惩治外包公司窃取患者隐私行为,筑牢医疗数据安全防线——博某软件有限公司、何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0年间,被告单位博某软件有限公司负责为某医院开发、维护网上挂号系统,被告人何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何某某暗中收集从后台非法获取的该医院挂号用户相关个人信息,并安排公司员工被告人熊某、罗某某将所获取的信息数据导入公司自建数据库。2021年初,熊某又安排人员在为该医院开发的软件上安装接口,自动将挂号用户个人信息导入公司自建数据库。案发后,在公司服务器、自建数据库及何某某家中设备内均提取到包含有挂号用户的个人信息,数据去重后合计2878070条。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博某软件有限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等,对被告单位博某软件有限公司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针对医疗信息、患者隐私等个人信息犯罪案件高发,应强化医疗机构数据安全体系建设,严厉打击泄露、非法获取患者医疗信息犯罪。互联网企业在为医疗卫生领域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企业经营范围、合同约定及隐私协议等,在服务和授权范围内合理合法地处理公民个人信息。互联网企业利用为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便利,非法获取患者信息、医疗数据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 案例二、从重惩处行业“内鬼”,保护公民出行信息安全——陈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铁路车站客运员的职务便利,通过铁路车票系统查询他人搭乘高铁的具体信息,包括有无搭乘高铁出行、乘车时间、车次、乘车站、到站、座位、证件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以每条10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陈某某未在岗期间,以每条5元至10元不等的查询费通过同事被告人曾某等人代为查询相关信息。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部分被出售给被告人林某某等人,用于有偿查询演艺人员等的行程信息。截至2021年9月,陈某某违法所得共计约19万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等,对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一万四千元不等。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责令陈某某等人分别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二十万元至一万余元不等,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行业“内鬼”是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原因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利用担任铁路车站客运员的职务便利,根据他人提供的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通过内部业务系统查询公民乘坐高铁出行的相关信息,并向他人出售获利,暴露公民出行计划、生活规律、社交关系等个人隐私,无论是普通人还是公众人物,都可能面临生活安宁被严重破坏,甚至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
⨠ 案例三、斩断黑灰产业链条,严禁倒卖学历学籍信息牟利——黄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被告人刘某某接受客户以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查询学历信息的委托,由被告人李某某查找对应的身份证头像制作假身份证图片,黄某某和被告人高某租用手机号接收短信验证码注册“学信网”账号,黄某某使用上述虚假身份证图片,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学信网”注册验证,下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出售牟利。截至案发,黄某某等人违法所得约为30万元至6000元不等。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等,对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责令黄某某等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删除非法持有的公民个人信息,注销侵权使用的通信软件,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三十万元至六千元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技术手段从官方学籍学历数据查询平台非法获取信息并出售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通过租用手机号接收验证码、伪造身份证图片及动态验证视频等技术手段,绕过“学信网”实名认证系统,非法获取学历信息后出售,形成“租用设备—注册账号—虚假验证—下载信息—贩卖获利”的犯罪链条。
⨠ 案例四、严惩“开盒”网暴行为,守护清朗网络空间——林某某、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基本案情】
2023年至2025年间,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通过加密通讯工具等互联网渠道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后以虚拟货币收款等方式出售牟利。经查,林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6亿余条,王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3亿余条。2025年间,林某某、王某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搭建“社工库”网站,经查,该网站数据库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共计1.7亿余条,被告人利用网站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300余次,网站访问人次共计10余万次。
2025年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加密通讯工具设立群组,担任群组管理员,在群组中发布针对他人侵犯隐私、侮辱谩骂等违法犯罪信息。该群组成员共计2000余人。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林某某伙同他人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均应予惩处。林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等,对被告人林某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批量获取公民身份证件、家庭住址、社交媒体账号、交通住宿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公开发布煽动网民针对特定人员攻击谩骂,或者提供有偿查询、帮助他人定向“开盒”,给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极大伤害,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扰乱网络空间秩序、助长社会戾气、破坏和谐稳定。
⨠ 案例五、严厉打击利用疫苗信息诈骗犯罪,依法适用数罪并罚规定——梁某某、王某某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共同出资在互联网黑灰产业平台购买木马程序,向HPV(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预约注射正规网站植入,非法获取网站管理员账号、密码,进而获取网站存储的HPV疫苗预约订单信息29万余条。后二人租赁虚拟主机服务器,将非法获取的网站源码上传到域名服务空间,制作仿冒的诈骗钓鱼网站,并纠集多人分工协作,通过短信平台群发疫苗预约成功短信,诱使预约人员点击短信中的钓鱼网站链接,冒充网站医生、客服,以“价格调整、优先预约、重新下单享受优惠”等话术骗取51名被害人合计5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植入木马程序方式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纠集他人通过群发短信、利用“钓鱼网站”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HPV疫苗接种预约事由,对不特定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数罪并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等,对被告人梁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典型意义】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后极易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特别是涉及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信息。HPV疫苗有助于预防宫颈癌,女性接种需求量大。犯罪分子瞄准女性群体的健康诉求,利用技术手段侵入疫苗预约正规网站,非法获取疫苗预约信息,再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精准实施诈骗,且手段极为隐蔽,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也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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