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
01.加大对强奸、猥亵儿童、诈骗等犯罪的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6年第一季度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
【典型案例】
01.依法惩治新型、隐性受贿犯罪,最高检发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02.准确有效打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犯罪,“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
03.依法严肃查处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案件,公安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公布4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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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强奸、猥亵儿童、诈骗等犯罪的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6年第一季度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
2026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6年第一季度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刑事案件审判情况如下:
一、人民法院牢牢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治各类犯罪,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各类犯罪,加大对强奸、猥亵儿童、诈骗等犯罪的惩治力度,重刑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罚人数的比例)分别高出总体重刑率23.72、18.70、7.27个百分点。
二、受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案件1.06万件,同比下降41.31%。
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在指导各级法院准确甄别犯罪、依法定罪量刑等方面持续发挥重要作用。受理诈骗罪一审案件2.20万件,同比下降7.29%。针对近年来高发、争议较大的侵财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制定相关司法指导性文件,加强侵财犯罪案件审判指导。
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6年第一季度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
典型案例一
依法惩治新型、隐性受贿犯罪,最高检发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5件
2026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依法认定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及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等提供办案指导。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当前查办腐败犯罪的重点、难点。此批指导性案例包含王某某受贿案等5件案例,包括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放贷收息型受贿、房产交易型受贿、投资收益型受贿、原始股预期收益型受贿等5种,均是近年来多发、社会关注度较高且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受贿犯罪类型。此类犯罪呈现出收受行为民事化、利益输送市场化、财物内容预期化等显著特征,与传统职务犯罪区别明显,对依法惩治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具有重要示范指引作用。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收受股票、股权预期收益受贿行为的受贿数额认定规则问题予以明确。
【典型案例及指导意义】
⨠ 一、王某某受贿案(检例第247号)
【关键词】
受贿罪 虚增交易环节 无实质经营 实际获利数额
【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为感谢其谋利行为而以虚增交易环节方式给予的交易差价,且所获差价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指导意义】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近亲属非法收受请托人为感谢其谋利行为而以虚增交易环节方式给予的“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对应的利益事先确定,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且在利用“商业机会”获取利益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无实质经营、不承担风险的,其行为不属于正常市场交易,依法构成受贿罪。
(二)在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获得的差价利益,形式上是其通过合法的市场化方式从请托人处获得的财物,实质上是请托人为感谢其利用职权提供的帮助而输送的好处,受贿数额应当以其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 二、黄某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检例第248号)
【关键词】
受贿罪 放贷收息 真实资金需求 正常借款利率 利息差额
【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明知请托人为感谢其谋利行为而以借款付息方式输送好处,且请托人向其借款利率明显高于向其他人正常借款利率,仍向请托人出借钱款并收取高息,高息部分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超出请托人同期正常借款利率中最高者的利率差所对应的利息数额认定。
【指导意义】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明知请托人为感谢其谋利行为,以支付明显高于向其他人正常借款利息的方式向其输送好处,仍向请托人出借钱款,且收取的高息部分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属于权钱交易,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二)在放贷收息型受贿中,请托人具有真实资金需求且同期存在向其他人正常借款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数额按照超出同期正常借款利率中最高者的利率差所对应的利息数额认定。
⨠ 三、蔡某某受贿、洗钱案(检例第249号)
【关键词】
受贿罪 支付少量定金 房产增值收益 实际获利数额
【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获取请托人输送的房产增值收益为目的,采用支付少量定金的方式“锁定”请托人开发的房产,不签订合同、不支付购房款,待房价上涨后授意请托人出售房产,增值收益归己所有,且所获收益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指导意义】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获取请托人给予的房产增值收益,支付少量定金后“锁定”请托人公司开发的房产,不办理购房手续、不支付购房款、不承担市场风险,待房产增值后出售获利的,既不符合房产公司售房规定,也不符合正常房产交易习惯,所获收益本质上是请托人为感谢其职务行为而输送的好处,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二)在办理房产交易型受贿犯罪案件中,要注意审查判断双方合意的行受贿对象是房产增值收益还是房产差价。对于意图以将来房产的增值收益而非购房时请托人给予的特殊优惠为贿赂形式,客观上国家工作人员已通过出售房产而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按照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 四、何某某受贿案(检例第250号)
【关键词】
受贿罪 无入股资格 固定收益 全部收益数额
【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无入股资格的情况下,接受请托人以输送好处为目的而给予的公司入股资格,并通过出资入股的方式按股份比例收受高额固定收益,所获收益与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具有对应性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所获全部收益认定。
【指导意义】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接受请托人以投资入股获取高额收益的邀约,在无入股资格的情况下,出资入股请托人的公司,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市场风险,按照股份份额获取固定收益,所获收益与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具有对应性的,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二)在办理投资收益型受贿犯罪案件中,要注意审查判断国家工作人员获取收益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对于所获收益全部系请托人为感谢其职务行为而输送的好处,与市场经营情况无关的,受贿数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所获全部收益数额认定。
