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01.对6种情形的醉驾犯罪依法从重处理,最高检发布6件醉驾以案释法案例
02.今年已立案侦办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4万件,公安部公布8起典型案例
03.依法严惩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破坏耕地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04.依法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公安部公布5起典型案例
05.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行为,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第一批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对6种情形的醉驾犯罪依法从重处理,最高检发布6件醉驾以案释法案例
2023年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一了执法司法标准,各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完整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人民群众守法意识增强,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案发量、起诉量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
为加强普法宣传,让人民群众知法、守法,2025年9月28日,最高检编发了6起醉驾警示案例,帮助人民群众了解法律、遵守法律。
► 案例一、四川成都郑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酒驾驶肇事后驾车逃逸,连续冲撞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8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向右侧变更车道的一出租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郑某驾车逃逸,途经城区主干道人流、车辆密集区域,连续实施逆行、闯红灯、超速等违章行为。当郑某驾车逃逸至锦江区人民南路与滨江西路交叉路口时,再次与两辆小型汽车相撞。为摆脱受损车主拦截,郑某驾车继续逃逸,后与现场两辆受损车辆再次相碰后逃离现场。当日11时许,郑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6mg/100mL。郑某负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郑某赔偿三名受损车主损失并取得谅解。
【处理结果】
2024年6月27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郑某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对郑某批准逮捕。同年9月10日,该案移送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途经城区主干道车辆和人流密集区域时,置道路公共安全于不顾,连续实施逆行、闯红灯、超速等违章行为,并驾车连续冲撞正常行驶车辆后,继续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行驶距离达20余公里,严重危及沿途车辆及行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郑某的行为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同年10月24日,检察机关依法对郑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5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郑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警示意义】
本案提醒广大驾驶人员,醉酒驾驶不仅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期为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为15年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期为死刑)等更重的罪名,面临更重刑罚。对于那些为了逃避检查或者肇事逃逸过程中有超速、逆行等违章驾驶行为、连续冲撞车辆或人群等情形的醉驾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 案例二、北京喻某某危险驾驶案——对情节恶劣的醉驾行为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喻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路五里店路北口至程庄路北口段时,与前方等待红灯的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两车受损,二人商议调头后在路边具体协商赔偿事宜。但喻某某调头后未停车而是自东向西驾车逃逸,期间又与另一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后喻某某弃车步行逃离现场,被民警在事故现场附近的酒店停车场查获。经鉴定,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2mg/100ml。喻某某负两起事故全部责任。喻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事故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32mg/100ml,属于一般不适用缓刑的从重情节。考虑到其醉酒程度深,案发时间段为下班高峰,案发地人、车较多,喻某某驾车先后造成两起交通事故均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处罚逃逸,尽管喻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但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喻某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处理。2025年2月24日,检察机关以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喻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不适用缓刑。同年3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警示意义】
本案提醒广大驾驶人员,酒后驾车危害大,极易发生事故,危害本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司法机关对于血液酒精含量高,醉酒程度深,造成交通事故且逃逸的醉驾行为人,依法从严追诉并从重处罚。
