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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医事法实务笔记|89期:医疗纠纷之三期鉴定

发布日期:2025-11-27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除伤残等级和责任比例认定外,"三期"司法鉴定,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直接关系到赔偿项目的计算,是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之一。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对三期鉴定的问题进行简析。

一、法律规定

三期鉴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误工期:指受害人因医疗损害无法正常工作或劳动的时间,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的,计算一般至定残日前一天(《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

护理期:指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帮助的期间,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调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

营养期:指需通过补充营养促进康复的期间,需根据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

此外,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是三期鉴定的主要技术标准。该规范明确要求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二、实务处理

1. 如何确定三期

医疗机构出具建议或证明:在实务操作中,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病情了解最为直接和清楚,原则上医疗机构可以建议患者的休养期(误工期)、需要护理的时间长短和护理人数等问题,但现实中基于种种原因医疗机构不会出具相关建议和证明,所以在医疗纠纷中三期的确定更多的是依靠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完成。

2. 赔偿计算

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营养费:各地有执行标准,比如四川地区营养费按照通常按照30元/天计算。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长期损害的持续护理问题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允许对护理期限作出不超过二十年的判决,但需根据损害持续性灵活处理。比如,对于后遗症持续数十年的案件,如脑瘫患儿成年后仍需护理(见文章:二十余年前的医疗过错,医院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案例),护理期已经超过法律规定可以裁判的二十年期限,但实际损害后果依然持续,那么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另外的护理期限。

三、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1. 鉴定标准与实际情况相符

部分鉴定机械适用GA/T 1193-2014中的固定期限,导致“三期评定时间低于住院时间”等不合理现象。在实际处理中要进行相关沟通,避免出现人还在医院但是护理期已经结束的问题。

2. 三期是否包含住院期间问题

在实务中大多数法院认为三期期应包含住院时间,原因为三期评定的是损伤后恢复所需的总时间,不应将住院天数与鉴定天数累加,否则构成重复赔偿。但如果法院在委托时明示或鉴定意见说明三期系出院后所需恢复期限,责鉴定意见三期时间可以和住院时间拼叠计算。

3. 长期护理期的认定存在区域差异

对于终身需护理的案件(如一级伤残),不同地方法院可能有不同处理方式。部分地区支持先期五年护理期,超过五年的另行主张,需要根据不同地区具体实务操作确定。

三期鉴定是医疗损害赔偿中重要的内容,需要结合患者具体病情、技术标准等综合考量,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价以确定合理的三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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