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恒和信研究 | 被执行人怠于办理房产继承分割时申请执行人的救济——刘某诉李某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解析

发布日期:2026-04-03

一、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债务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Q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3年12月15日依法作出(2023)川0105民初234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某向刘某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刘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拟对李某居住的案涉房屋采取执行措施,但查明该套房屋分别登记在李某及其父亲李某春名下,核发有两份独立的房屋所有权证,其中李某享有的产权面积为150㎡,李某春享有的产权面积为40㎡。法院遂先行对登记在李某名下的产权份额予以查封,经审查认为整套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024年8月28日,Q区法院作出(2024)川0105执1650号执行裁定书,以暂未发现李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10月28日,李某春因病去世。刘某经了解确认,李某应为李某春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刘某认为,李某春去世后,其名下的房屋产权依法应由李某继承,李某据此成为案涉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因此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Q区法院经审查后向刘某释明:案涉房屋中登记在李某春名下的产权,需先完成确权程序,确认归李某所有方可恢复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于是,债权人刘某向房屋所在地成都市X区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请求确认李某对案涉房屋享有100%的份额。法院审理后作出(2026)川0114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X区法院认为,“李某在其父亲李某春去世后不主动继承李某春的遗产,对债权人刘某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刘某作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李某所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析产,其实是代位行使被执行人李某的遗产分割请求权1,故刘某具备代位析产诉讼的主体资格。……李某作为李某春的唯一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对案涉房屋享有100%的份额。……确认登记在李某春名下的案涉房屋由李某继承,李某对该房屋享有100%的份额。”刘某依据该判决(已生效)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顺利推进后续执行程序。

二、诉讼路径

本案中,虽然法院已向刘某释明应首先通过诉讼完成案涉房屋的确权,但对具体的诉讼类型、诉讼主体、诉请设计等问题均未予以明确,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进一步梳理。司法实践中,针对被执行人怠于分割继承财产的情形,债权人通常可选择三类独立诉讼路径,不同路径在法律适用、举证难度与裁判风险上存在显著差异。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刘某可选择的救济路径及诉请设计方案包括:

(一)三类诉讼路径分析

1.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通常认为,根据《民法典》第535条,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为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到期债权,继承权兼具身份属性与财产属性,不属于法定的代位权客体。但是,有新近观点提出将继承权作为债权人代位权利行使客体。

笔者认为,尽管代位权诉讼能实现“直接受偿”效果,对债权人保障更有力,但相应地对债务人的行为自由干涉也更多。现实生活中,债务人放弃继承、怠于分割遗产的原因既可能是逃废债务,也有可能是基于亲情等原因。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前提是基础债权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行权范围仅限于共有财产分割”3,该限制既可以说是其局限性,从相反角度看也可以认为能体现利益衡量,也更有利于确保债务人的人身自由。

此外,代位权还将会面临债务人放弃继承的冲击。意定之债债权人主要通过债权人撤销权救济。进而,如果债权人通过代位权救济,一旦债务人放弃继承,此时就必须一并审理撤销权与代位权纠纷。这样一来,极有可能导致案件当事人过多,审理难度增大,反而导致案件复杂、冗长。因此,笔者认为,对债务人放弃继承行为效力(无效、可撤销)争议宜另外诉讼解决。在“债权人代位析产”加“债权人撤销权”救济模式能够为债权人提供比较充分救济的情况下,对债务人的怠于分割遗产行为参照适用债权人代位权还是应持谨慎态度。从公开裁判文书来看,笔者尚未检索到债权人代位行使继承权的相关实务案例。

2.所有权确认纠纷

《民法典》第234条(原《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对“利害关系人”范围,有观点认为“债权人、债务人……等对于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之人均无不可。”4与之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中指出,“如有证据证明登记的权利人并非实际权利人,应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产的真实归属”。5据此,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进行救济,若已查明为唯一继承人,债权人也可直接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要求确认遗产归债务人所有。

但是,“就继承人取得的物权而言,继承人为一人的,遗产由该继承人单独继承,取得遗产的单独所有权;继承人为多人的,遗产就归全体继承人共同继承,在遗产分割前,遗产归各继承人共有。”6显然,债权人了解的继承人情况未必准确,一旦存在多名继承人则所有权确认纠纷无疑不再合适,此时便面临法律关系调整的麻烦,存在较大风险,因此该路径并非最佳方案。

3.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对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显然,在债权人不了解准确的继承人情况的前提下,假设存在多名继承人,房屋系多人共有的概率较大,因此通过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进行救济明显更加稳妥。从实务来看,债权人代位析产的典型情形即继承人共有遗产7的析产分割。实际上,即便查明系唯一继承人,也未必需要变更案由,即便变更也不会徒增工作量。正因如此,本案刘某最终选择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诉讼。

