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专业之本,深耕实务之道。恒和信始终重视专业建设,坚持以专业服务客户、以匠心打磨案件。自2020年首届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启动以来,这一传统已成为展示律师专业成果、促进业务交流的重要平台。2025年,恒和信第六届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如期举行。
本期推送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彭瑜律师《突破“工作时空”形式边界视同工伤认定案》
一、案情简介
(一)基本案情
成都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职工张某(男,52岁,工种为普工),2024年6月25日18时许,张某在工作期间感到身体不适,随后发展为突发背部剧烈疼痛,伴眩晕、冒冷汗,其自行前往药店购药后返回宿舍。次日,因不适加重,张某请假返回绵阳老家,途经德阳高铁站换乘时突发晕厥,由120送往绵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后转至绵阳四〇四医院,诊断为“主动脉夹层B型”。
6月27日14时,张某在绵阳市中心医院接受全麻下胸主动脉覆膜支架腔内隔绝术,术中突发血压下降、心率骤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30分被宣布临床死亡。经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为“心源性骤停:主动脉夹层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
2024年7月10日,某公司为张某申报工伤。同年8月22日,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某家属不服,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行政复议。律师代理申请行政复议并参与听证,听证结束后,区人社局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告知书》,撤销原不予认定决定。在重新调查阶段,律师继续代理家属发表代理意见、补充证据,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2025年2月14日,区人社局重新审查时,结合代理意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最终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家属已足额收到全部工亡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为:在脱离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且未直接送医的情况下,张某疾病死亡是否与工作存在关联性,是否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要件。具体聚焦以下两点:
1.突发疾病地点与工作的关联性认定。区人社局认为,张某的死亡地点为回家途中高铁站,与工作地点无直接关联,已脱离“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连贯性。
2.突发疾病的因果关系证明。原不予认定决定以“无直接证据证明发病与工作相关”为由驳回申请,认为疾病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之间缺乏关联性。律师在重新调查取证过程中,针对焦点问题申请司法鉴定,以第三方鉴定意见从专业技术层面证实:张某6月25日至26日出现的背部疼痛符合“主动脉夹层破裂”的临床表现,疾病的发展符合该病的正常临床加重特征,病情持续、不间断地加重并最终导致死亡,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工伤认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结合社会规则统筹考虑,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三)办理过程
1.初次救济:启动行政复议
张某家属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委托律师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律师在复议申请中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条件,应同时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和“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个要件,并未将“直接送医”作为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从立法目的看,该条款旨在保障劳动者突发疾病时获得及时救治的权利,而非机械地要求就医形式。因此,是否径行就医并非视同工伤的法定前提。
张某因对疾病严重性产生误判,病情持续加重并最终导致死亡,其突发疾病与送医抢救之间具有连续性。劳动者因缺乏医学知识对病情严重性产生误判(如误以为休息可缓解)而未立即就医,应认定为合理需求。张某发病时对疾病危重程度缺乏正确认知,对病情严重性产生误判,属于合理理由和人之常情。若苛责此种情形必须直接就医否则不予认定工伤,与中国国情下老百姓的生活情理相悖,也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宗旨。
2.证据补强:申请司法鉴定
为证明“发病与工作的关联性”,律师协助家属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发病症状与主动脉夹层破裂的关联性”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张某6月25日至26日出现的背部疼痛、眩晕等症状,符合主动脉夹层破裂的临床表现,与最终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重新认定:提交新证据,推动视同工伤结论
2025年2月,区人社局重新审查时,律师提交《律师补充代理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某工作记录(证明其长期从事体力劳动、事发前工作负荷较大)及相关类案检索报告,主张:
张某的发病系“工作期间身体损害的延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要件;司法鉴定结论已明确发病与死亡的因果关系,疾病发展与最终死亡具有临床学意义上的自然发展过程,应认定发病至死亡具有紧密的连续性。
最终,区人社局采纳上述意见,作出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
(四)案例典型性
本案系该区首例在员工物理上脱离“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后仍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突破“工作时间/岗位”的形式化认定,考虑疾病发展的自然规律,将疾病的自然发展、加重、死亡视为一个整体,认定为“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的延伸,从实质公平上适用法条,从而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结果
区人社局主动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告知书》,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于2025年6月12日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家属已足额收到全部工亡保险待遇。
三、案件典型意义及律师心得体会
本案的办理过程,是从“形式边界”走向“实质公平”的维权之路。案件的办理不应仅依据法条机械适用,而应深入分析立法逻辑,争取实质公平。
(一)案件典型意义:让法条“长出温度”
这是该区首例突破“工作时间/岗位”物理边界的视同工伤认定案。其价值不止于一份《认定工伤决定书》,更在于让《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温度”落到实处。
当张某在宿舍突发剧痛、误以为是普通劳损而延误就医时,这场“误判”差点让“工作岗位”的物理距离成为合法权益的“鸿沟”。最初的不予认定是对“工作时间/岗位”的机械解读,而最终的视同工伤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实质坚守。疾病的发展是一个连续过程,不应被“工作岗位”的物理边界所割裂。张某的疼痛从工作后的宿舍开始,在就医途中加剧,在返乡途中加重,直至手术后死亡,这是一场从工作岗位“疾病突发”到回家就医“生命终结”的完整因果链,理应被认定为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连贯性”。
本案的意义在于,为“并非倒在工作岗位也有可能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提供了制度托底。法律保护的,从来不是生硬的法条,而是实质的公平。
(二)律师心得体会:接住那声“不甘心”
接到张某家属委托时,面对的是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的无助与迷茫。最初的复议并不顺利,行政机关反复强调“不在岗位、不在上班时间”,且死亡地点距成都数百公里,无论从法律解释还是司法裁判案例,均难认定。代理律师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为依据,提出法条规制的是“突发疾病”,而非“突发在岗位上的疾病”——张某的疼痛始于工作结束后,其身体尚未从“工作状态”中走出,疾病的发展本身具有渐进过程,普通人无法预知疾病的实际严重性。
最煎熬的是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的阶段。代理律师查阅了大量关于“主动脉夹层破裂”的文献资料,争取从医学角度对“连贯性”进行科学解释。当鉴定意见书明确“张某出现的背部疼痛持续存在、呕吐、意识丧失等符合主动脉夹层破裂的临床表现,与本次主动脉夹层致死之间存在相关性”时,案件迎来了转机。
回顾本案,最难的并非法律论证本身,而是“说服别人相信‘情理’也是法律的一部分”。把“人之常情”讲透,冰冷的法条终会听见。律师办理的从不是案子,而是一个家庭对生命的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