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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政采问答|115期: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发布日期:2026-04-15

Q1.“业绩”评审因素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等材料佐证?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若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实质上限制了没有中标(成交)通知书业绩,限制了供应商业绩获取方式,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Q2.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性磋商项目,只有2家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参与磋商,是否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答:应当终止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启动磋商程序的前提条件为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必须达到三家,若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Q3.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答:不属于。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条规定,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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