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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研究 | 虚拟货币是贿赂的“新型工具”吗?——基于刑事实务与司法认定的风险剖析

发布日期:2026-02-06

引言:数字经济与区块链技术快速发展,虚拟货币因去中心化、匿名性、跨境流转便捷等特点,被部分人当作规避贿赂查处的“新型工具”,甚至被误称为贿赂的“安全港”。从原证监会科技监管司司长姚某收受2000枚ETH案,到互联网企业人员利用虚拟货币受贿、侵占案件,司法实践早已给出明确答案:虚拟货币从来不是贿赂犯罪的“避风港”,反而会成为自证其罪的关键证据。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系统分析虚拟货币贿赂的法律定性、证据认定、追踪逻辑与刑事风险,破除“技术隐身”的侥幸心理。

一、法律定性

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贿赂犯罪认定无争议。

(一)监管与司法双重定性

我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炒作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并未否定其作为虚拟商品的财产价值。《民法典》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法律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款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可被认定为“财产性利益”,符合贿赂犯罪的对象要求。

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比特币、以太币、USDT等主流虚拟货币,具备价值性(可通过交易平台兑换法币)、可支配性(持有人可控制钱包地址与私钥)、流通性(可点对点转账),完全契合刑法中“财物”的核心特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虚拟货币,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虚拟货币,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逻辑与传统现金、财物贿赂一致。

(二)数额认定

以“收受时市场价”为核心,司法标准逐步统一。虚拟货币价格波动较大,曾是数额认定的争议焦点,目前司法实践已形成统一规则:以受贿人实际收受虚拟货币的时间为节点,按该币种在主流交易平台的市场公允价格计算犯罪数额;收受后未及时变现、价格下跌的,不影响犯罪数额认定;多次收受的,分别计算后累计。

姚前案中,司法机关按其收受2000枚ETH时的市场价格核定价值,结合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直接以受贿罪追究责任,数额认定清晰明确。对于通过OTC场外交易、境外交易所变现的虚拟货币,变现金额可作为数额认定的辅助依据,进一步夯实证据基础。

二、证据逻辑

“匿名性”是假象,“链上留痕”是铁证。

(一)区块链的“双刃剑”

匿名不等于无法追踪,留痕等于永久存证。

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仅指钱包地址不直接关联实名身份,但其底层区块链技术具有交易记录永久公开、不可篡改、可溯源的核心特征。每一笔转账都有唯一哈希值,清晰记录转账时间、金额、转出及转入地址,且全网节点同步存储,无法删除、无法篡改。这意味着,虚拟货币贿赂的每一步操作,都会在区块链上留下永久电子证据,比现金交易更易形成完整证据链。

司法机关已建立成熟的链上追踪机制:通过区块链浏览器、专业链上分析平台,可锁定虚拟货币流转路径;结合IP地址、硬件钱包信息、交易所实名注册信息、银行流水,可实现“地址到身份”的精准穿透。姚前案中,正是通过链上追踪锁定ETH流转轨迹,再结合其变现后购买北京别墅的资金流向,形成“链上交易到线下消费到身份落地”的完整证据闭环,最终突破其“技术隐身”的防线。

(二)证据链构建

“链上证据与线下证据”双向印证,证明标准无降低。

虚拟货币贿赂案件的证据认定,严格遵循“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司法机关通过“双向印证”构建完整证据链:

1. 固定钱包地址交易记录、哈希值、流转路径,证明虚拟货币的交付事实与数额;

2. 调取行贿人与受贿人的通讯记录、职务便利关联证据、资金变现流水、房产及车辆购置记录等,证明“权钱交易”的关联性;

3. 结合链上证据与线下证据,推翻犯罪嫌疑人“虚拟货币是赠与、投资、不知情”等辩解,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受贿故意。

司法实践中,即便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只要链上证据与线下证据形成完整闭环,法院仍可依法定罪量刑。某互联网企业用户经理石某玉案中,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虚拟货币,同时侵占公司虚拟货币并套现近千万元,法院结合链上交易记录、银行流水、职务便利证据,即便其部分辩解,仍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三、刑事风险

虚拟货币贿赂的风险远高于传统贿赂,打击力度持续升级。

(一)“受贿行贿一起查”,上下游犯罪数罪并罚

《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对行贿罪的惩治力度,明确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等情形从重处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同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虚拟货币贿赂作为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的典型形式,成为重点打击对象。

此外,虚拟货币贿赂极易引发上下游关联犯罪:行贿人购买虚拟货币可能涉及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受贿人变现可能涉及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旦案发,往往面临数罪并罚,刑事后果远重于单一贿赂犯罪。

(二)“手段隐蔽”被认定为“主观恶性大”,从重处罚概率高

司法机关普遍认为,利用虚拟货币实施贿赂,是犯罪嫌疑人刻意选择隐蔽手段规避查处,主观恶性大于传统现金贿赂,量刑时可能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虚拟货币跨境流转、多层嵌套转账等行为,会被认定为“逃避侦查”的情节,进一步加重处罚力度。

(三)追赃挽损无死角,虚拟货币可被依法查封、扣押、处置

我国司法机关已明确虚拟货币涉案财物处置规则:对于受贿所得虚拟货币,可依法采取查封钱包地址、冻结交易权限、委托专业机构变现等措施,变现后的款项上缴国库。即便犯罪嫌疑人将虚拟货币转移至境外钱包、兑换为其他币种,司法机关仍可通过国际司法协作、链上跨链追踪,实现追赃挽损,不存在“赃款无法追回”的可能。

四、典型案例警示

(一)姚某案

原证监会科技监管司司长姚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2000枚ETH。其试图通过“链上匿名转账到多层马甲账户到线下购房”的方式隐匿赃款,但司法机关通过链上追踪锁定ETH流转路径,结合别墅购置资金流水,精准穿透其资金网络,最终以受贿罪移送司法。此案明确,即便具备专业区块链知识,也无法规避链上留痕的铁律。

(二)石某玉案

某互联网企业用户经理石某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虚拟货币,同时侵占公司虚拟货币并套现近千万元。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此案证明,虚拟货币贿赂并非公职人员“专属”,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该行为,同样面临严厉刑事处罚。

五、结论与合规警示

综上,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只是技术层面的假象,其“链上留痕、可溯源”的特征,恰恰是贿赂犯罪的“致命破绽”。从法律定性来看,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贿赂犯罪认定无争议;从证据认定来看,“链上加线下”证据闭环可精准锁定犯罪事实;从刑事风险来看,虚拟货币贿赂面临从重处罚、数罪并罚、追赃挽损的多重后果。

虚拟货币绝非贿赂的“安全港”,而是司法机关打击新型腐败的“突破口”。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企业人员,都应摒弃“技术隐身”的侥幸心理,坚守廉洁底线;企业需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严禁利用虚拟货币实施商业贿赂,避免因小失大。在全面依法治国与反腐败高压态势下,任何试图利用技术手段规避法律的行为,终将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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