► 案例三、浙江杭州邱某危险驾驶案——对酒驾醉驾的再犯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邱某在杭州市余杭区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途经良睦路、文一西路等路段,20时27分许,在西湖区文一西路和龙章路路口处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1mg/100ml。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邱某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其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行政处罚,具有“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情节,构成危险驾驶罪。2024年12月27日,检察机关以邱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31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
【警示意义】
该案提示广大驾驶人,如曾因酒后驾车被查获或者被行政处罚,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刑事处理的,更加不能继续酒后驾车。对于酒驾醉驾再犯,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理,并将面临判处实刑的后果。
► 案例四、江苏常州吴某危险驾驶案——醉驾被查处不配合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4日23时43分许,被告人吴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常州市武进区常武路西侧主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定安路路口北侧段,发现前方十余米处民警设卡检查,吴某驾车立即向右掉头进入辅道向北逆向行驶。此时在常武路古方路口警戒的一辆警车在该辅道往南行驶准备拦截,吴某所驾车辆避让不及撞到警车车头。吴某随即又继续驾车向左转弯进入古方路往西行驶了约1公里,在花园街人民路路口南侧被警车追踪拦截停下。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8mg/100ml。案发后,吴某赔偿警车维修费人民币17800元。
【处理结果】
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没有十五种从重处理情节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吴某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8mg/100ml,但其遇到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检查,驾车逃跑并撞击到警车,存在“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其驾车逃跑中撞到拦截警车,属于“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2025年4月24日,检察机关以吴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4月30日,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决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警示意义】
驾驶员饮酒后驾车遇到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有配合检查的义务,千万不能因一时不理智选择逃避、阻碍检查,轻则因有逃避、阻碍依法检查情节而构成危险驾驶罪,重则还可能构成更严重的妨害公务罪或者袭警罪,面临更重刑罚。
► 案例五、上海丁某危险驾驶案——醉驾让他人顶包的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上海市奉贤区东海路其住宅附近下车,为便于停车欲移动路边路锥时,遇民警执勤检查盘问,其谎称自己系路人,否认驾驶过该车辆,民警遂排查邻近住宅业主,丁某之妻贺某某在排查过程中到场,冒充自己系车辆驾驶员,丁某未予以否认。后民警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证实系丁某驾驶车辆,于次日凌晨对其做呼气测试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丁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
【处理结果】
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没有十五种从重处理情节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丁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虽然不满150mg/100ml,但是其在被查获时谎称自己系路人,并在其妻子到场后主动顶包过程中未予否认,因其否认自己系车辆驾驶员、现场拒绝做呼气测试,妨害公安机关开展相关侦查工作,导致呼气测试及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延迟三个多小时,应认定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理情节,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4年8月1日,检察机关以丁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2024年8月7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鉴于贺某某与丁某系夫妻关系,对丁某当日是否饮酒并不明知,其临时顶包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对其开展批评教育。
【警示意义】
遇到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如实陈述事实是法律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驾驶人酒后否认自己驾驶车辆,让亲朋好友作虚假陈述或找人顶包等,都属于逃避法律追究的从重情节,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包庇罪等严重犯罪。
► 案例六、广东湛江黄某某危险驾驶案——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汽车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9日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持C2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手动挡汽车)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绿塘北九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在经过绿塘北九路盛源水产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向后溜车,碰撞同向行驶的小型汽车,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167.07mg/100ml。黄某某承担该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获得谅解。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黄某某所驾驶的小型汽车属于手动挡小型轿车(需持有C1类驾驶证才能驾驶),与黄某某所持的“C2”类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属于“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情形,应依法从重处理,且一般不适用缓刑。2024年8月27日,检察机关以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5日,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警示意义】
