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未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是否可以对采购过程及结果提出质疑投诉?
答:不能。《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根据前述规定,已获取采购文件但未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只是潜在供应商,不具有对采购过程及结果提出质疑投诉的资格。
Q2.含有无形资产的货物采购项目,如何计算供应商评审价格?
答:项目中有适用本国产品的货物,也有不适用本国产品的货物,建议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求供应商分开报价。在评审中针对适用范围内符合本国产品要求的产品进行20%扣除,不适用的货物则不进行该项价格扣除;同时若实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的项目,若供应商满足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条件的,还应当对其小微企业进行价格扣除。两项合并扣除后作为供应商的评审价。
Q3.工程项目是否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答:无须提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第二条“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规定:“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因此,工程项目中虽然可能涉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但并不属于前述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无需要求供应商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