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性磋商项目,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2人是否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答:不应当终止。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Q2.磋商项目供应商最后报价后,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应当停止评审?
答:应当停止评审。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规定,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目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未限制磋商小组在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后不能停止评审。
Q3.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证书作为评审因素需要考虑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统一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是否与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相关,是否属于供应商或相关人员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强制性或行政许可类证书,颁发条件是否不合理限制供应商规模条件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包括成立年限、组织形式、地域等)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供应商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强制性或行政许可类证书应当作为资格条件,若属于相关人员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强制性或行政许可类证书,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