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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医事法实务笔记|83期:医疗纠纷之司法鉴定应遵守的规则简述

发布日期:2025-09-19

司法鉴定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往往对案件走向产生决定性影响。对医患双方而言,一份有利的鉴定意见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依据。因此,在医疗纠纷发生初期,即应聘请兼具医学与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介入,及早评估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的影响程度、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责任比例,厘清案件脉络,以便在鉴定陈述会中充分准备,避免完全依赖鉴定机构对全部问题进行判断。需注意的是,鉴定意见一旦形成,后续推翻难度较大,故应在鉴定开始前做好充分准备,最大限度避免不利鉴定结果的出现。以下就鉴定人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及鉴定意见的审查依据作简要阐述:

一.法律与行政法规

1.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条款,是界定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免责事由等核心问题的根本法律依据。鉴定活动必须围绕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展开。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为国家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提供了法律框架,确保鉴定主体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3.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了程序性和实体性的指导,鉴定活动需符合该条例的精神和原则。

二.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1.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循的核心程序性规则。它全面规定了鉴定的委托与受理、鉴定的实施、鉴定意见书的出具、鉴定的回避、时限、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规范和科学。

2.《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地方性规定),部分地区或领域有更具体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规定,鉴定机构需一并遵守。例如:四川省发布有《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了病历书写时的基本规则,约束了医疗机构病历书写的合规范性,也为审查病历形成时间等提供了基本参考。

三.技术标准与行业规范

1.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核心专业技术依据。鉴定人必须参照医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药典、教科书等权威文献)进行评判。

2. 医学科学原理与专业知识,鉴定需建立在坚实的医学科学理论和最新专业知识基础上,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尤其是对临床操作要有足够的经验来理解,否则鉴定意见的评价很容易停留在纸面上,从而导致鉴定意见存在偏颇。

3. 相关司法鉴定技术标准

①《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

②《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 0095—2021)

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四.必须遵守的核心规则

1. 依法独立鉴定原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依法独立进行鉴定,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包括委托方)的不当干预,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2.科学公正原则,鉴定活动必须以科学为依据,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方法,秉持公正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3.遵守程序规则

①回避规则,鉴定人如有法律规定应予回避的情形,必须主动回避或依当事人申请回避。

②时限规则,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③材料审核规则,全面、客观地审核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包括病历资料、陈述意见、影像学资料等),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必要关注。

4.保密规则,鉴定人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一项严肃的法律与科学活动,其鉴定意见对案件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章,以诊疗规范和专业科学知识为核心依据,恪守独立、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出具的每一份鉴定意见都经得起法律和科学的检验,为公正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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