本案提醒广大群众,未取得汽车驾驶证不得上路驾驶汽车,更不能酒后无证驾驶,否则依法从严处理。同时,即使有汽车驾驶证,也要与准驾车型相符方能上路行驶,如持有C2驾驶证的驾驶人仅能驾驶自动挡小型汽车,而不能驾驶手动挡汽车,否则同样从重处理。
相关链接:最高检发布6件醉驾以案释法案例
典型案例二
今年已立案侦办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4万件,公安部公布8起典型案例
近年来,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紧密结合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和“昆仑”系列专项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效保障群众消费安全,积极助力质量强国建设。2025年以来,全国共立案侦办相关刑事案件1.4万起,集中侦破湖北谢某红等人制售伪劣拼装汽车案、重庆杨某某等人销售假冒品牌电动车电池案等一批重大案件,打掉一批职业化犯罪团伙,摧毁一批跨区域犯罪产业链条。
2025年9月28日,公安部公布8起依法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典型案例。
一、辽宁公安机关侦破孔某等人制售假冒品牌箱包案
2025年4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侦破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4名,捣毁犯罪窝点30个,打掉犯罪团伙4个,现场查获假冒品牌箱包4万余个,五金、外包装盒等10万余个,假冒品牌皮料150卷,半成品皮片5万余片,涉案金额1亿余元。经查,2020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孔某等人长期进购皮料、五金、包装纸盒等原材料,组织生产、加工假冒品牌箱包,并通过下游多个销售团伙利用电商店铺、线下门店等方式向外销售。
二、上海公安机关侦破黄某海等人制售假劣香氛产品案
2025年4月,上海市虹口区公安机关根据权利人企业举报线索侦破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捣毁犯罪窝点7处,现场查获假劣香氛产品9400余盒、香片6000余片,涉案金额4500万元。经查,2023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海等人在未经权利人企业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设立制假窝点,选用劣质香精、蜡材为原料,组织工人生产假冒品牌车载香薰、扩香器、香氛蜡烛等产品,贴标包装后由下游经销商通过电商店铺等方式向外销售。
三、浙江公安机关侦破沈某等人制售伪劣柴油案
2025年6月,浙江省台州市公安机关通过工作中发现线索侦破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捣毁犯罪窝点3处,打掉犯罪团伙4个,现场查获油罐车24辆、伪劣柴油60余吨,涉案金额1.17亿元。经查,2023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沈某等人购入基础柴油及芳烃、变压器油等化工原料,勾兑混合后打着“国标0号柴油”的幌子,向建筑工地、物流中心等进行销售。经鉴定,涉案柴油多项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
四、安徽公安机关侦破王某国等人制售假冒品牌硒鼓案
2025年6月,安徽省滁州市公安机关根据权利人企业举报线索侦破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捣毁犯罪窝点7处,现场查获假冒品牌硒鼓2.3万套、配件及包材8.6万件,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经查,2024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国等人通过网络购买大量低价硒鼓,组织人员将原包装上的品牌标签除去,再粘贴上知名品牌标识,按照不同型号对应包材进行封装后,通过电商店铺对外销售。
五、山东公安机关侦破刘某太等人制售伪劣卫生用品系列案
2025年3月,山东省济宁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侦破该系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现场查获伪劣纸尿裤、卫生巾69.4吨,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经查,2022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太等人成立公司,在无任何生产资质的情况下,从多个纸尿裤、卫生巾生产厂家收购残次品和边角料,分拣包装成成品,或加工成木浆、塑料颗粒等材料,并向外销售。
六、湖北公安机关侦破谢某红等人制售伪劣拼装汽车案
2025年5月,湖北省十堰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侦破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捣毁犯罪窝点3处,现场查获伪劣拼装汽车240余台,涉案金额4500余万元。经查,2024年4月以来,谢某红等人在电商平台推销品牌二手汽车吸引客户下单,按照车辆品牌、配置等订单要求,购买报废车拆卸下来的发动机、变速箱、驾驶室、车架、前后桥等零部件进行非法拼装,对车架号、发动机号等进行篡改,并伪造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号牌等手续。
七、重庆公安机关侦破杨某某等人销售假冒品牌电动车电池案
2025年5月,重庆市綦江区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侦破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捣毁犯罪窝点4处,打掉犯罪团伙3个,现场查获假冒品牌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电池3.26万只,假包装材料4400余套,白版电池1300余只,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经查,2024年9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等人利用在某品牌电源公司工作的便利,勾结他人非法生产无任何标识的白版电池,贴标后将假冒电池混杂在正品中向外销售。
八、四川公安机关侦破卢某林等人假冒品牌电视机案
2025年6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侦破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0名,捣毁犯罪窝点5处,现场查获假冒品牌液晶电视机302台、假冒注册商标标识3.1万套,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经查,2023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卢某林等人在未经权利人企业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设立生产窝点,购进液晶电视机零配件,通过贴标、置入已破解的品牌电视机内置程序和电子商标等方式组装生产假冒品牌电视机,后开设多家电商网店向外销售。