(二)实务优化:备位诉讼

备位诉讼并非独立的诉讼类型,而是在裁判规则存在分歧的情况下,为避免诉累的程序性技术安排,即债权人可在同一案件中提出主次两项诉请(主诉请为确认放弃继承无效,备位诉请为代位析产),由法院根据查明事实选择支持其中一项。如前所述,因面临继承人为一人还是多人,案涉房屋归债务人单独所有还是多人共有的不确定性,因此存在调整案由、诉请的风险。进而,可以考虑提前制定完备的诉讼方案,其中备位诉讼请求是可以尝试的方案。

关于备位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明确,“原告向同一被告同时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存在冲突但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的情形,理论上通常称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在此情形下,如果先位诉请得到支持,则不必再审理备位诉请;如果先位诉请未获支持,则需对备位诉请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理论符合诉讼便利与经济原则,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探索和应用,并取得积极成效。……目前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尚无法律、司法解释层面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基本精神,结合理论与实践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加强探索,不断完善相关规则,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效用。”8

具体到而言,原告可以提起先位诉请“若被告(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遗产,请求依法分割遗产,确认被告享有X份额”;同时提出备位诉请“若被告为唯一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请求确认遗产归被告单独所有”。当然,就本案而言,因刘某对李某系李某春唯一继承人的事实比较确信,因此本案提起备位诉讼的必要性不大。据此,刘某基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起诉,而具体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李某对位于×的房屋享有100%的份额”。显然,该诉讼请求形式上靠近代位析产诉请但实质具有确认所有权的意思。

需要注意的是,备位诉讼请求的设计需符合法院立案要求,部分地区法院可能要求明确诉请的适用前提,建议债权人在起诉前与管辖法院立案庭先行沟通。

三、诉讼管辖

在确定选择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路径后,围绕该类诉讼还有管辖等问题需要解决。一段时间内,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是否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存在争议。新近观点认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9就本案而言,法院对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没有异议,直接受理并判决。

⨠ 典型案例10:(2023)最高法民辖112号

裁判摘要:本案是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制度设计出发点,在于解决执行程序中存在的无财产可供申请执行问题。但是,区别于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起诉人一般为申请执行人,目的是为了确定争议财产所有权、推动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围绕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债权人能否代债务人向财产共有人分割财产,审查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债务人对涉案财产是否具有共同所有权。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作为一级案由“物权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对应的二级案由和三级案由分别是“所有权纠纷”和“共有纠纷”。本案中,杨某诉讼请求为分割债务人赵某与雷某共有的房屋所有权,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涉诉房屋位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作为物权纠纷项下的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应由争议不动产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四、前置要件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以对共有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为前提。据此,代位析产分割的对象为被继承人名下财产,此时需要执行法院对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通常认为,被继承人名下财产在继承发生时归继承人共有,因此查封、扣押、冻结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因李某始终未办理继承手续,刘某于2025年6月再次提交恢复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恢复执行并对被继承人李某春名下房屋进行查封。《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条第1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据此,房屋虽然登记在李某春名下,但在李某春去世后应归包括李某在内的法定继承人所有,属于李某的责任财产,依法可以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审查并于2025年7月2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该房屋进行查封。

实务中,如果法院不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债权人有权提出执行行为异议,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予以救济。

⨠ 典型案例11:(2021)川0114民初7077号

裁判摘要:原告曾某与被告杨某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后经曾某调查发现,杨某之母韩某已去世,所留遗产包括案涉房屋两套,杨某为韩某的法定继承人。由于被继承人去世后未明确各继承人相应继承份额,无法直接执行处置以实现债权……另查明,本案诉讼过程中,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以(2019)川0115执恢×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韩某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正因村1楼和2-3楼的案涉房产。法院认为,……本案中,因杨某对曾某所负债务并未履行或执行完毕,在执行法院对案涉房产采取查封措施的情形下,曾某作为生效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法就被执行人与他人尚处于遗产分割前的共有财产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五、放弃继承

与债权人代位析产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果诉讼中债务人主张其放弃继承时如何处理。

(一)债权人如何救济

就此而言,应区分不同的债权类别讨论:法定之债(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主张放弃继承无效。实务中也有判例支持意定之债债权人依据该条认定放弃继承无效。12

合同之债等意定之债的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司法实践长期存在巨大分歧。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债务人恶意放弃继承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保障其合法权益。”13但最高院新近观点认为,“放弃继承权应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继承权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继承人对是否放弃继承权会有多方面的考虑因素,如其和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密程度等,不完全等同于对其他财产权利的放弃,而且债权人取得债权时,往往也没有考虑将遗产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故不宜认为仅因继承人有债务,即认定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债权人因此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不宜支持。”14

