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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每周刑务观察207期|“滥用医疗用麻精药品亦属吸毒”,最高法发布7件严惩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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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推动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体系,最高检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 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的意见》

 典型案例 

01.滥用医疗用麻精药品亦属吸毒,最高法发布7件严惩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02.扎实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发布X件典型案例

03.“强化刑事检察监督,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5件

热点关注

推动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体系,最高检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 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的意见》

2026年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 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旨在通过高质效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持续做深做实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推动构建集惩治犯罪、教育矫治、维护权益、预防犯罪、有效治理于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体系。

《意见》共6部分22条,聚焦依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促进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分类矫治、源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共同推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等关键环节,明确一系列具体举措。

其一,《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增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意识,坚持惩防并举、宽严相济、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统一,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其二,《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社会调查的准确度和针对性,在依法办理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以及最具未成年人检察特色的附条件不起诉、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等案件中应当把握的尺度。

其三,《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应当强化预防为主、提前干预的立法精神,通过扎实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精准帮教,对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法律监督,推动社会观护,开展刑事执行检察等工作,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及时干预和矫治,促进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其四,《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应当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以系统观念强化监督,推动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诱因;主动融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依法落实督促监护令;在平安校园、法治校园建设中,强化检察司法办案与教育行政管理衔接。

其五,《意见》要求,检察机关立足职能,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等,促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治理,促推网络环境治理。同时,立足法律监督职责,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

其六,《意见》还对建设高素质未成年人检察队伍、数智赋能高质效办好涉未成年人案件、促进检察履职与“六大保护”紧密衔接、在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形成工作合力等作出具体部署。

相关链接:最高检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 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的意见》

典型案例一

“滥用医疗用麻精药品亦属吸毒”,最高法发布7件严惩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6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并发布7件涉麻精药品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清晰传递了“滥用医疗用麻精药品亦属吸毒”“向吸贩毒人员出售此类麻精药品即系贩毒”的信号,揭露了麻精药品滥用的严重危害。

以下为7件涉麻精药品犯罪典型案例详情:

⨠ 案例一、药店从业者违规高价出售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霍某为药店经营者,明知曲马多复方制剂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还将库存氨酚曲马多片剂存放于药店外,销售时不核实购药者处方、拆除药品外包装,以3倍以上价格向闫某福等10名无处方人员频繁、大量出售氨酚曲马多片剂共计1313盒,含盐酸曲马多达590.85克,非法获利4.4万余元。

法院判决:霍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 案例二、在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私自截留戒毒用麻精药品出售牟利,构成贩卖毒品罪

粟某丽系吸毒人员,在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接受戒毒治疗期间,利用服药便利私自截留美沙酮。2025年1月,粟某丽分两次将截留的美沙酮贩卖给吸毒人员文某,非法获利 510 元。

法院判决:粟某丽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案例三、诊所经营者向未成年涉毒人员出售麻精药品,以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

廖某森是四家诊所的经营者,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期间,其明知右美沙芬已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为牟利在无处方、未核实身份的情况下,向26名涉毒人员(含4名未成年人)违规出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共计509盒,非法获利2.5万余元。

法院判决:廖某森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 案例四、从境外购买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走私入境并出售,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刘某杰明知“日医工0.25mg睡眠导入剂”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三唑仑,仍通过网络先后两次从日本购买该药品,并伪报为“钙片”走私入境后向多人贩卖;此外,其还先后两次向涉毒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马来酸咪达唑仑片。霍某明知相关资金系毒品犯罪所得,仍收取资金并兑换成虚拟货币转移,洗钱金额1.7万余元。

法院判决:刘某杰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且系主犯、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 万元;霍某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1000 元。

⨠ 案例五、“跑腿人员”受雇为吸贩毒人员代开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2021年至2023年,陈某刚明知阿普唑仑、佐匹克隆系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仍利用本人及他人身份证在医院大量购买并贩卖获利,还招揽他人到医院开药并由其收购,从中非法获利47000余元。

法院判决:陈某刚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 案例六、吸食麻精药品后驾车连续冲撞,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于某青系吸毒人员,2024年6月27日,其在连续大量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后,出现意识模糊状态,仍驾车上路。行驶途中,于某青逆向行驶,连续撞击护栏、多辆机动车及一名二轮电动车驾驶员,造成多车受损的后果。

法院判决:于某青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考虑其累犯、坦白及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处于某青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案例七、利用医院管理系统漏洞套购麻精药品出售给吸毒人员,构成贩卖毒品罪

