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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每周刑务观察201期|四川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发布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包含非法经营罪等7个罪名

发布日期:2025-12-01

【热点关注】

01.四川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发布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包含非法经营罪等7个罪名

【典型案例】

01.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起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02.应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出现的新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起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

热点关注

四川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发布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包含非法经营罪等7个罪名

2025年10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旨在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与公正性。

《实施细则》聚焦七种常见犯罪,明确了各罪名的量刑起点、基准刑确定标准及增减刑罚量的规则,涵盖非法经营罪、猥亵儿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设赌场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组织卖淫罪。每种犯罪均区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大量刑幅度,细化了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受害人数等核心量刑要素的认定标准,同时规定了从重、从轻处罚情形。

《实施细则》明确,实施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需及时层报四川高院、省检察院。此次细则的出台,为四川司法机关办理相关刑事案件提供了统一、具体的量刑指引,助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律师对《实施细则》中七类犯罪的量刑幅度、标准、情节等作如下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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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典型案例一

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起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2025年11月28日,为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6件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

一、坚持依法从严惩处

1.刘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被告人受贿1.5亿余元,利用影响力受贿3700万余元,造成巨额贷款无法收回。

2.吴某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被告人受贿2.75亿余元、挪用公款5.08亿余元。

两案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死缓,终身监禁,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鲜明立场。

二、精准惩治新型隐性腐败

1.黄某受贿案,被告人以加入某公司获取“劳动报酬”的方式收受贿赂,是新型受贿政商“旋转门”的典型表现形式。

2.李某、徐某受贿案,被告人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与请托人“合作经营”公司,以分配利润的方式收受贿赂,是隐性腐败的典型表现形式。

司法机关穿透新型隐性腐败的“面纱”,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让新型腐败不“新”、隐性腐败难“隐”,精准有力予以惩处。

三、注重多领域覆盖

本批案例既有金融监管领域腐败案件,也有银行、信托等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惩处金融各领域、各环节职务犯罪及关联犯罪的鲜明态度。

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二

应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出现的新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起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

我国税收监管正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也出现了新变化:

1.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如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秘密转移财产逃避追缴欠税等。

2.职业化专业化特征明显,信息化水平提升,智能化越来越高,导致不少案件发现难、查处难、定性难。有的行业平台曲解国家鼓励创新发展政策,异化为犯罪的“卖票”平台,既危害发票管理秩序、损害国家税收,又严重破坏平台经济公平发展环境,对这类“卖票”平台依法惩处,既有利于维护税收秩序,也有利于净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

2025年11月24日,为依法惩处各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审理了一批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有力守护国家税收安全。

为进一步彰显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税收犯罪,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坚定决心,指导司法裁判,强化惩治效果,引导依法纳税,提高税收遵从,最高人民法院选取了八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予以发布:

⨠ 案例1:郭某、刘某逃税案——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逃税的,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当前,通过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案件多发,定性上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最佳统一。

逃税,是行为人逃避应纳税义务的行为,危害结果是造成国家应征税款损失;骗税,则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已收税款。

因此,两罪主体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相差较大,司法机关应依法查明、区别对待。基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区分逃税和骗税;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骗税危害性更大,行为人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从严打击;基于“三个效果”考量,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实施的上述行为依法以逃税论处,既符合行为的本质属性,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有利于防止对实体企业轻罪重罚,有利于涵养国家税源。

⨠ 案例2:新疆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某某逃税案——依法惩治利用“阴阳合同”逃税行为

典型意义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最主要来源,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逃税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国家税收,扰乱国家经济秩序,而且损害社会诚信,冲击社会价值观,是重点打击的涉税犯罪之一。

刑法规定逃税的手段包括以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实践中,逃税的具体手段五花八门。相较于其他手段,签订“阴阳合同”逃税往往具有更强的隐蔽性,更难查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收入、财产的行为,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予以规定。以“阴阳合同”实施逃税行为的危害性,不完全在于签订“阴阳合同”行为本身,更在于其背后的目的和造成税收损失的客观结果。

⨠ 案例3:梁某某逃避追缴欠税案——依法惩处恶意逃避欠缴税款的犯罪行为

典型意义

不仅逃税、骗税、暴力抗税等行为直接危害国家税收,有能力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纳税人,通过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隐匿财产或者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等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追缴所欠税款的,也直接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危害性大。

实践中,拖欠税款的情况并不鲜见,如纳税人系基于客观原因导致拖欠税款的,法律规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是,如果纳税人有能力履行纳税义务而恶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等追缴手段难以奏效,造成无法追缴所欠税款,不仅妨碍了税务机关的履职行为,更直接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数额达到刑法规定一万元以上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案例4:黄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从严打击以循环进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的骗税行为

典型意义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鼓励本国商品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而允许本国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一项税收优惠,即在货物出口后,国家退还该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已纳税款,避免双重征税。实践中,不法分子将同一商品作为道具循环进出口即虚假出口,并没有导致国家的出口业务增多,违背国家出口退税制度宗旨,不应当享受出口退税优惠。

利用循环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既扰乱国家出口商品秩序,更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本质上是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骗税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严惩。

⨠ 案例5: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利用平台倒卖发票牟利的行为应依法惩处

典型意义

平台经济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的新型经济形态。发展平台经济事关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事关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具体提出,要加强平台企业税收监管,依法查处虚开发票、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被告人沈某某利用公司平台收取服务费,向没有实际运输业务的公司等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款被抵扣,将本属于合法的运输平台异化为倒卖发票的犯罪平台,既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又危害国家税收。

⨠ 案例6: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惩处为骗取税款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典型意义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普通发票相比具有凭票抵扣税款的功能。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功能,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合同、票货分离、虚假走账等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有的以此逃避应纳税义务,有的则以此非法占有国家税款。对此,要区分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结果,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准确把握行为性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财产的虚开抵扣行为,本质上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骗取国家财产,对此应依法严惩。对明知他人为骗取国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 案例7:罗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依法从严惩处以“买单配票”手段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和出口退税政策的持续推行,不法分子通过“买单配票”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多发。有的与货代公司、地下钱庄、上游开票公司勾结,形成地下利益链,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虚开、非法出售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国家财产,危害税收安全,社会危害极大。

⨠ 案例8: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姚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将白银伪装成“溅射靶组件”伪报品名出口后申请退税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典型意义 

国家实行出口退税制度,但不是对所有的出口商品都允许退税。我国出口商品分为允许退税商品和禁止退税商品。白银作为贵重金属属于限制出口商品,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但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以白银为原材料的白银制品,白银成本占商品总成本80%以下的,出口后可以申请退税;白银成本占商品总成本80%以上的,不享受国家退税政策。

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