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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政采问答|105期:投标产品不能与既有设备配套,合同履行中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更换产品型号?

发布日期:2025-12-31

Q1.台式计算机是否可以通过加装硬盘方式响应项目技术参数?

答:可能涉及不符合强制性节能认证实质性要求。按照相关节能认证规则,台式计算机加装硬盘可能需要重新办理节能认证证书,未加装硬盘的节能证书并不能覆盖加装硬盘后的台式计算机。因此,即便通过加装硬盘方式能够满足硬盘参数要求,但提供的节能认证证书并不能覆盖加装产品,不应当通过符合性审查。

Q2.合同履行中发现投标产品不能与既有设备配套,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更换交付产品型号?

答: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三部分规定“(八)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由此可见,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且履约验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技术参数逐一验收确认。题干情形,不管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与既有设备配套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履行中供应商投标产品不能配套使用的,均不能更换产品型号。

Q3.电梯采购项目涉及特种设备作业,是否可以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为评审因素?

答:不可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修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二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属于从事电梯作业人员的强制性证书,应当作为相关人员的实质性要求,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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