2022年至2024年,雷某明知曲马多已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利用某医院系统漏洞,以术后镇痛为由在不同门诊医生处多次开具盐酸曲马多缓释片。2024年3月至5月,雷某三次各贩卖1盒盐酸曲马多缓释片给他人吸食,得款900元。

法院判决:雷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相关链接:严惩新型毒品犯罪,7个案例看法院如何筑牢禁毒防线

典型案例二

扎实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发布X件典型案例

2026年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扎实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的典型案例6件:

⨠ 案例一、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立案监督案

2017年,某省A市某检测公司与某资管公司达成约定,由某资管公司收购该省B市某生物公司49%的股权,两年内再由某检测公司实控人甲回购该股权。2019年5月,甲所任职的某基金公司投决会决议以650万元收购某生物公司18%的股权,由甲代为处理股权收购事项并将该资金转入甲个人账户,后甲将该650万元支付给某资管公司用于其个人回购某生物公司股权。在某资管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生物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甲后,甲又将其持有的某生物公司49%的股权转让至其本人新成立的某技术公司。同时,某生物公司将2018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500余万元转至某技术公司。2019年9月,某技术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生物公司18%的股权转让至某基金公司。

2024年9月,某基金公司股东乙报案,后甲被以涉嫌挪用资金罪立案。同年10月,甲向A市检察机关提交刑事立案监督申请,并反映其与报案人乙之间存在投资纠纷。检察机关受理后经审查认定,甲与乙之间确存投资纠纷,甲最终将约定股权转让给某基金公司,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甲所占有的500余万元系涉案股权在某基金公司受让前所对应的未分配利润,亦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该案于2025年6月被依法撤销。

此后,检察机关了解到因甲被限制出境无法与外商会面,其实控的非涉案企业订单下滑,某涉外合作项目搁置,为此,检察机关督促及时解除对甲的限制出境措施。甲及时赴境外洽谈业务,先后与多家境外知名企业建立合作,非涉案企业国际订单量同比增长150%。同时,某涉外合作项目外商决定在原计划投资3000万美元基础上追加投资1亿美元,该项目现已作为当地重点项目加速推进。

⨠ 案例二、某企业被异地线上冻结资金监督案

A省某物流公司与B省两家公司分别合作成立甲公司与乙公司,由该物流公司派驻总经理负责运营。2024年,甲、乙公司被B省侦查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立案,并通过异地线上方式全额冻结该物流公司及其5家关联公司的17个账户资金共计8000余万元。

2025年,该物流公司向A省检察机关反映账户被违规冻结线索。检察机关收到案件线索后,围绕冻结必要性、冻结数额等开展实质审查,发现在未查明涉案资金数额与关联账户资金性质的情况下,仅因三方存在资金往来便采取异地线上全额冻结措施,且未在冻结资金后7日内书面通知被冻结账户开户地办案协作归口部门等问题。办案检察机关通过层报省检察院,及时与B省相关检察机关沟通、加强协作,明确账户范围、查明涉案金额,依法开展监督,及时解除冻结涉案17个账户资金共80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加强对涉案财物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扣冻”的审查,严格区分涉案财物与合法资产,甄别“查扣冻”的必要性,多措并举推动解决异地执法监督难题,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 案例三、某骗取贷款立案监督案

2012年至2018年间,甲以其实际控制的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为担保,向银行累计贷款8900余万元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2022年,因贷款逾期,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由银行配合该项目房产预售,售房款用于偿还贷款。2023年6月,甲被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刑事立案侦查,并查封该项目中280余套房产,价值1.1亿余元。

2025年6月,该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依法受理甲提出的立案监督申请,并开展实地走访核实。该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一是虽然贷款逾期,但贷款资金均用于涉案项目建设,项目土地及已建成房屋价值足以覆盖贷款本金,甲具备还款能力,未造成银行“重大损失”,不宜评价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二是在法院已对涉案房地产项目土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下,仍被查封价值1.1亿余元的房产,已超过未偿还贷款本金8900余万元。三是立案后,甲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且案件超过两年未撤销或移送审查起诉。2025年7月,经检察机关监督,该案被依法撤销,涉案房产被解除查封。