就成都地区司法实务而言,同样存在较大分歧。曾有判例认为,“继承权的取得固然与债务人的个人身份有紧密联系,但继承一旦发生,则表现为一种财产权利相继产生,放弃继承就体现为一种财产处分关系。如果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那么债权人可对此行使撤销权”15。但此后又有判例认为,“继承权系基于身份享有的权利,不仅具有财产性,更具有人身专属性。享有该权利的后果为增加债务人偿债能力,并非对债务人原有偿债能力的削弱;放弃继承权的后果也仅是阻止其将来财产的增加,并非放弃现有财产。故本案陈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放弃以财产为标的的‘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行为”16。而从笔者检索到的新近判例来看,法院似又采纳支持撤销观点。

⨠ 典型案例:(2025)川01民终9611号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认为,对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范围内,继承人放弃继承并不影响对外因合同形成的债务的履行,债权人无权要求撤销继承行为。本案中,郭某甲放弃继承王某甲对案涉房屋享有份额的继承权,不会导致其已有财产的减少,故对于姚某主张撤销郭某甲放弃继承案涉房屋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内容略)的规定,债务人具有上述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因此,郭某甲放弃继承必然导致属于其个人预期财产减少,直接影响姚某实现债权,姚某有权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二)实质放弃审查

债务人放弃继承,其份额归其他继承人,甚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致使对应遗产份额成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意图逃避债务清偿义务的情形如何处理。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审查是否实质放弃,在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情况下应认定并未放弃继承。有实务判例便认为,“三人虽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陈某某的遗产并未从其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仅签署放弃继承的声明并不构成对继承权的实质性放弃,且基于人身关系同时产生的责任不能随意放弃。……该案的典型意义本案确立了‘继承放弃声明的实质审查原则’,明确继承人形式上放弃继承并不当然产生免除遗产管理及债务清偿义务效果。‘实质性放弃’是指继承人通过实际行为或明确意思表示,完全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利,应是概括且全部的放弃继承且以不阻碍履行法定义务为限。该案体现出人民法院在审查放弃继承声明时坚持形式放弃与实质放弃并行审查的理念,防止制度被滥用为逃避责任的工具,对完善遗产管理与债务承担衔接机制、强化继承领域诚信原则具有重要指导意义。”17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一原则是所有民事活动的帝王条款,对放弃继承行为当然具有约束力。《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从诚信原则以及国家不与民争利的角度,不应认可该类明显恶意的放弃行为。如前所述,对意定之债债权人能否主张无效,能否参照撤销存在争议,但实务中法院多将诚信与禁止权利滥用作为撤销的理由之一18,也充分体现禁止权利滥用、诚信要求。显然,在存在多名继承人的情况下,债务人放弃继承可能有家庭内部安排等正当理由,但作为唯一继承人,不清偿自己的债务而归国家明显“损人不利己”,毫无正当性可言。实务中也有独立以违反诚信、禁止权利滥用认定放弃继承无效判例。

⨠ 典型案例:(2025)豫0704民初967号

裁判摘要: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也有权放弃继承,依照《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且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被告放弃继承的行为明显影响其清偿债务的能力,属恶意滥用自身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有悖于诚信原则,其放弃继承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image.png

  注 释  

【1】关于遗产分割请求权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可以认为遗产分割请求权是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在继承领域的特殊适用。

【2】李彩虹、王鹏里、丁贺:“继承权作为债权人代位权利客体之研究”,载《人民司法(应用)》2025年4月第7期(总第1056期)。

【3】李彩虹、王鹏里、丁贺:“继承权作为债权人代位权利客体之研究”,载《人民司法(应用)》2025年4月第7期(总第1056期)。

【4】孙宪忠、朱广新主编:《民法典评注 物权编1》,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218页至219页。

【5】参见(2021)最高法民申1583号民事裁定书。

【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版,第190页。

【7】参见(2021)川0117民初10890号、(2021)豫08民终2085号、(2023)川0112民初5296号、(2023)甘01民终4647号民事判决书。

【8】“问题4:原告向同一被告同时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存在冲突但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能否在一案中处理?”,载人民法院报2024年7月18日第7版。

【9】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88页。

【10】其他类案:(2018)川01民辖终2388号、(2021)川05民辖终23号民事裁定书,(2024)川1302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

【11】其他支持对被继承人名下房产进行查封是类案:(2021)豫08民终2085号、(2022)桂06民终276号民事判决书。

【12】例如(2022)桂01民终8013民事判决书。

【1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20页。

【14】贺小荣、孙宪忠主编:《民商事审判实务(第4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民事审判程序和证据》,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版,第190页。

【15】杨塞兰:“债务人放弃继承危及债权的,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期(总第589期)。

【16】参见(2020)川01民终6953号、(2020)川01民终6956号民事判决书。

【1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但实际占有遗产不得拒绝履行遗产管理责任”,载“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2025年11月20日。

【18】参见(2021)闽0102民初2061号、(2021)沪0115民撤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