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恒和信·2025十大典型案例|何某涉嫌侵占罪一案

发布日期:2026-03-27

立足专业之本,深耕实务之道。恒和信始终重视专业建设,坚持以专业服务客户、以匠心打磨案件。自2020年首届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启动以来,这一传统已成为展示律师专业成果、促进业务交流的重要平台。2025年,恒和信第六届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如期举行。

本期推送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尹涛律师《何某涉嫌侵占罪一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系崇州市某木业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主要生产销售各式餐桌。生产过程中,出于成本考虑,原告将餐桌的部分结构交给何某(工厂取名为“何某雕刻厂”)加工。由于是长期业务合作关系,何某加工时会将需要加工的木板需求通知李某,李某便会立即从第三人处购买各式木板,并要求第三人直接送货至何某处,加工好后会送货至李某处。2024年年中,李某的工人前去何某的工厂拉加工好的货物时,突然发现何某的工厂里面的木板原材料库存很少,遂立即向李某汇报。李某知悉后,立马要求何某作出解释并过来对账,2024年8月23日,经过对账,何某向李某出具书面材料,承认有部分木板原材料加工之后出售给了第三人,暂时无法予以归还,并承诺于2025年1月31日前归还木板或折价补偿李某465449元,落款处有何某的签名按手印,并附有其配偶唐某的信息。李某认为何某仍在经营中,故为了能早日还清债务,只能让其继续为其加工,用加工费抵扣木材折价款。但2024年11月,李某发现何某已经停止经营,并将机器设备、原材料都搬走了,于是向本所律师咨询该如何处理。

知悉案情后,代理人认为该案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何某赔偿李某损失,同时要求其配偶唐某承担赔偿责任,但需举证证明该厂系夫妻共同经营或唐某事后追认该债务。但李某经过多方渠道了解,何某对外可能负有有较多债务,如果该案经过民事审判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到款项的可能性非常小,李某的经济损失将无法实际得到弥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李某需垫付前期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同时,由于何某未经过我方许可,擅自出售我方的木板原材料,原告可以尝试以侵占罪提起刑事自诉,但需要完善有关手续及举证,锁定何某擅自出售木板原材料的事实及夫妻共同经营的事实,这样既能达到威慑惩戒对方,顺利弥补所有经济损失的目的,同时也省去了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不必要的费用垫付开支。

在律师建议下,李某向唐某多次打电话并录音,唐某承认该欠款事实,并在努力想办法解决,并找到了之前唐某向其借款30000元的借条,该借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同时,在李某多次强硬要求下,何某于2024年12月6日找李某重新对账并向李某出具新的书面承诺。搜集完毕所有证据,李某经过慎重考虑后,要求律师以侵占罪追究何某及唐某的法律责任。办理完毕有关委托手续后,代理律师以侵占罪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何某及唐某的刑事责任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要求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

崇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在收取立案材料后,向代理律师说明,该案需经过刑事审判庭的研判之后才能决定是否立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何某和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代理人认为,首先,木板原材料系李某直接购买的,所有权归属于李某;对于何某及唐某而言,这些货物虽然直接由第三人送货至其工厂,但这些木板原材料所有权并不属于他们,而是在需要加工的时候,才能使用这些木板原材料;对尚未加工的木板原材料,何某及唐某只能代为保管存放,不能加工后售卖给第三人,更不能直接将这些木板原材料直接予以出售。其次,何某两次向李某出具书面材料,承认已经将其代为保管的木板原材料予以出售,约定于2025年1月31日前归还木板或折价赔偿。再次,从何某出具的书面材料及对账后的金额可以看出,其涉案的金额巨大;最后,崇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多次与何某及唐某沟通,要求其及时按照书面材料确定的时间赔偿李某损失,但均无果,甚至连一个电话都没有回复给李某,符合拒不退还的情形。后代理律师多次与崇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沟通,表达何某及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占罪的代理意见,并阐述了李某的解决意见,最终庭长也认可代理律师的意见,但本着解决问题使我方回款的态度,多次找到对方要求对方在2025年1月31日前尽快与我们协商赔偿我方经济损失。但经过多次沟通,何某及唐某均没有主动要偿还的态度,最终也没能达成和解。

2025年2月,崇州市人民法院以侵占罪正式立案,并依法对何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由法警直接押解其至看守所羁押。随后,何某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直接找到代理律师协商和解方案,但经过多次当面沟通,由于保证人缺失及前期付款未能解决等原因,双方最终没有达成和解。2025年3月开庭前,被告人何某的家属突然找到代理律师,并承诺已经找到相关保证人,要求与我方和解,后再次经过多次电话、当面沟通,最终确定了和解方案,并最终在崇州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目前,何某每个月均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崇州市人民法院也依法对其解除了已经采取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原被告双方对此结果均非常满意。

二、办理结果

2025年3月14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25)川0184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自诉人李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何某和唐某的指控;

(二)截止2025年3月14日,被告人何某应当向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2411元,被告人何某于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自诉人李某支付12万元,剩余152411元采用分期还款方式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自2025年5月起至2027年3月,每月20日前向原告偿还6000元,剩余款项在2027年4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若被告人何某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期限足额支付对应的款项,自诉人李某有权就被告人何某未支付的剩余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人何某立即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2.4%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款项清偿完毕时止);

(四)何某某、唐某某、何某某、唐某某自愿对本协议约定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三年。若被告人何某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第二条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对应的款项,自诉人李某要求被告人提前清偿全部债务,则上述保证人也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案件典型意义及律师心得体会

本案系一起因被告人擅自将委托人委托加工的木板原材料出售引发的民事纠纷,该案既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采取刑事自诉的方式解决,在类似案件具有多种解决方式的情形下具有非常典型的示范意义。

律师介入案件后,需详细了解事情的起因经过,采用多维度发散式思维协助客户解决问题。尽管客户电话里说的是别人欠他钱的事情,但经过当面细致沟通后,律师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是欠钱的事情,更是逾越了司法的红线及底线,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侵占罪。故律师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比较了不同解决方式的利弊,向客户提供了合理化的建议,最终圆满的为客户解决了回款的问题,同时也对被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教育惩戒,使其吸取教训,不能再擅自出售他人的财物。该案从收案到结案虽然持续时间不长,但中间与法官的沟通,与对方家属的沟通,在和解方案敲定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最终才取得了双方当事人均非常满意的结果。

image.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