检察机关在办理骗取贷款罪等“刑民交叉”案件时,注重全面细致审查贷款资金用途、逾期还贷原因、实际还贷能力、金融机构实际损失,准确认定罪与非罪。

⨠ 案例四、某涉外资企业资产超期查封民事监督案

2023年10月,某省A市B区法院受理某金融公司与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并就某金融公司所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民事裁定,查封案涉价值200余万元挖掘机一台。此后,某外资企业以案涉挖掘机所有权人身份向B区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认为甲系非法获取案涉挖掘机所有权,并以此向某金融公司申请融资租赁贷款。B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裁定,解除对案涉挖掘机的查封。同年12月,某金融公司以其系善意取得为由就上述裁定提出复议申请。B区法院受理后认为,案涉挖掘机所有权尚需进一步查明,故撤销原解封裁定,继续查封案涉挖掘机。2024年1月,B区法院经进一步审理,作出驳回某金融公司起诉的民事裁定。另将审理发现的甲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案涉挖掘机一直未解封。期间,某外资企业多次向法院提出解封申请,法院均未采纳。后某外资企业向B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B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定,B区法院在裁定驳回起诉后未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2025年3月,B区检察院向B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及时解除案涉挖掘机查封措施,进一步规范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执行工作。同年5月,B区法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全部内容,并裁定解除对案涉挖掘机的查封。B区检察院根据本案所反映出的某金融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未审慎核查租赁物所有权进而引发诉讼的问题,向该公司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帮助堵漏建制,提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

检察机关聚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易启动难解除、程序救济权益不足等问题,加强对超期“查扣冻”涉企财物的违法保全行为监督纠正,坚持内资、外资企业平等对待,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

⨠ 案例五、某虚假诉讼监督案

2022年5月,某省A市B区法院裁定拍卖作为被执行人的某民办学校名下土地,以1400余万元的拍卖价格成交。为逃废债务,该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甲与其合伙人乙、丙商定,由乙、丙二人通过其个人及实控的公司,虚构与某民办学校存在租赁学校土地修建停车场的事实、虚增学校装饰装修金额及个人向某民办学校的借款金额,以某民办学校为被告先后提起4起民事诉讼,恶意申请某民办学校破产后参与拍卖款分配。同年8月至9月期间,B区法院作出4份民事调解书,涉诉标的共计890余万元。同年12月,某民办学校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经B区法院裁定,终结某民办学校相关案件的执行。乙、丙二人所涉的4件虚假诉讼所涉债权均被纳入破产分配。因进入破产程序,某民办学校拖欠教职工工资等各项债务共计400余万元无法支付。后某民办学校其他合法债权人认为乙、丙二人系制造虚假诉讼,向B区检察院提出控告。

2025年6月,某省检察院经研判将该系列案件确定为“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首批督办案件。B区检察院迅速查明案情,于同年6月至7月间就4件虚假诉讼案件向B区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人员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犯罪线索,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乙等人立案侦查,该案现已提起公诉。B区法院于同年10月至12月间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同时,B区检察院联合该区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人社局以及A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签《关于建立防范企业破产案件中虚假诉讼衔接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增强打击破产领域虚假诉讼的工作合力。

⨠ 案例六、某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2021年6月,某省A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甲公司下达《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甲公司为233名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补缴住房公积金500余万元,后甲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22年3月,A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A市B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区法院经审理裁定准予并开展强制执行。同年8月,因未发现甲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B区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甲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2024年9月,该案恢复执行并全部执行到位。

2025年3月,B区检察院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发现甲公司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法定代表人仍在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中。同时,B区检察院以“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为契机,依法查明7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被不当适用失信惩戒措施。同年4月,B区检察院向B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及时依法对该7件执行案件作出处理,并对被执行人已被宣告破产或执行完毕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开展清查,及时修复企业受损信用,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此外,B区检察院通过加强与法院、行政机关等部门协调联动,前移监督关口,优化信用修复工作机制,积极研发涉企信用体系建设非诉执行监督模型赋能类案监督。A市检察院在全市部署开展涉企信用体系建设行政非诉执行检察专项监督行动,办理监督案件12件,推动17家民营企业及时修复企业信用。

相关链接:最高检发布“扎实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三

“强化刑事检察监督,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5件

202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强化刑事检察监督,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典型案件,具体如下:

⨠ 案例一、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世纪80年代起,王某某在浙江某地长期赌博,混迹社会。1996年10月,王某某因赌资纠纷纠集他人持刀与人斗殴,致1人死亡、1人重伤,后王某某借助多名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逃避法律追究。王某某等人因该案未被追究在当地树立恶名,以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自此以后,王某某组织逐步吸纳多名成员,形成了以王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24人组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80余起,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案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6月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等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其他主要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六年不等刑罚。被告人王某某等3人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12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案例二、赵某、成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2023年至2024年1月间,被告人赵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成某某在广东省,伙同境外犯罪分子使用加密通讯工具Telegram(俗称“电报”)联络,通过Telegram访问已泄露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库,收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在用于“开盒”的Telegram“A”频道、“B”群组中担任管理员。