⨠ 五、孙某某受贿案(检例第251号)
【关键词】
受贿罪 原始股 预期收益 实际获利数额
【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获取股票上市后的增值收益,与请托人达成行受贿合意后,在上市前股改阶段受让请托人提供的公司原始股且约定不承担资金风险,在公司上市后出售股票获利,所获收益与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具有对应性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指导意义】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获取原始股上市后的增值收益,出资购买请托人提供的原始股并约定不承担资金风险,主观上对上市后会获得巨额增值具有清晰判断和较为确定的预期,客观上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上市成功,国家工作人员实现了预期收益,且所获收益与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具有对应性,请托人目的也是以此方式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好处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二)在原始股预期收益型受贿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上市后出售股票实际获利的,犯罪数额以其实际获利数额认定。计算实际获利数额,应当扣除国家工作人员受让股份时的出资数额。
典型案例二
准确有效打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犯罪,“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
2026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6年4月9日起施行)及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一、《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惩治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在民航飞机机舱内打架斗殴等常见“机闹”犯罪行为。
一段时间以来,乘客在民航飞机内违规开启应急出口舱门、在民航飞机机舱内打架斗殴、殴打他人等“机闹”行为时有发生,引发关注。上述行为属于单纯的行政违法行为,还是构成刑事犯罪,各方面认识不统一,影响预防和惩治效果。《解释》明确了上述行为适用的罪名和定罪条件。
1.《解释》明确,并非所有的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只有在民航飞机处于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期间或者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足以引发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情况下,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飞机尚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等情况下违规开启舱门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解释》采用列举方式,对在飞行中的民航飞机上实施暴力行为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特别明确了对民航乘务员使用暴力的行为可能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3.《解释》还对实践中存在的破坏民航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干扰民航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的刑事处罚作了指引性规定。
(二)突出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从严惩治。
部分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勒索钱财、发泄私愤、无聊好奇等动机和目的,编造、故意传播诸如“飞机上有炸弹”等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严重干扰民航飞行安全和秩序,甚至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恐慌。此类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接连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刑法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但在依法惩治涉及民航飞行安全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1.针对民航飞行安全领域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突出特点,对已有司法解释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总体原则是,进一步突出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惩治力度。
2.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影响民航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或者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卫生检疫等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应作犯罪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无论是采取明示还是暗示的方式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以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本罪构成要件。
(三)进一步明确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
《解释》明确,民用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为人在民用航空器飞行期间被抓获的,由行为发生后民用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民用航空器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避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管辖权争议。另外,《解释》还就本解释与已有司法解释效力的关系问题作出了规定。
二、典型案例及意义
⨠ 案例一、王某深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编造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清舱的,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8日19时25分,被告人王某深因晚到机场,无法正常办理青岛至武汉8L9870航班值机手续。王某深为泄私愤,在青岛流亭国际机场航站楼二楼国内出发大厅值机B岛15、16值机柜台前,先后两次以打电话报警称该航班上有炸弹、让航班无法正常起飞为由,要挟值机人员为其办理乘机手续。在场机场工作人员对王某深进行劝阻,并作出如再发表不当言论将报警的警示。王某深不听劝阻,掏出手机,佯装拨打110电话报警,谎称青岛流亭国际机场有炸弹。在场机场工作人员随即依照规定按程序上报机场并通报该航班所在机组。青岛流亭国际机场随即启动应急预案,该航班采取客、货清舱应急措施,包括该航班在内的5架航班起飞延误9至86分钟。王某深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二)诉讼经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深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深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王某深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王某深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5号)第四条第一款明确,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复飞、清舱,或者致使民用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影响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司法机关准确认定该案例符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民航飞行安全和秩序。
⨠ 案例二、江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多次编造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酌情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2023年9月因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24年9月21日。2023年11月7日至8日期间,江某使用其电话号码,先后五次拨打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联系电话和上海市公安局110电话,谎称飞机上安装有炸弹,其中四次导致机场采取二次安检措施,一次导致民航某地空管分局启动应急响应、相关航班滑回隔离机位关车。
