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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政采问答|102期:服务项目要求服务人员性别等,是否属于就业歧视?

发布日期:2025-11-26

Q1.供应商社保缴纳为0人,《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从业人员为多人,是否可以得出该供应商未依法缴纳社保的结论?

答:不能。题干情况不能排除从业人员多人均属于依法不缴纳社保的人员,即使社保缴纳为0人,也不能直接得出该供应商未依法缴纳社保的结论。

Q2.服务项目要求服务人员性别等,是否属于就业歧视?

答:一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据此,所谓就业歧视,应当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的性别、户籍、民族、种族、宗教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先赋因素选择劳动者。服务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并不直接与相关从业人员产生劳动关系,不存在以性别为由限制就业,供应商中标后可以在招用的人员中进行调配。

Q3.投标响应产品的规格型号,供应商是否可以自主命名填写?

答:建议据实填写。产品规格型号原则上是制造商自主命名,但有特殊产品有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规格型号的命名规则。建议供应商在填写之前,与制造商确认产品规格型号,并与产品的相关证书中载明的规格型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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