相关链接: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三
依法严惩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破坏耕地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2025年10月9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展现人民法院守护耕地资源、捍卫粮食安全的坚定决心,引导社会公众增强耕地保护意识,此次发布4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耕地犯罪典型案例,体现了以下几方面鲜明导向:
一、依法打击“非法压占类”破坏耕地犯罪
“压占类”破坏耕地行为常以“改良土壤”“项目建设”等合法名义为掩护,在耕地上倾倒渣土、堆放废弃物等,严重破坏耕地耕作层。案例一,被告人朱某利等人以开发建设农业基地为幌子租赁案涉土地,捏造案涉地块土壤确需改良的假象申领许可证,大肆接收、倾倒建筑垃圾、石块等渣土,收取巨额弃土费。
二、依法打击“非法挖损类”破坏耕地犯罪
在耕地上非法取土等“挖损类”破坏耕地行为,往往通过大型机械挖掘等方式对耕地造成深度破坏,修复难度极大、生态损害严重。案例二,被告人瞿某军等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非法取土并销售,形成三个深度均超过3米的坑塘,导致耕地地形地貌改变,生产功能丧失。
三、依法打击“非法采矿类”破坏耕地犯罪
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在耕地上非法采矿,严重破坏耕地结构和土壤质量,导致耕地无法正常耕种。案例三,被告人于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黑土地上非法采挖草炭土出售获利,并用其它沙土进行回填,严重破坏黑土地资源。
四、依法打击单位实施的破坏耕地犯罪
相较于自然人实施的破坏耕地犯罪,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的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大规模的耕地破坏,对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更大,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案例四,澄江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建设项目中,擅自将拟租用的大量耕地进行挖塘及固体废弃物回填等建设活动,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
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耕地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四
依法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公安部公布5起典型案例
假币严重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权利。近年来,公安机关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坚决遏制假币犯罪滋生蔓延,特别是针对订单式小规模生产的打印类假币犯罪活动,坚持主动担当作为,深挖犯罪线索,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成功侦破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了国家货币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5年9月22日,公安部对该批案例中的5起典型案件予以发布。
一、北京程某某等人涉嫌系列伪造货币案
2024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程某某等人涉嫌系列伪造货币案。经查,2023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杨某某等人共谋,在网上购置打印机等制假设备实施假币生产加工,再利用网络将制作完成的假币进行跨地域销售,从中非法获利。在公安部经侦局统一指挥部署下,相关省市公安经侦部门开展集中收网,捣毁制造假币窝点8个、收缴假币200余万元。
目前,程某某等1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内蒙古李某等人涉嫌伪造货币案
2023年12月,内蒙古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依法立案侦办李某等人涉嫌伪造货币案。经查,202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从网上购买假币模板及相关原材料实施伪造货币违法犯罪行为,内蒙古等地建立制假贩假窝点,批量印制20元、50元及100元面值假币并对外销售及使用。公安机关共捣毁制造假币窝点6个,收缴20元、50元及100元面值假币40余万元。
目前,李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湖南郭某某等人涉嫌伪造货币案
2024年10月,湖南省临武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郭某某等人涉嫌伪造货币案。经查, 2024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等人通过社交软件寻找买家后,根据订单生产假币,用线上邮寄和线下送货等方式,以每张假币10元至25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售卖。公安机关共收缴面值100元的假币30余万元。
目前,郭某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四川何某某等人伪造货币案
2024年7月,四川省叙永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何某某等人涉嫌伪造货币案。经查,2024年5月以来,何某某等人自行制作电子版的假币样本,购买电脑、彩色打印机、裁纸机等工具,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伪造大量50元面值的假币,并进行分销售卖。相关分销、使用人员通过将50元面额的假币混入真币找零、以假换真等方式,对商户、农村留守老人等进行坑骗。公安机关共收缴50元面值假币165.29万元。
2025年3月10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以犯伪造货币罪,对何某某等作出有罪判决。
五、南程某某等人涉嫌伪造货币、出售假币案
2023年7月,云南省大理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程某某等人涉嫌伪造货币、出售假币案。经查,2021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等人组织生产假币,周某等人负责分销。公安机关共捣毁假币生产、加工、存储窝点7个,收缴假币306.625万元。
目前,程某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已起诉至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相关链接:公安部公布5起伪造货币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五
