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台式计算机采购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响应环节提供检测报告?
答:不可以。《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29号)第四部分规定:“供应商在投标、响应环节出具关于所提供台式计算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承诺函的,即视为相关产品符合要求。采购人在供应商投标、响应环节不得对台式计算机进行检测、认证,也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
Q2.采购合同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七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十九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三十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Q3.检测机构超出其检测资质能力范围出具检测报告,是否可以认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答:政府采购中认定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改造或承诺响应内容与事实不符等情况。若检测机构超出其检测资质能力范围出具检测报告,但该检测报告确系该检测机构出具,且不存在伪造、变造、改造情况的,建议不宜认定供应商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可以将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线索移送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