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歌手李荣浩与单依纯因翻唱歌曲《李白》引发的版权争议,受到音乐行业及法律领域的广泛关注。该事件争议主要包括:版权方明确拒绝授权后,在商业演唱会上擅自演唱该作品的法律风险;擅自翻唱未经授权歌曲构成侵权时的责任承担。本文结合此次争议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梳理商业翻唱的法律规则,明确侵权认定标准与责任划分,为歌手、演出主办方、音乐著作权人等行业主体提供合规参考建议。
一、争议事件
本次版权争议的起因是歌手单依纯团队为其“纯妹妹2.0”深圳个人演唱会,计划表演李荣浩作词作曲的歌曲《李白》。演出前,单依纯团队及主办方曾向李荣浩方申请授权,但李荣浩方已通过邮件明确婉拒该授权邀约。2026年3月28日,单依纯方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于该商业演唱会上擅自改编并演唱了《李白》,该行为涉嫌著作权侵权。
3月29日,李荣浩公开发文就该行为主张合法权利,并出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的相关回复,明确自己及音著协均未就该场演出出具歌曲《李白》的授权。3月30日凌晨,单依纯发布声明,承认未亲自核查授权文件,承诺立即停止演唱该作品,并由其个人承担全部版权相关费用及赔偿责任。李荣浩后续回应称,若舆论平息且家人不受不当影响,将暂不追究相关责任,但依法保留全部法律追责权利。
二、商业翻唱授权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商业翻唱作为典型的营利性使用行为,需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完整授权;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的,将构成著作权侵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结合商业翻唱的实际场景,需依法取得的核心权利类型如下:
(一)表演权
表演权是商业翻唱的基础核心授权。商业售票演唱会属于典型的营利性公开表演,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未经词曲著作权人书面许可,任何主体不得擅自演唱涉案作品,这是商业翻唱的法定前提。
(二)改编权
若需对作品的歌词、旋律、编曲进行二度创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歌词、重新编曲),需额外单独取得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书面许可。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使用改编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同时,改编行为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核心表达,不得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
若演出涉及直播、录播、短视频分发、宣传物料线上传播等场景,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需单独取得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与现场表演权相互独立、互不覆盖,不可混淆适用;仅取得现场表演权而擅自线上传播的,同样构成侵权。
三、本次事件分析
权利基础:李荣浩作为《李白》的唯一词曲创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整、合法的著作权,涵盖表演权、改编权、许可使用权等,其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严格保护。
争议行为:若单依纯方未经著作权人李荣浩许可,在商业演出中擅自演唱并改编《李白》。而该行为既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也不满足法定许可条件,无合法抗辩事由,则构成侵权。
主观过错:若单依纯团队或者主办方曾主动向李荣浩方申请授权,在收到明确拒绝通知后,仍执意实施演唱、改编行为,属于明知无合法授权的故意侵权。
损害后果:该侵权行为直接侵害了李荣浩的许可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其改编行为同时损害了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导致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
主办方负责审核,歌手是否免责:演出主办方作为演出的组织者与统筹方,负有法定的版权审核及授权申请义务,是此类侵权行为的直接侵权人,应承担首要法律责任。歌手作为表演的直接实施者及商业获益方,负有法定的审慎注意义务,需亲自核验演出曲目的授权文件,不得将版权审核责任完全转嫁于主办方。若歌手明知无合法授权仍登台演唱,将与主办方构成共同侵权,依法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商业翻唱合规指引
(一)主办方——取得授权
演出前需对全部演出作品的版权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词曲著作权人与录音制作者,明确每首曲目所需的授权类型及授权链路,并建立完整的版权管理台账,确保有据可查、责任可追溯。授权可直接对接著作权人或其合法版权代理公司,也可通过音著协申请一揽子授权,需书面确认该作品无著作权人禁止使用声明及拒绝授权的意思表示,以避免授权瑕疵。授权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授权曲目、权利类型、使用场景、演出地域、授权期限、费用标准等核心条款,并留存完整的授权文件及沟通记录,避免因口头约定引发法律纠纷。
(二)表演者——授权及审核义务
严格坚守“先授权,后使用”的法定原则,对所有演出作品均需取得并核验书面授权文件,明确授权范围、使用期限、适用场景及传播渠道,坚决杜绝无授权表演及超范围使用行为。尤其在涉及作品歌词、旋律、编曲的修改或改编时,需取得著作权人的改编许可,不得擅自改动作品核心内容。若演出涉及线上直播、录播、短视频传播等场景,还需取得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效防范二次侵权风险。侵权表演不仅会引发法律风险,还会损害艺人形象。
(三)作品著作权人——维权建议
完善自身版权管理体系,明确作品的授权渠道与合法代理主体。对拒绝商业使用的作品,及时向音著协、主流演出平台、直播平台发送禁止使用通知,并全程留存书面沟通记录,提前防范侵权风险。
发现侵权行为后,第一时间通过合法方式固定完整侵权证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著作权主管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五、结语
本次《李白》版权争议,既折射出商业演出领域版权合规的普遍问题,也凸显了行业主体提升版权合规意识、完善合规管理的重要性。音乐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对著作权的严格保护,也离不开行业主体的合规经营。无论是歌手、演出主办方,还是音乐著作权人,都应坚守法律底线,尊重每一份创作成果,自觉履行版权保护相关义务,构建良好的艺术文化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