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行为,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第一批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持续加大工作协同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积极成效。2025年9月15日,发布了第一批典型案例:
► 案例一:宁某等人包装“职业背债人”实施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宁某伙同沈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全国范围内大肆招揽无还款能力且不具有某市购房资质的贷款人(另案处理),对其进行“包装”,伙同房东(另案处理)伪造首付款凭证,并大幅做高房屋成交价,通过虚构首付款已支付的假象,安排贷款人申请抵押贷款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贷款发放后,被告人宁某等人向房东支付包括首付款在内的卖房款后,剩余款项由被告人宁某等人瓜分。经查,被告人宁某等人通过张某某等11名贷款人(均另案处理)诈骗贷款共计738万余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另查明,2019年起,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张某某等11人进行包装,并申领信用卡。前述信用卡由宁某实际控制并使用。截至案发,尚未归还本金合计575万余元。
【查处过程】
2023年6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5年3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经法院审理,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另案处理案件中,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相关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坚持对信贷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近年来,以不法贷款中介为核心的犯罪团伙以伪造首付款凭证、签订价格虚高的房屋成交买卖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信贷资金,造成经济损失,不仅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还对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产生负面影响。此类案件中,非法贷款中介在组织、策划犯罪中发挥了重要联结作用,形成以其为枢纽的全链条违法犯罪。前端招揽无贷款资质人员,中端负责打包制作虚假证明材料,末端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行为,违法犯罪的“套路化”“链条化”“复制性”较强,往往短期内重复多次作案,社会危害严重,必须依法打击。
注重对涉案人员分层分类处置。办理该类案件,应甄别各涉案人员在犯罪环节中所起作用大小,提出罪责刑相一致的处理意见。对于参与程度高、起到主要撮合作用的中介人员,依法认定其为主犯,对其经手的所有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的涉案人员,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的情况下,依法从宽处理。
► 案例二:林某某、马某某等人以“代理退保”名义实施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林某某、马某某为非法获利,以全额退保或高额退保为诱饵,发布违法广告,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退保,杜撰、虚增、编造保险公司及业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内容和证据,向监管部门邮寄信件、反复投诉,同时教唆投保人、离职保险业务员消极对抗后续调查、询问,导致保险公司及相关业务员向投保人支付保险现金价值,并被胁迫额外给予保费总额60%-100%的高额补偿款,林某某、马某某从中抽成保费总额的20%-30%据为己有。林某某、马某某合作一段时间后,各自发展业务,但仍相互介绍客户。2021年10月起,马某某还成立了法务公司,雇请何某某、吴某某等人从事代理退保业务。
经查,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马某某共为115名投保人恶意办理退保,造成保险公司经济损失217.6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8.96万元。
【查处过程】
2022年11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4年5月,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林某某、马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林某某、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何某某、吴某某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认定吴某某、何某某等2人犯敲诈勒索罪,结合吴某某其他犯罪情况,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五千元。部分被告人上诉后,2025年4月9日,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以“代理维权”形式掩盖非法获利目的的犯罪分子。金融监管总局明确规定,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保险退保业务推介、咨询、代办等活动,诱导投保人退保,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近年来,金融“黑灰产”组织、个人为谋求非法利益,假借法务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广泛发布“代理高额退保”不实信息,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维权”,胁迫保险公司支付超出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退保金,并从中收取高额佣金。此类行为挤占正常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误导投保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应予以严厉打击。
依法划分权利行使与违法犯罪的边界。投保人有权投诉,但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业务员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有关行为是否影响保险合同效力,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本案中行为人以业务员存在违规行为为由,虚构事实、恶意投诉,已经超出正常合法维权的范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或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依法严惩,维护保险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