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案件多发,涉及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多个领域,一旦流入市场,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社会危害十分突出。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守住产品安全底线提供了有力的刑事保障。
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安全标准如何把握、主观明知如何认定、严重后果如何界定、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怎样判断,以及该罪与其他相关罪名如何区分等问题,常常成为案件办理中的难点。基于此,本文聚焦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司法认定核心要点展开综述研究,以期厘清相关争议问题、明确裁判思路,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知识参考。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二条规定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量刑标准
对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规定了两档刑。第一档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第二档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刑事实务认定要点
1.“电器”如何认定?
各种电讯、电力器材和家用电器,如电线、电缆、电热器、电饭锅、电视机、收录机、音响组合、录像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风扇等。
2.“压力容器”如何认定?
储存高压物品的容器、如高压锅、压力机、氧气瓶、压力洗衣机等。
3.“易燃易爆产品”如何认定?
容易引起燃烧或者爆炸的物品,为锅炉、闸门、发电机、煤气制造系统的煤气发生炉、煤气罐、炸药(包括黄色炸药、黑色炸药和化学炸药)等。
4.“其他产品”如何认定?
除上述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以外危险程度相当的产品,如汽化油炉、汽水瓶、啤酒瓶等。本罪中的产品包括安全设备。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或者明知安全设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销售,致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5.上述产品的共同特点?
即危险性、危害性、破坏性强。一旦发生事故,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极大损失。正因为如此,国家对这类产品制定了严格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不仅仅是一般的质量标准。
6.“国家标准”如何认定?
国家标准又称强制标准,是指具有全国性意义的统一技术标准。其必须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草案,根据不同专业的标准,分别由有关部门审批和发布。就本罪而言,产品均属工业产品及军民通用产品,因此,应当报国家标准总局审批和发布;特别重大的,则报国务院审批。
7.“行业标准”如何认定?
行业标准又叫部门标准或推荐标准或专业标准,是指全国性的各专业范围内的统一技术标准。其由国务院所属各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审批和发布,并报送国家标准总局备案。
8.“生产”“销售”行为如何认定?
“生产”,是指以生产、销售为目的,加工、制作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的行为,以及对上述产品储存、包装的行为。
“销售”,是指将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有偿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9.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在于有无造成严重后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以该罪论处。
10.“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侵犯了国家对电器等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所有产品,其范围很广泛。
(3)构罪标准不同:本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1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与爆炸罪、放火罪的区别?
本罪的目的是非法牟利,没有致人伤亡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目的;爆炸罪、放火罪是通过制造爆炸、放火等方式以求直接达到致人伤亡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目的。
五、典型案例分析
刑事审判参考【第47号】刘某、王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如何具体界定
(一)该案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重庆某服务部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三万元
2.被告人刘某、胡某、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三年不等,罚金二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服判;被告人刘某、王某和被告单位某服务部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刘某等四被告人(单位)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于刘某、胡某、某服务部和王某的行为是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还是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应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对刘某等人的行为,应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三)裁判要旨
从犯罪构成来看,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两罪在犯罪构成上有以下相同和不同之处:
1.故意的内容不同: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要求行为人即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其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是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且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只要求行为人明知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在本案中,刘某等人在主观上的犯罪故意是显而易见的,具备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2.犯罪对象不同:被告人刘某生产、销售的大桥主拱钢管,并不是普通的产品,而是用于虹桥主体,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其不符合特定的安全标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客观上均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定罪的标准和依据不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而且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虹桥垮塌事故致使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无疑已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被告人刘某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特征。
六、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4)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2004)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17)
七、参考文献与案例
1.参考文献
(1)廖天虎:《论工业产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兼及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完善》,载《学习论坛》,2015年第12期,第77-80页。
(2)陈洪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立法模式研究》,载《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第52-60页。
2.参考案例
(1)《刑事审判参考》第047号:刘某、王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如何具体界定
(需要上述研究资料者可与作者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