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财政部门是否应当实质性认定处理更正前的技术参数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的投诉?
答:应当实质性认定处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缺乏事实依据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虽然技术参数已更正,但财政部门需要对更正前的技术参数是否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进行核实认定。
Q2.被投诉人是否需要对所投诉的更正前的技术参数举证证明合法合理性?
答:需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规定,被投诉人需要对所投诉的更正前技术参数不存在不合理限制进行说明并举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若更正后不存在不合理限制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Q3.招标文件“履约能力”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规定证书认证范围应包含有:采购标的的设计、生产/制造、销售、配送安装、售后服务,未提供认证证书或范围包含不全的不得分。投标人提供的证书范围不全可以得分吗?
答:不可以得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因评分标准明确了证书范围包含不全不得分,故投标人提供的证书范围不全不应当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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