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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部月刊65期|用人单位未及时退还或变更证件给劳动者再就业造成影响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5-10-13

65期内容提要

本刊由恒和信劳动法律部律师整理编辑,梳理当月劳动法领域新法律法规及重点法条,并以劳动法专业律师视角对热点社会新闻进行解读剖析,对经典案例进行深度研讨。

❑新法速递

◆人社部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

◆国家卫健委、财政部印发《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

◆省人社厅、财政厅、医保局、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公布2025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成都中院发布《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重点法规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

❑热点案例

◆男子15年跳槽13家公司,入职时隐瞒遭辞退,法院判了!

◆员工因拒绝垫付2万元差旅费选择不出差被开除,法院判了!

❑专题探讨

◆用人单位未及时退还或变更证件给劳动者再就业造成影响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典判决

◆蔡某龙诉南京幕墙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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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探讨

用人单位未及时退还或变更证件给劳动者再就业造成影响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例展示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稳就业促发展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案例六】

龙某与某咨询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岗位为监理工程师。合同签订当日,某咨询公司向龙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龙某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毕业证等原件,用于办理入职手续。

2023年5月30日,某咨询公司向龙某出具《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将于2023年6月2日终止。2023年6月,龙某以某咨询公司拖欠工资等为由向某咨询公司发出《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函》,并索要被扣毕业证、执业资格证等证件。

某咨询公司未退还且未予回应。离职后,龙某应聘新单位时,因无法提交毕业证、执业资格证而被拒。经龙某投诉后,某咨询公司于2023年12月退还全部证件。龙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咨询公司支付因未退还证书造成其无法入职其他单位产生的经济损失等,后龙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某咨询公司以办理入职手续为由收取了龙某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毕业证等证件原件,并出具了收条。在龙某离职后,某咨询公司无故不予退还上述证件,经龙某向有关部门投诉后才予以退还,某咨询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了龙某再就业受限,影响了其基本生活。鉴于龙某已经离职且未实际提供劳动,故人民法院酌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计算某咨询公司未及时归还龙某证件期间的经济损失共计14700元。

(二)点评分析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及时退还证件影响劳动者再就业的,是否应当赔偿经济损失?未及时退还证件损失赔偿认定规则?未及时变更证件劳动者权利如何救济?

1.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退还证件影响劳动者再就业的,是否应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

用人单位负有及时退还证件的法定义务,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上述法规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的禁止性义务,以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2.关于实务中未及时退还证件损失赔偿认定规则的问题。

通过分析本典型案例、最高院公报案例以及汇总各地司法裁判观点,我们认为,法院在认定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时需要具备以下核心要件:

首先,用人单位具有未及时退还证件的事实,即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退还劳动者证件(如居民身份证、专业资格证、执业证等)。

其次,劳动者存在实际损失,且损失需为“直接经济损失”(如因无法入职新单位导致的工资损失、因证件被扣无法开展业务的收入损失等),而非间接损失(如精神损害赔偿等,通常不被支持)。

最后,还需要具有因果关系,劳动者需证明“未及时退还证件”与“直接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提供新单位的录用通知、因证件缺失无法入职或入职后被解雇的沟通记录等)。

另外,实务中法院在认定具体损失时,一般参考劳动者原工作收入情况(也有参考新工作收入情况的)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损失期间一般酌定3到6个月。如最高院公报案例中,法院认为蔡某在公司的工资标准是其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真实反映,其损失以该工资作为计算依据较为客观合理,因此赔偿标准按照蔡某在公司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3975元计算,计算期间酌定为4个月,共计损失55900元。而在重庆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二审法院酌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计算经济损失,最终判决公司向龙某支付未归还证件期间的经济损失14700元。

3.关于未及时变更证件劳动者权利如何救济的问题。

实践中,还存在部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协助办理变更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等情形,此时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退还证书性质完全不同,救剂途径也不同,我们以注册建造师证书为例。

如果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注册建造师证书:此时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法院亦应受理并支持(参考案例中法院判决返还证书);

如果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协助办理变更执业机构手续:此时因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范畴,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实践中多引导当事人向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实践中,如果原用人单位拒绝协助劳动者变更注册证书,劳动者可采取以下步骤解决:

◆ 首先,先解决劳动关系争议。若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纠纷(如未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

◆ 其次,凭解除证明申请行政注销。取得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后,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参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最后,行政途径解决变更问题。注销注册后,可重新向新单位申请注册,无需原单位配合。

(三)特别提示

实践中,还存在各种“挂证”现像,然而挂证有风险。若劳动者与原单位存在“挂证”关系,如未实际工作但将证书注册在单位,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该行为无效,劳动者要求支付“挂证费用”的诉求不会得到支持;同时,劳动者还存在因挂证行为可能导致注册证书失效、记入不良记录,建议劳动者避免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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