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履行期限3年的服务项目是否可以签订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充协议,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或延长期限?
答:不可以。《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第三条规定,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因履行期限3年的服务项目实施前提是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故一般认为不能再追加原合同金额10%的服务或延长期限。
Q2.业绩是否仅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答: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Q3.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磋商小组与供应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在线方式进行磋商,供应商代表在线参加。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有义务电话通知供应商参加磋商?
答:鉴于磋商文件已经明确磋商小组与供应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在线方式进行磋商,磋商小组通过系统向供应商发出磋商通知后,该通知到达供应商系统即视为送达,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另行打电话通知供应商参加磋商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