(二)诉讼经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江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江某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江某多次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影响多个航班正常运行,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江某当庭自愿认罪、家属代为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九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情形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对于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且属于多次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以体现打击重点,确保刑罚效果。
⨠案例三、陈某波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综合考虑案件各方面因素,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某波的妻女计划搭乘CZ2857航班从重庆前往宁波,因超过该航班值机时间而未能登机。陈某波同日6时43分许在重庆市渝北区回兴立交附近使用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要求公安民警为其妻女办理机票改签未果。陈某波心生不满,在报警电话中编造CZ2857航班上有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该信息被公安机关通报给宁波栎社机场,宁波栎社机场为排除隐患启动一级应急预案,出动消防、医疗等力量进行处置,致使宁波栎社机场秩序混乱,后续8个航班延误,宁波栎社机场和航空公司遭受经济损失。陈某波同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诉讼经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波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波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的陈某波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波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情形多种多样,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也各不相同。司法机关要及时收集、固定通话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紧扣客观性证据确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之间的关联,综合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相关链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三
依法严肃查处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案件,公安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公布4起典型案例
2026年4月14日,为强化以案示警、以案释法,公安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公布4起各级公安机关和自然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分别涉及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非法占用耕地堆放建筑垃圾、砂石料,非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开采矿产资源。目前,4起案件均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个单位和6名自然人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 案例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孙某萍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4年6月,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移送案件,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破孙某萍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经查,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孙某萍在牡丹江市东安区一处耕地擅自堆放建筑垃圾,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多次下达整改通知,告知孙某萍所占用土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要求恢复原状,孙某萍仍不整改。经鉴定,孙某萍非法占用耕地面积6.82亩(永久基本农田6.45亩),导致耕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2025年9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对孙某萍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本案中,孙某萍明知涉案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仍私自倾倒大量建筑垃圾,对宝贵的耕地资源造成难以逆转的损害。
⨠ 案例二、湖北省黄冈市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4年6月,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移送案件,黄冈市黄梅县公安局侦破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经查,2023年11月,湖北某公司未经批准,在黄梅县某乡占用土地堆放十余万吨砂石料,造成大面积土地压占破坏。经勘测鉴定,该地块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共计31.92亩。2025年11月,黄梅县人民法院对湖北某公司及公司实控人郑某军、作案现场指挥人员周某飞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本案中,涉事企业法治意识淡薄,擅自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堆放砂石料,造成大面积土地占压毁坏,导致耕地种植功能丧失。各类单位、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需求的,务必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切忌因不知法不懂法或心存侥幸而触犯法律。
⨠ 案例三、辽宁省抚顺市管某玉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4年5月,根据自然资源部门通报线索,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破管某玉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经查,管某玉、金某哲等人未经批准违法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造成180亩永久基本农田(黑土耕作区)种植条件严重破坏。2025年6月,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对管某玉、金某哲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黑土地保护法第二十条亦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本案中,管某玉等人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黑土耕作区严重损毁,触碰了耕地红线。
⨠ 案例四、贵州省毕节市丁某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5年2月,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移送案件,毕节市公安机关侦破丁某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经查,2018年3月至2020年12月,丁某成担任某煤矿地质灾害治理和矿山复绿工程现场总指挥和现场施工负责人期间,在未办理耕地和林地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以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掩饰,非法占用农用地272.49亩(耕地235.25亩、林地37.24亩)开采矿产资源,导致被占用耕地种植条件和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遭到严重破坏。2025年5月,黔西市人民法院对丁某成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链接: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联合公布4起非法占用耕地刑事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