被告人赵某、成某某将某虚拟偶像团体的配音演员及“粉丝”的户籍、手机号、行踪轨迹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个人隐私信息,混合编辑成针对个人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信息文案,并将文案在频道、群组中发布,诱导关注者、群组成员以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对被侵害人开展侮辱、谩骂。经查,被告人累计非法获取公民信息900余组,在“A”频道发布的非法文案600余组,“A”频道成员3万余人,文案总查看量1000万余次,总评论量1.9万余条;“B”群组成员5千余人。以上行为导致非法信息从境外隐秘网络空间传播至境内网络空间,不知情的网民对被侵害人线下跟踪骚扰,对其社交媒体账户跟帖辱骂,使被侵害人直接面对网络暴力压力与现实侵害风险,严重危害正常生活、工作、人身财产安全,其中2名被侵害人因此罹患抑郁症。

2024年8月12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成某某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3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成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 案例三、许某运输毒品再审抗诉案

2013年10月,许某驾驶轿车途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高速路口收费站时,冲卡抗拒警察检查,后弃车逃匿。侦查人员从涉案车辆音箱和黑色手提包中查获毒品冰毒3500余克、K粉660余克。2015年6月,许某被抓获归案后拒不认罪,称其将车辆借给他人,未驾车到防城港市。另查明,许某逃匿期间又实施了抢劫、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

2016年5月,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许某提起公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许某死刑,许某不服上诉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速公路监控抓拍的涉案车辆驾驶人并非许某,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未采信该意见,作出与原一审相同判决,许某再次上诉。2020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指控许某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该罪定罪量刑,改判许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021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2022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3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以许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与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死刑复核期间,许某承认其受人指使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证,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2025年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认定许某犯运输毒品罪,与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案例四、张某交付执行监督案

2024年8月12日,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罚金五千元。判决后,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12月6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罚金五千元。

张某欲借患病且吞食金属异物逃避处罚,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严格落实“两高两部”《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积极推进张某的刑罚交付执行工作。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在筠连县公安局对张某的讯问笔录及张某出具的《声明书》中,张某明确表示拒绝取出体内异物;受筠连县公安局委托,筠连县公证处对张某不愿意取出异物的情况予以公证;与张某开展谈话,核实了《声明书》和《公证书》的客观性、真实性。

经核实,筠连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依法应当收监执行刑罚,遂监督县看守所收押张某。筠连县看守所收押张某后,派驻检察干警及时开展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开展释法说理、加强心理疏导,促进其认罪服法。为消除监管风险隐患,确保交付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与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召开联席会,研究交付执行相关事宜,并向筠连县公安局制发书面检察建议。筠连县公安局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县看守所制定预案,加强监管风险隐患排查,积极主动与监狱沟通联系,做好交付执行工作对接。2025年2月19日,张某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有效杜绝罪犯以体内有异物为由逃避刑罚执行,促进“应收尽收”,切实维护刑事裁判的公正和权威。

⨠ 案例五、蒋某等五人徇私枉法案

2016年4月7日晚,以王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一KTV滋事、斗殴,将被害人刘某刺伤(重伤二级)。2018年12月20日晚,王某某在本人经营的饭店与于某等人因纠纷发生斗殴,王某某纠集黄某等人持砍刀、钢叉将于某等人砍伤(于某构成重伤,另有2人构成轻微伤)。2014年3月至2018年12月,滕某等人利用开设在南京市某区的数个游戏厅开设赌场,查证属实的赌资高达6000余万元。王某某、滕某等人长期脱离侦控,未被及时查处。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南京市“扫黑办”指导下,指定王某某案异地侦查,推动原案查处,深挖王某某、滕某等人背后“保护伞”。2020年9月,王某某等16名恶势力集团成员分别因犯故意伤害等多个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罚。2023年9月,滕某等15人因犯开设赌场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全面梳理王某某恶势力集团、滕某团伙涉及的全部案件,发现多起案件存在应查未查、降格处理、怠于侦查等异常情形,先后对时任南京市某公安分局局长蒋某、治安大队长姜某等5人立案侦查。2023年12月以来,法院以徇私枉法等犯罪分别判处蒋某等5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罚。在依法查办相关案件的基础上,南京市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共同组织专项核查,截至2025年底,累计核查案件300余件,已清理纠正200余件,有效促进侦查活动依法规范开展,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推动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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